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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理念定位
于雪婷//www.workercn.cn2014-10-28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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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以下简称卓越计划),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尝试性举措,旨在推动法学教育模式整体走向科学化。卓越计划开展一年多以来,很多问题尚在探讨与尝试之中,笔者将就其中几个方面的问题谈几点认识。

  首先,是法律人才标准的界定。要探讨法律人才的培养,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培养目标和标准问题,即究竟什么样的人才是法律人才。有学者认为,法律人才是指具有法律素养、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并从事法律职业的专门人才。就此而言,法律人才的界定应包含专业和职业两方面的要素。但是由于对法律职业这一概念认识的不一致,导致长久以来法学教育中职业教育的缺失,致使法学教育无法准确与社会需求对接。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教育不能称之为成功的教育,因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掌握符合职业要求的法律专业技能的人才,才能称之为法律人才,且职业要素在法学教育中应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相应地,什么是法律职业乃是需要明确的另外一个关键性问题。所幸,我们对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是典型的法律职业是有共识的。但是,仅将法律职业局限于上述领域,是无法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因此,我们必须在最广义上去理解法律职业的内涵,即法律职业者不仅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实务人员,还应当包括法学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以及在企业中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我们的法学教育也必须兼顾这几类法律人才的培养。

  其次,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理念的应有定位。卓越计划的宏观指导思想值得肯定,符合时代和实践需求,这一点毫无争议。但同时究竟什么才是“卓越”,“卓越”的概念和标准是什么并不清晰。从根本上来说,这涉及到“卓越”这一理念的定位问题。然而,具体人才培养标准尚未出台,这一问题亟待解决。笔者认为,对于法律人才培养之“卓越”标准的理解至少应包含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出色的专业课成绩。法律人才应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这是作为法学专业优秀学生的基本条件;二是具备艰苦卓绝、不断超越自己的进取精神。卓越人才的培养目前仍处于实验阶段,尚待逐步推进,学生有幸入选卓越计划,并不应等同于进入保险箱,淘汰递补机制的引入,有助于学生时刻保持紧迫性,也激励其他暂未入选的学生努力进取;三是具备灵活应变的实践应用能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理念与以往法学教育理念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强调应用性,使学生在校期间就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实践操作技能,而案件的复杂性要求学生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对法律规定的灵活运用能力,如果学生只会背书本不会灵活运用,即使理论课成绩再高,也不能称之为卓越的法律人才。

  再次,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路径。“卓越法律人才”有其鲜明特色之处,以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为例,在于如何理解并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复合”性和“应用”性,具体而言,应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教学体制改革:一是变更法律人才的教育模式;二是调整、优化课程体系的设置;三是突出、提升职业技能训练在整体教学活动中的地位,合理设置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内容;四是逐步完善“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尽快塔建完善实践教学平台。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实行所带来的法学教学模式的变革,其中鲜明的实践性教学主题,对高校法学教师的法律实务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法学教师的视野再也不能仅仅局限在书本上和理论中。于此同时,应在实践教学基地的实务部门挑选一批理论强、业务精的司法工作人员、律师担任学生的实践导师,并在校内开设实务教学课程,由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讲授各自所在实务第一线的工作流程和操作技巧,进而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学教育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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