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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僵尸企业当“马蜂窝”
夏丹
//www.workercn.cn2016-06-30来源: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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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省处置“僵尸企业”,重点还在于通过破产重整,帮助企业脱困重生。而对那些确实无法救助的“僵尸企业”,则要勇于处置,尽快破产清算。

  处置“僵尸企业”,会出现大量的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问题,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可能会带来一定影响。于是,部分地方把“僵尸企业”当成“马蜂窝”,不敢触碰。

  “僵尸企业”真是“马蜂窝”?从我省部分地方处置“僵尸企业”的实践来看,未必如此。一些处置工作做得好、做得实的地方,反而已尝到了甜头。近日,笔者在走访江山市政府、法院、企业时听到一个有意思的比喻。“当下招商引资引进来的企业,多还是待孵化的‘蛋’,至多是刚孵出的小鸡,还需悉心‘饲养’。而经营陷入困境的‘僵尸企业’,则好比饥饿的或生病的‘蛋鸡’,到底孵蛋、养小鸡来得快,还是救助本身能产蛋的母鸡来得快?”

  所谓话糙理不糙。当然,这句话的本意不是说不重视、不需要招商引资,而是说盘活“僵尸企业”资产,同样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以江山市为例,近年来借助《破产法》处置“僵尸企业”以来,当地总计盘活资产近6.5亿元,释放土地资源500多亩,破产企业职工重新上岗就业1000多人,重新就业率达到50%以上;累计新增项目投资5.1亿元,年均增加工业产值6.9亿元。

  深陷担保链、互保链困局,是我省“僵尸企业”的最主要成因之一。当前,符合“僵尸企业”特性的企业,联保互保现象普遍,担保链上少则几家,多则十几家甚至几十家企业,其中不乏在当地较有影响力的龙头企业。一旦一家企业出现问题,很可能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造成一系列企业破产倒闭,对整体经济和地方产业生态造成不利影响。从这个层面上讲,部分地方的顾虑不无道理。但是,既然省内部分地方已有成功探索,不妨借鉴利用。

  笔者发现,已有的成功探索中,有一个共性,那就是有效利用《破产法》。许多地方和企业将破产简单等同于破产清算,以为一旦进入司法破产程序,企业只能低价变卖资产、员工遣散回家。其实,《破产法》是一种保护企业的法律制度,除了破产清算,还包括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它们共同构成现代企业破产制度的三大基石。其中,破产重整着眼于积极预防破产,通过充分调动各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拯救陷于经营困境的企业,从根本上恢复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能力,实现企业价值的更生再造。它具有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的双重目的,尤以后者为主。破产和解则着眼于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行期限,使债务人摆脱经济困难、避免破产,从而维护社会正常交易秩序。

  当前,我省的“僵尸企业”并不全是问题企业,不少企业的主业尚存,产品仍有市场竞争力,有的企业还拥有品牌、技术、市场占有率等优质资源,虽然陷入经营困境,仍有复苏的希望。因此,当前我省处置“僵尸企业”,重点还在于通过破产重整,帮助企业脱困重生。而对那些没有市场价值、确实无法救助的“僵尸企业”,则要勇于处置,尽快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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