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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运行中的矛盾及破解路径
王焕平//www.workercn.cn2014-02-13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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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权只有得到良性运行,才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才能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时期,在矛盾不断凸显、交织叠加的复杂背景下,探讨如何确保审判权的良性运行,显得十分必要。

  审判权运行中的矛盾分析

  法院行使审判权与法官行使审判权之间的矛盾。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规定了审判员独任审判、合议庭审判和审判委员会审判三种审判组织形式,审判权在法院内部由这三种审判组织具体行使。实践中,独任审判、合议庭虽然是法定的审判组织,但其裁判文书一般要由副庭长或庭长签发。合议庭有分歧的案件或者院长认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而审判委员会委员大多不是案件的直接承办者,其决定完全依据案件承办人的汇报做出。实践中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一些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发生,究其原因,往往与院长、庭长干预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结果有关。这样,审判的行政化,审、判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成为审判权在法院内部运行的最突出矛盾。

  审判权正当行使与审判权滥用之间的矛盾。审判权的行使涉及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必须慎之又慎。为确保正当行使审判权,宪法规定,审判员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但是,实践中滥用审判权的现象并非个别现象。许多法院内部自己任命的助理审判员,也堂而皇之地以代理审判员的身份出现,与审判员一样行使审判权。有的审判人员为民意识不强,对待群众感情不深,官僚主义作风较浓;有的审判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还有极少数人徇私舞弊、腐化堕落,严重损害了审判公信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与涉诉信访导致裁判不终之间的矛盾。有些案件,经过法院审判,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不服,不断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上访,党委、人大批示后,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当事人仍然不服,再上访、再批示、再审理,如此循环往复。这就导致有些当事人信访不信法,不达目的上访不止。过激非法上访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而且其更大的危害在于造成法院终审不终的局面,形成了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力量。

  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与媒体不当监督之间的矛盾。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有些媒体在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时,即连篇累牍、甚至添油加醋地报道所谓犯罪事实,先入为主地给犯罪嫌疑人贴上“罪犯”的标签,引发民众情绪,无形中给法院审判施加了压力,这在一些涉及公众人物的案件报道中屡见不鲜。

  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地方干预之间的矛盾。目前,地方各级法院的人财物受控于地方,对于一些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法院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影响。自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很少,胜诉率更低。这足以证明,地方的干预,法院的地方化,成为法院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突出矛盾。

  审判权运行矛盾的破解路径

  改变审判权运行的具体方式,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严格执行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使审判员独任审判、合议庭审判真正发挥实质性作用,由审判员、合议庭依据法律、事实独立作出裁判,并对裁判结果负责;取消审判长会议、庭务会议的决策功能,其讨论结果对审判员和合议庭仅具有参考意义,不再具有约束力;取消庭长、院长签批案件裁判文书的做法;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使院长、庭长等审判委员会委员通过担任审判长亲自审理案件来发挥作用。

  着力提升审判权行使主体的素质和能力。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权力,应该确保始终为人民服务。审判是对案件证据事实的审查判断和对法律的具体适用,这就要求审判人员不仅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而且应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因此,要不断加强审判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下大力气提升审判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审判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作风建设,确保审判队伍信念坚定、司法为民、刚正不阿、清正廉洁,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

  改革现有信访制度,确保法院享有最终裁决权。只有科学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才能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有必要进一步强化法院的最终裁决权,即案件分别情形,经过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做出生效裁判以后,当事人不得再行申诉,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也不得再要求法院重新审理。不改革现有的信访制度,法院的裁判就难以形成权威性和约束力,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就会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社会秩序就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构建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关系。公正是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价值目标,而客观公正地进行报道也是媒体应有的职责,两者完全有可能实现良性互动。对法院而言,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其审判工作应尽可能地对社会公开,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法院要广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例如网络、微博等,将案件立案、审判、执行的各个阶段,在第一时间公开。媒体要加强自律,增强法律意识,完善行业规范,约束报道行为,以法院的公开信息为基础,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准确报道,杜绝断章取义、歪曲报道。

  改革地方法院的人财物管理制度和案件管辖制度。从近期目标看,要实行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的人财物统一管理;从远期目标看,要实行全国法院的人财物统一管理。要改革不同层级法院之间的上下级关系,取消案件请示汇报制度,让各个层级的法院真正发挥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职能作用。要改革司法管辖制度,司法管辖权与行政区划可以适当分离,适当交叉,以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作者单位:人民法院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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