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理论频道实践与思考-正文
如何激发特大镇发展活力
——对浙江省温州市龙港镇的调研与思考
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调研组 范毅//www.workercn.cn2014-07-15来源:光明日报
分享到:更多

  

  放权无法根本解决特大镇发展自主权问题

  随着特大镇的发展,传统的乡镇管理体制已远远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央有关部门也启动了对特大镇的改革,比如1995年开始由当时的国家体改委牵头11部委,共同实施了小城镇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进入到新世纪以来,国家发改委、中编办等部门分别牵头了发展改革试点、经济发达镇扩权试点等改革探索。以往的改革试点主要集中在对特大镇进行扩权让利,希望能够在不突破小城镇行政等级的前提下,赋予特大镇相应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以解决发展权力不足等问题。2014年颁布的《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延续了这种思路,提出“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镇,可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

  客观来讲,放权让利的改革对特大镇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下一步改革的难度越来越大。在改革难度加大的背景下,一些地方也进行了一些积极探索,比如浙江省提出了小城市培育试点,明确提出特大镇发展向城市的转化,通过小城市培育,理顺上下级关系,探索低成本推进中小城市发展的新路。

  龙港镇是特大镇放权改革的一个标本,既经历了中央部委的改革,也有浙江省各级政府推动的改革探索实验,龙港的经验对全国具有一定借鉴意义。自1984年建镇以来,龙港前后共经历了5次大的改革,分别是:1984年农民自费造城的改革探索,1992年温州城乡一体化试验,1995年全国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2009年温州市“强镇扩权”改革试点和2011年浙江省“小城市培育”试点,“强镇扩权”和“小城市培育”时间相隔较近,内容也基本相似。看上去,龙港的改革一直在持续,但每一轮改革,都是原来下放权限回收以后,通过新一轮谈判和博弈重新争取原有权限,结果是改革在反复中不断倒退。检索这5次放权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从全面放权到部分放权,放权力度逐渐减弱。建镇之初,龙港镇向县政府提出的条件是获得与县里同等的审批权限。最终企业局、工商局、公安局、计经委等八个部门的章归并为县计经委的一个章,也就是所谓的“八颗大印”捆在一起盖章,龙港也获得了极大的发展自主权,但是到1990年前后这些权力基本被收回。这次放权改革的效果还是显著的,龙港工业产值占全县的比重从1984年的1.4%,到1990年已经提高到28%,改革推动了龙港的快速发展。到1992年第二次改革时,龙港所享受的县级政府管理权限减少到县计委、经委和土地规划局等三个部门。

  1995年的小城镇综合改革,龙港镇在财政、户籍管理等七个方面获得了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放权部门在增多,但已不再是全面放权,仅获得部分县级管理权限。而且随着试点到期,2000年前后大多权力被收回。2009年进行的“强镇扩权”改革,是按照权力分项申请下放,镇政府原本申请了88项权力,但最终仅下放49项。对比镇政府申请权力和实际下放权力清单,可以发现关系收益和自主发展的权力下放较少,比如镇政府向财政、住建、交通等三个部门申请下放的权力有20项,但仅下放2项。

  放权的反复对龙港发展的影响是显著的。1995年,龙港镇人口占全县人口的12%,但是工业总产值占比已达34.1%,经过一轮小城镇综合配套改革,到2000年龙港工业产值占全县的比重已提高到47.76%,提高了近14个百分点。但是2000年权力被县里部门重新收回以后,龙港的发展速度明显下降,2003年龙港工业产值占苍南县的比重降到了44.24%,下降了3个多百分点。

  2.从直接放权到间接放权,条块间协调难度依旧。建镇之初,苍南县将县级管理权限直接下放给镇政府,县里只需备案。1992年权力下放出现了新的形式,县计委和经委的审批权交由镇政府行使,而土地规划部门则在龙港建立了分局,由分局行使县局权力,县政府和县职能部门“见章盖章”,不再重复审核。权力下放给分局的方式确实是一个创新,但是分局的人事权不在镇政府,镇政府和分局是兄弟关系,不是上下级关系,存在协调问题。事实上把权力下放给部门,只不过是县级部门在龙港镇的延伸而已,难以从根本上理顺条块关系。目前的权力下放的趋势是将权力放给分局,而不是下放给镇政府,这使得县级部门在龙港设分局数量不断增多。2009年扩权改革时,县级部门在龙港设立分局总量已达12个,在下放的49项权力中,下放给镇政府的仅7项。

