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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红线” 提高安监执法水平
李朝阳//www.workercn.cn2014-11-17来源:中工网—《四川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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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和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进一步突显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新《安全生产法》将“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确立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理念,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从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将“促进经济发展”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等细节可以看出,安全生产不再是经济发展的附属品,也不再局限于生产领域,而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二是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安全生产法》全面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原法相比,在新增的17条条款中,9条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直接相关;而在全法114条条款中,71条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直接相关。

  新《安全生产法》作出的4项规定尤其值得关注。一是明确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履行的7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三是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新《安全生产法》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8项处罚规定。相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起步价”从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封顶价”从5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是目前我国所有法律直接规定的最高罚款数额。

  其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更加严厉。若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除被降级、撤职外,还要缴纳前一年年收入3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今后,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必须切实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在工作实践中,着力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督促企业抓好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宣贯和加快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制度体系。按照“三个必须”原则,建立覆盖全体员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为全面开展安全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督促企业加强安全设备设施投入,抓好安全生产培训,建立专业化的安全管理队伍。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加强现场管理,提高全员风险管控能力和生产现场安全基本条件,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着力建设本质安全性企业。

  三是不断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科学化水平,探索跨行业、跨区域的综合类执法机制,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做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的相互衔接与协调。(作者单位: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东监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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