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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新发展理念贯穿人民法院工作始终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发展理念的重要论述
沈德咏
//www.workercn.cn2016-08-31来源: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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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司法工作理念也存在一个破旧立新的问题,不摒弃陈旧落后甚至错误的思想观念,新的司法理念是立不起来的。

  在改革发展过程中,要想真正使司法为民体现在法院工作各个环节,依法促进和保障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关键是要落实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核心价值追求。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各地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从法律上讲,统一的法律体系需要一个统一的司法体系;从政治上讲,确保中央政令畅通也需要一个统一的司法体系;从经济上讲,统一的市场体系同样需要一个统一的司法体系。

  人民法院的信息化是国家网信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率先践行新发展理念的重要领域。人民法院必须加快信息化建设,努力形成与新发展理念相适应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

  在司法领域贯彻落实好新发展理念,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人民法院队伍。人民法院必须始终抓住队伍建设这个根本,教育引导广大干警深刻把握新发展理念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对不适应、不适合甚至违背新发展理念的认识、行为和做法要立即调整、坚决纠正、彻底摒弃。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对用新发展理念指导党和国家各项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深入分析新发展理念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深入分析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在法治领域遇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措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人民法院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把握新发展理念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坚持和运用辩证思维,发扬改革创新精神,把新发展理念贯穿人民法院工作始终,推进人民司法事业创新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以司法理念创新为先导,让新发展理念在人民法院落地生根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不断在实践和理论上进行探索、用发展着的理论指导发展着的实践。”只有以新发展理念推动司法理念创新,才能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一方面,必须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理论体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道路。这三个坚持是管根本、管方向、管路线的,是政治上的大是大非问题,既是必须坚持的原则,也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另一方面,必须坚持既要有理想又要接地气,尊重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将司法工作植根于当前的现实基础和客观实际,防止出现脱离国情、脱离实际、超越阶段或者生搬硬套西方模式的理念和做法。

  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司法工作理念也存在一个破旧立新的问题,不摒弃陈旧落后甚至错误的思想观念,新的司法理念是立不起来的。比如,在刑事司法领域,要坚决摒弃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重维稳、轻维权”等一系列落后于时代的思想观念。在民商事审判领域,要破除传统的“重集体、轻个体”“重公权、轻私权”“重秩序、轻活力”的思想观念,树立尊重契约自由、倡导诚实信用、鼓励公平竞争、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念。在行政审判领域,根据加强对权力的司法监督的要求,要树立权力制衡理念,更加注重“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涉外和海事海商审判领域,要强化“国民待遇”和“平等保护”理念,依法保护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新一轮对外开放。在强制执行工作方面,要强化“法律强制性”理念,突出强制执行的特点,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进一步解决执行难,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二、以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为导向,确保新发展理念在司法领域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贯穿新发展理念的一条主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共享理念实质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的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改革既要往有利于增添发展新动力方向前进,也要往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向前进。具体到司法领域,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根本点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践行好司法为民宗旨。因此,在改革发展过程中,要想真正使司法为民体现在法院工作各个环节,依法促进和保障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关键是要落实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核心价值追求。

  司法审判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风向标”。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一些实体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不可避免地产生大量矛盾纠纷,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保护,也蕴含大量已知与未知的风险。人民法院必须找准职能定位,坚定不移以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创新精神防控风险、服务发展,牢牢守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围绕实施脱贫攻坚工程、推动城乡协调发展,依法公正审理相关领域案件,完善司法政策,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地生根”。要坚持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保护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和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要创新便民利民措施,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做好网上立案、车载法庭、巡回审判等工作,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三、以深化司法改革为动力,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深化司法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由之路。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各地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从法律上讲,统一的法律体系需要一个统一的司法体系;从政治上讲,确保中央政令畅通也需要一个统一的司法体系;从经济上讲,统一的市场体系同样需要一个统一的司法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这是自有司法权分工以来,我们党第一次对司法权的权力性质作出准确定位。不同性质的权力,有不同的权力运行方式和管理方式。基于此,结合“十三五”规划,司法改革的目标应当有三:一是完善对权利的司法保障,即注重保护私权;二是加强对权力的司法监督,即有效制约公权;三是明显提升司法公信力,即加强司法自身建设。

