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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和制度本身成为反腐的力量
叶匡政//www.workercn.cn2014-10-28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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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治国核心应该是依法治权。所谓依法治权,指的是法律面前无特权。公职人员在什么职位,就得履行什么样的职责,职位越高,职责越大。如果公职人员因不作为或渎职,损害了公共利益,本身就构成了职务犯罪。对于一些被捕前做出过较大成绩的贪官,现在社会上也冒出了类似“将功补过”或“功过相抵”的说法。

  “将功赎罪”,不过是帝王时代的说法。每有官员犯罪,总有同僚向皇帝请求,希望以过去的功劳弥补罪过,获得宽恕。过去皇帝就是法律,能否将功赎罪,也由皇帝一人说了算。现代法律不同,讲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过去权位多高、功劳多大,只要犯罪,均一视同仁。现代法律也有立功说,但那是指罪犯到案或刑罚执行中的悔罪行为,如揭发他人犯罪或其他可缓刑减刑的行为,目的是为了减少和防止其他犯罪可能。与罪犯过去有何功绩,无任何关联。这体现的是法律公平的核心价值,如人人可凭过去的功劳抵罪,那显然权力越大的人,功劳也越大。这等于承认了法律面前的特权。

  如今,还有一种论调,认为许多贪官的腐败,有很多制度性因素,是否因此应当对这些官员有所宽赦。当下导致腐败的制度性因素确实很多,有些可能是国家制度还未完善的缺陷,有些是因为社会变迁过程的制度滞后。但不能否认的是,有些腐败的制度性因素,正是这些贪官们在位时一手制造的。比如官场愈演愈烈的“逆淘汰”机制,就与这些贪官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 这些贪官的危害,不只是他们贪腐了多少钱,而是这些“大老虎”因长期在领导高位,所导致的可怕的官场生态。

  一些贪官主政其间,肯定会有一些德才兼备的官员,因不愿与其同流合污,而被排挤、打击或压制。这些贪官“逆淘汰”官员的方式很多,如对不愿行贿敬贡的部属,从要害岗位调至无权部门;对不愿朋比为奸的干部,长期不予提拔,任其自生自灭,或制造各种障碍逼迫其辞职调离等。这种“逆淘汰”,从某种程度上,不仅强化了既得利益集团堡垒,使之成为反腐的重要阻力,另一方面也便于他们更为简单地吞噬公共利益,制造越来越大的社会对立。这才是大贪们对社会最大的危害。因为有这种机制,他们才能在某些地方或部门形成腐败的“小环境”。

  这些大贪们,常把自己管理的地方搞成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营盘,制造“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恐怖气氛,才能形成不接受任何监督、肆无忌惮的“贪腐生态”。而那些洁身自好的官员,会被他们用各种手法排挤、迫害。最终能在这些贪官手中获得升迁的,往往是那种钻营附会、阳奉阴违之徒。正因为是这样一些人,他们才敢把职权当作个人势力范围,为所欲为,贪污受贿,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严重毒化了某些地区或部门的风气。

  “逆淘汰”机制盛行,反腐难度尤其大,因为腐败分子早已形成了关系错综复杂的利益集团,反腐成本更高。过去人们谈起既得利益集团,多理解为对经济利益的获取,它其实是一个政治权力与经济利益互动的联盟,也是一个政治概念。在这种“逆淘汰”泛滥成灾的地方,单纯抓一些“大虎”远远不够,要把对“逆淘汰”机制的拨乱反正作为反腐的一部分,才能改变已被毒化的官场风气。让那些敢于改革和承担的官员,能得到任用。否则只是打掉了一两个大贪官,原本“猫鼠一窝”的利益集团,又会形成新的贪腐链条,催生出没有刘志军的刘志军,这样只会越反贪官越多。

  反腐的过程,一定是和旧体制的甄别、纠正和改革连在一起的。所以说,对于那些贪官,不是什么“将功补过”的问题,而是如何肃清、纠正其背后的那一系列的制度与用人政策。只有这样,才算从根源上终结大贪官的腐败效应,给正义者对抗贪腐的勇气。所以,反腐不只是一场持久战,还要把它看作是对国家治理目标与体制的纠错、创新。只有清理收拾好贪官们留下的烂摊子,改善贪官制造的畸形政治生态,打破“逆淘汰”的政治黑箱,才可能对官场的贪腐文化有所疗救。

  对腐败亮剑,只是开始。最终让权力完全在法律和民众的阳光下运行,让官员可凭借实力与人格实现晋升,让所有公务员能堂堂正正做人,才是关键。中国已来到一个历史关口,一定要彻底扭转腐败的制度性因素,让法律和制度本身成为反腐的力量。(作者系北京文化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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