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理论频道实践与思考-正文
对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思考
//www.workercn.cn2014-01-28来源:吉林日报
分享到:更多

  

  近些年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快速发展,体系不断完善,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法律人才,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为了培养出实践能力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我国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

  我国从2011年开始推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并提出整套思路。该计划一经推出,“一石激起千层浪”,促推了众多有梦想院校的积极申报和实施。在对该计划抱以极大热情同时,我们必须保持头脑的冷静,在实践中注意避免三种容易发生的情况。一是重视宏观设计,缺少具体操作计划,造成“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开展不力。应重视概念引领下的课程设计、教授方法和学生指导等一系列措施实施。避免“看上去很美”,实际上却效果不佳。二是重视申报“计划”,忽视深层探索和创新,偏离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提升法学教育水平和创新教学模式的初衷。一部分院校在积极申报时,把“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申报当成一次重新排列组合的契机。目标定位错位,全部力量投放到争取“计划试验基地”,忽视认真研究法学教育改革和高素质人才培养方案,其结果大多是“基地”到手,一切运行照旧。三是重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试验院校,忽略其他院校。获得基地和经费者干劲正猛,未获得者则动力不足。所以对于第一轮评审中“试点基地”名单外的其他院校,可以补充地建立一些激励机制,譬如给予一些领域具有创新或做出一定成绩的非试点基地院校“单项奖”。

  为更好地开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我们必须自始至终地坚持该计划的目标。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主动适应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的需求,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首先,明确以“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当前,众多法学毕业生难以适应其将要从事的法律或相关工作。这是因为法学教育没有重视法律职业的特点和教学与法律职业实践的关系。以法官“职业化”为例,法官是一种职业,一种法律专业化的职业,法官“职业化”是实现法律秩序理性化的必然选择。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社会学科,法学教育应当与法律职业的社会实践密切结合,所以有的高校以“送出去、请进来”方案建设法律职业教育教师团队,搭建“校院合作”、“校检合作”法律职业教育平台。

  其次,为多元化社会培养多元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打破了“模子式”单一培养模式,立足于我国社会发展多重“不平衡”之现状,提出了三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和“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作为补充,在实践中还提出了“跨学科人才培养”和“跨区域联合培养”等模式。

  最后,致力于法学教育模式创新。开创符合法学教育规律和社会需求尤其是法治发展的未来需求的教学模式,包括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育方法、法学教育的管理、法学教育的评估、法学院校的招生、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等方面。21世纪的今天,中国已基本形成一种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规格的法学教育体系,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输送了大批法律人才。然而,总体上缺乏对法学教育内在规律的自觉思考。在片面追求规模和经济效益的驱动下,法学体系庞大而又杂乱。“卓越计划”提出要“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提出“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法学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手段”的改革思路,其精神在于鼓励探索我国法学教育的新理念和新模式,重视法学教育的创新性。在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时,创新我国法学教育体制,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学教育之路。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0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