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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运探讨】工伤认定48小时限制亟待修改
王守俊
//www.workercn.cn2016-11-29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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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或罹患疾病致伤、致残致死的经济保障和帮助。工伤认定中最核心的原则和标准是事故或疾病发生的原因——因工。虽然工伤多数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但工作原因才是工伤认定最核心的内容。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后死亡的不能视同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的这一规定导致实践中家属在保命还是保工伤(赔偿)问题上左右为难,而有些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则为了不付工伤赔偿金在明知抢救已没有意义的情况下要求延长或维持突发疾病职工的生命,拖过48小时,以换得非工伤认定。笔者认为,法律的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已经引起争议甚至触发道德风险。

  48小时限制背离工伤认定的根本原则和标准

  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或罹患疾病致伤、致残致死的经济保障和帮助。工伤认定中最核心的原则和标准是事故或疾病发生的原因——因工。虽然工伤多数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但工作原因才是工伤认定最核心的内容,其他要素都可以延伸。而从因工作原因遭受到或引起的伤害种类来看,包括以下三种:一是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事故或人力(暴力)伤害;二是因工作原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引发的职业性疾病;三是因工作原因引发的非职业性疾病或伤害,如过度劳累引发的脑溢血、“过劳死”等。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将上述因工作原因导致伤害中的第一、二种规定为工伤,第三种情形的疾病或伤害并没有被规定为工伤,而第15条第1款第1项所规定的疾病则包括了非职业性疾病或伤害。由于这里的“突发疾病”并没有要求是因工作原因引起,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的疾病有的和工作有关,如过度劳累导致的脑溢血,但也有的病发原因和工作无关,如先天性心脏病等。实际上这一规定中的突发疾病能否被视同和认定工伤,重点不是病发原因,而是是否当场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无论发病是不是因工作引起,只要是当场死亡或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都可以视同工伤。反之,如果是在48小时之后死亡,或者抢救后没有死亡但造成伤残的(如变成植物人),即便发病是因工作原因引起的,也不能视同(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在视同工伤的认定上没有遵从“因工”的原则和标准,而是定了一个和工作无关的时间标准。这是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引发道德风险和尴尬的根源所在。

  48小时限制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有人认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救治后死亡,其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和工作以及工作单位本没有关系。只是由于发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从有利于劳动者出发,将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也视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这条规定的初衷既是为了保护更多劳动者,也防止突发疾病无限制地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笔者认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的疾病虽不排除和工作无关的情况存在,但实属少数,实践中更多的是疾病突发是由工作引起或诱发的。这种情况下不应否认病发甚至死亡和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理论上说,因工作原因引发的非职业性疾病或伤害,本来就应该属于工伤。我国立法没有将这种情况明确规定为工伤本来就是缺憾。《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虽然有可能将某些非工作原因病发非职业性疾病死亡者按工伤来处理,但却将因工作原因病发非职业性疾病且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排除在工伤之外,损害了这一部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从立法发展角度说,《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前,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废止)第8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这里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突发疾病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既没有限定为必须是死亡,也没有限定时间。比较这里的规定和《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进步,不利于劳动者正当权益的保护。

  48小时限制规定的修改设想

  基于以上分析,从有利于因职业遭受伤害的劳动者正当权益维护的原则出发,建议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从以下两种思路考虑修改。

  一是实事求是,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死亡或伤残的明确规定属于工伤,取消48小时的限制,同时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确实非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死亡或伤残的排除在工伤之外。据此,可将第1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调整到第14条,将其内容修改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虽未死亡但由此造成残疾,没有证据否定该疾病与所从事的工作有必然联系的认定为工伤。

  二是借鉴美国工伤认定的做法,弱化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的作用,强调工作过程在工伤认定中的主导作用,取消48小时限制,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伤残的都按工伤对待。据此,可将第1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修改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虽未死亡但由此造成残疾的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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