  深化司法改革是实现人民法院工作创新发展、跟上时代进步的必然选择。我国司法从观念到体制,从权力运行机制到方式方法,都形成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期。不是说传统的东西都不好,相反要遵循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统一,有许多根本性的东西、好的做法是要坚持下去并发扬光大的。比如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司法为民宗旨,专群结合方针,调判结合方式等等。但总体上讲,司法领域的一些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落后于时代进步和社会实践,不能适应“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需要,尤其是不能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而且有许多管理方式和工作方式是有违法治规律和司法规律的,概括起来就是司法的地方化和司法的行政化这“两化”倾向问题。因此可以说,司法改革坚持的是问题导向,运用的是精准思维,思路清晰、方向明确、有的放矢,必须坚定不移深入推进。

  四、以建设智慧法院为依托,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提供科技支撑

  信息化是当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极大推动了人类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发展理念发生重大变革。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强调“按照新发展理念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的总要求和大趋势;我国网信事业发展要适应这个大趋势;应该也能够在践行新发展理念上先行一步”。人民法院的信息化是国家网信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率先践行新发展理念的重要领域。人民法院必须加快信息化建设,努力形成与新发展理念相适应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

  当前,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取得显著发展,同时仍然存在信息化应用程度还不够高、工作机制不够完善等短板。为此,一是要转变观念,顺应信息化社会发展的大势。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充分证明,信息化建设的创新和发展,在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加强审判管理和内部监督、方便群众诉讼、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解决执行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要更加坚信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智慧法院建设的光明前景。二是要高度重视加强信息化的管理应用。充分发掘和释放司法审判大数据资源的潜在价值,推动大数据分析在调查研究、科学决策中的全面应用,让智慧法院真正发挥应有作用。三是要完善信息化工作机制。围绕如何更好地方便法官办案、减轻当事人诉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从实际出发,加大制度机制创新力度,让信息化不仅好看而且好用,促进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五、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为保障,不断提高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能力和水平

  在司法领域贯彻落实好新发展理念,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人民法院队伍。人民法院必须始终抓住队伍建设这个根本,教育引导广大干警深刻把握新发展理念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对不适应、不适合甚至违背新发展理念的认识、行为和做法要立即调整、坚决纠正、彻底摒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按照“五个过硬”的总要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之路。

  坚持专群结合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遵循。近年来涌现出的以邹碧华同志为代表的先进典型,之所以受到党和人民的高度赞誉,在全社会引起广泛影响,正是因为他们是坚持专群结合的典范。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脱离群众的危险和“重专业化、轻大众化”,甚至将专业化与大众化相对立的思想仍然存在,必须坚持不懈加强司法大众化建设,确保新发展理念得到一体坚持、一体贯彻,实现相互贯通、相互促进。一要坚持群众路线。结合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把群众观点、群众感情落实到法官的思想、意识和具体行动中。二要弘扬司法民主。完善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机制,坚持人民陪审员制度、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沟通联络机制、特邀咨询员和特约监督员制度、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等行之有效的群众工作方法,让人民群众更好地参与司法、监督司法。三要深化司法公开。继续完善司法公开平台建设,进一步推进庭审活动公开。高度重视处理好司法公开与保护公民、法人隐私权的关系,确保严格依法按程序公开。四要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是参与基层治理的重要力量,处于防控风险、服务发展的最前沿,长期以来面临办案压力大、人案矛盾突出、人才流失严重、职业保障不足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民法院工作整体发展,必须通过改革创新,切实保障基层法院和法官依法有效履职。五要着力营造良好司法秩序与环境。创新和落实从优待警政策措施,主动回应干警关切,坚决依法惩治伤害法官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那些敢于坚持原则、公正司法的法官,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他们投身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征程,为推动“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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