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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步雷:劳动法治应注重保护劳动基本权利
//www.workercn.cn2015-02-12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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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关系及其调整模式的现代化、法治化,即劳动法治,涉及分配公平、社会公正与经济发展模式等重大问题。运用法治理念、逻辑、制度、机制建立健全劳动法治,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劳动法于1994年颁布,20多年没有进行大的修改。虽然后来制定了劳动合同法等配套法律,但随着时代发展,劳动关系越来越复杂,其中有些内容已不适应现实需求,亟须修改完善。完善劳动法治,关键在于健全劳动基本权利体系。

  劳动基本权利,是指劳资各方当事人享有的依法建立各自组织、平等谈判或协商、解决争议等权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使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劳资各方基于公平分配的经济目的,依法组织、联合为集体当事人,公平、诚信地进行集体谈判,各方在法律框架内理性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解决争议。从经济功能看,劳动基本权利是劳动关系中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同时通过当事人对权利的行使,形成劳资各方当事人博弈合作、劳资要素配置、劳动力定价的市场机制。劳资当事人的经济自由和权利由此得以确认和保障。因此,劳动基本权利与劳动力市场价格机制、劳资分配与合作机制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不可或缺。

  我国通过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劳动关系相关的主体及其权利体系、利益表达机制、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协商沟通机制等尚未健全。因此,应尽快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法治化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在国家社会政策与立法层面,全面确认劳动者体面劳动、获得应得权益等实体性、目的性权利,建立健全以劳资集体谈判协商为核心的劳动基本权利体系和相关机制。

  在现阶段,加强劳动法治建设应抓好以下几点。首先,立法层面牢固树立劳动法治理念,对劳动基本权利予以高度重视、充分保障,通过严谨周密的法律规范予以指引、约束和保障。按照法治原则,健全现代劳动行政及治理体系。其次,法律实施层面尽力畅通劳资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正视劳资矛盾,不断完善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劳动关系的公平和谐程度为评价依据,强化培训、指导、信息、调解等劳动服务。劳动仲裁和司法方面,贯彻劳动法的矫正正义理念、倾斜保护原则,全面深刻把握劳动关系的关系性契约、不完全合约、继续性合同等特点,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权利义务的可调整性、集体谈判协商的正当程序等问题进行规范。最后,在工作机制和方法上努力创新,强化行业集体谈判协商、引入智力支持等。激励有关责任主体依法积极履职,使其始终处于解决劳资矛盾的第一线,通过保护劳动者的正当利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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