  分局设立的初衷,是给予龙港镇政府更大的发展自主权,是为了让龙港镇居民办事更方便。分局放权充分确实能够达到这个效果。但当管理权限上收以后,分局就成了办事的一道新关卡,各种事项必须先到分局审核一道,然后再跑到县里去办理,而以前直接到县里办理就可以了。曙光印业董事长朱诗力抱怨说,之前跑一趟县里可以直接办好的事情,现在镇里跑一趟,还要再去县里跑一趟,没有一天时间办不了一件事。

  3.利益关系趋于固化,放权难度逐步增大。权力下放在反复,权力运行障碍在增多,也说明权力下放难度增大。

  一是县镇间利益关系固化,调整难度加大。以土地出让收入为例,最初龙港的所有土地收入都归镇里所有。1996年,扣除上缴有关税费后的土地出让金,镇财政留93%,1996年土地出让收入为38万元。到2000年,土地出让收入突破1亿元,镇财政留成比例被压缩到70.2%。经过两轮改革后,到2013年,龙港镇的土地出让留成比例降为69%,但是留成镇级的土地出让收入高达8.75亿元。在税收分成方面,1996年城市维护税、教育附加费除上缴省市的部分外,均全部留成镇财政;但2008年后,龙港镇只能按当年实际收入的65%和10%进行分成,其余部分要上缴县政府,由县政府统筹使用。

  二是放权受到部门法规的客观限制。9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乡镇一级的分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一旦出现行政诉讼,镇级分局连应诉资格都没有。据龙港住建分局局长介绍,现在仅涉及住建部门的法律就有4部,还有20部法规、几十个部门规章。为了维持权力在运行过程中不出问题,遵守这些部门法规也是客观合理的,这也是权力屡屡被收回的理由。

  几轮扩权改革反复的原因是综合性的,其中牵涉到县镇之间利益分配、公平与效率的轻重权衡、区域平衡与个体发展的内在博弈等多方面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对错,只有立场与角度的不同。但是放权确实增加了发展的自主权,对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从几轮放权改革可以看出,简单的放权难以通过制度稳固下来,造成了一种不稳定体制,是不完全的改革,亟待进一步深化。随着法律和部门法规的完善,放权遇到的制度障碍在增多,县镇之间利益关系固化加深,放权难度增大,放权也在不断反复中出现倒退。龙港的经验表明,通过放权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特大镇发展自主权不足的问题,亟须通过制度将放权固化下来。

  特大镇可以做到“小政府提供大服务”

  龙港镇的改革经验表明,要激发类似龙港这样的特大镇发展活力,必须给予其更大的发展自主权,通过根本性制度变革,赋予其稳定的权力,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不断反复的放权让利改革,“撤镇设市”是一条根本之路。

  一直以来,很多人担心撤镇设市后人员和机构的膨胀问题。龙港的发展经验表明,只要给予相应的管理权限和自主权,镇级机构设置和人员完全可以把地方管理好、服务好,小政府可以做到大服务。为了能够管理和服务好当地居民,龙港镇政府在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方面进行了很好的探索,通过镇级管理机构和人员,龙港管理和服务好了一个事实上的“城市”。

  1.龙港机构设置:精简和综合。自1992年以来,龙港镇行政机构的设置经历了几次变化,从1992年“六办一委三处”到1996年“一办一委三处五局”,从2000年“五办一委六局”到2007年“七办五中心”,再到目前的“六办六局”。总体上来看,龙港镇政府内设行政机构数量在12个左右。而同等人口规模的县和县级市,行政机构数量一般在50-70个。相比较而言,龙港镇政府机构设置更为精简,机构职能也更加综合。比如组织人事办公室,是将党委组织和政府人事职能合并一起;经济发展管理局是处理与龙港经济发展相关事务,对口上级的发改委、商务、工信等多个部门。

