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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广东社会信用建设上新台阶
//www.workercn.cn2016-08-29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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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放使用公共征信数据库

  自2000年开始至今,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已历时16年。特别是2012年以来,以国务院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企业信息公示条例》以及中央文明委颁布的《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为纲领,以发改委、人民银行双牵头为抓手,标志着中国信用建设的春天正在到来。

  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综合的复杂的系统性社会工程,需要各省市主要领导挂帅主抓,客观上要求主要领导能较全面理解诚信建设和信用建设的内涵和外延,以及两者之间的异同。诚信建设侧重于道德文化层面,以务虚的“讲”为主;信用建设侧重于制度约束层面,以务实的“做”为主。

  自2012年始,中央明确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工作由发改委和人民银行双牵头,并以发改委为主导,自此,各级发改委都指定了专职或兼职处室负责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人民银行建立了一个较完善的封闭型的金融征信系统,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物理基础,起到了推动作用。

  当前,众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的信用产品之中,评级是最主要信用产品。综观成熟的信用市场,评级产品只应用在国家主权和资本市场,而在商业(企业)市场上信用产品不作为独立产品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如何调整方向并找准服务对象,研发出能帮助企业解决信用风险控制的优质信用产品,是当务之急。从专业和行业角度看,信用建设的主体是企业和消费者(个人),并以企业为主,而现状却是政府和第三方信用机构最活跃,企业和个人面对全国信用建设的劲风,似乎还处于迷蒙状态,大多数企业仍置身度外。

  我认为,“一把手”担任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是该地区信用建设取得成效的关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牵扯面广、综合性系统性强。现实中,若是由副职担任组长,其信用体系建设效果将大打折扣或较多流于形式。同时,建议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起草国家层面的各地信用法规制定规范,避免各省市信用法规的过大差异,在尊重各省市差异前提下,保障信用法规的规范性,以利于今后全国信用数据库的联网共享,信用体系的整合优化。

  公共征信数据库的开放使用是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中重要一环。建议考虑分层次开放信用数据库:第一,向公众开放不涉及信息安全的数据;第二,向具有法人主体的信用机构开放可局部交流的数据;第三,向行政职能部门开放更紧要的数据;第四,仅供司法机关使用的机密数据。公共征信数据开放,特别是面向公众的数据,应遵循原始数据、免费传递的原则,引导政府各职能部门使用信用产品。

  此外,对于从事企业征信或企业信用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人民银行应切实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落实备案制。可制定对违规的征信企业的惩戒和淘汰机制,让市场决定征信企业的优胜劣汰。

  面对当前信用服务业不景气的现状,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转变思路,把目光从政府转向企业,围绕解决企业信用风险控制问题,研发有特性的信用产品或信用风控解决方案。同时,根据自身企业优势,整合优势资源做精某一信用价值链上信用产品,形成自身的产品核心竞争力。(阮德信,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信用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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