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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实施,难在何处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新观点、新举措、新思想解答之二
//www.workercn.cn2014-11-18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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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领导依法治国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决定》指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实际上,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仅是一个口号或者原则,而是有相应的国家体制制度保证的,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党领导人民立善法。善法是善治之前提。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宪法和法律凝聚人民共识,规定人民权利,确保人民做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地位。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不仅仅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更是要凝聚全党全国人民的集体智慧,体现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依靠善法。

  第二,党领导人民执好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就是全面贯彻实施各项法律,特别是作为治国安邦总纲的宪法。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四中全会提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意义重大。

  第三,党领导人民监督法治建设。公生明,廉生威,让执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杜绝暗箱操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并锁好笼子,减少贪腐的发生,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四中全会《决定》形成了从立法起点、到执法过程和结果反馈的动态监督体系。(以上问题由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院长邓纯东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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