  为配合行政机构工作,龙港还设立了11个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职能也是综合的。比如在行政执法方面,设立了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龙港城镇管理执法大队,该大队不仅是城管执法队伍,同时还吸纳了住建、国土、工商、环保等部门的72项执法权限,对国土资源、环保、市政工程和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等实行综合执法。这样每个部门就不必再单独建立一套执法队伍,而是可以采取一套执法队伍综合执法模式进行管理,极大地精简了机构。

  2.龙港人员编制:体制内不足,体制外来补。龙港政府管理人员共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行政人员。目前龙港行政编制为238人(实有行政人员221人)。第二类是事业编制人员。目前龙港事业编制为286人(实有事业人员408人),事业编制超编的主要原因在于,2011年龙港合并周边的3个镇后带来事业人员增多。第三类是协管人员。龙港以600多行政事业人员来应对近50万人的管理,困难重重,特别是治安、交通与居民切身生活有关的公共管理人员严重不足,为此政府通过协管人员补充管理人员的不足。目前龙港镇共聘用了621名协管人员,主要分布在公安、交通、消防、安监等领域,其中仅公安部门就有220人,交警有78人,两者之和接近龙港协管人员总量的一半。

  行政事业人员的总量要受到编制数量的限制,人员相对固定,而协管人员的数量就没有限制,镇政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通过劳务市场进行招聘,人员流动性相对较大。行政事业人员的经费有国家财政保障,而协管人员的经费则来自于镇政府财政。虽然龙港协管人员的数量已经超过了行政事业人员总量,但与同等人口规模的县级单位相比,龙港镇政府的管理人员显得尤为高效。一般30万人左右的县级单位,仅行政人员就在1500-2500人,同时还有几倍于行政人员的事业单位人员,而龙港目前所有管理人员合计只有1250人。

  协管人员的大量使用,客观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但与周边地区相比,龙港的公共服务水平总体并不低。以社会治安为例,龙港人口占苍南县人口的35.4%,刑事治安案件报案数占全县40%左右,与人口比重差异不大。从经济发展来看,龙港的GDP和财政收入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近3年年均增长分别达到13.5%和15.1%,快于全县总体发展速度。龙港的镇级政府机构设置较好地提供了相应公共服务,体制外的协管人员有效地补充了体制内人员的不足。

  关于特大镇发展改革的政策建议

  龙港现行的政府管理模式为“撤镇设市”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龙港镇的经验表明,当前需要及时启动特大镇撤镇设市工作,从制度上赋予特大镇县级管理权限,一揽子解决特大镇发展中的制度障碍,激发特大镇发展活力;在政府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可以维持现有镇级管理模式不变,以防止设市后机构和人员的膨胀,降低设市后运行的行政成本。针对龙港镇这样的特大镇,我们建议:

  1.及早开展“撤镇设市”工作。对镇区常住人口达到10万的特大镇可设县级市,达到5万的镇探索在县下设市模式。中央政府对设市进行宏观管理与指导,因地制宜制定设市标准和程序。对县下设市的审批权可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相关指标实行计划单列管理,直接下达。

  2.科学设置新设市的管理机构。撤镇设市后,政府可参照原镇级政府管理模式,打破“上下对口”格局,继续实施综合管理模式。县下设市可以不设“四套班子”。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新设市可以自行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3.控制新设市人员编制。新设市所在行政区域内原则上不增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新设市增加人员编制可在原县域内进行调剂。在完善功能确保公共服务的基础上,按精简高效的原则,继续发挥自聘、协管人员在城市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

  4.合理划分各级城镇事权。对于县下设市模式,要在经济社会管理方面赋予新设市县级管理权限,使其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与常住人口规模和经济总量相适应。在人事管理、行政隶属关系等方面,县辖市可以仍然归县政府管理。

  5.加强研究,开展试点探索。可允许地方在设市方面进行试点探索,研究设市中其他相关问题。特别是对县下设市模式的研究和试点还要进一步深入,毕竟以往没有县辖市的政策储备。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制定出综合配套的解决方案。有些涉及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调整,应稳步探索和逐步推进。

  (调研组成员:范毅、邱爱军、徐勤贤、李可;执笔人:范毅)

1 2 共2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0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