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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建设法治社会
//www.workercn.cn2014-01-27来源: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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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社会的建设,不仅仅限于法律制度的建设,还在于法治的精神成为社会成员的共同信仰和自觉的行为准则,整个社会对法律至上地位的普遍认同和坚决的支持,养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且通过法律或司法程序解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纠纷的习惯和意识;这种代表法治社会精神的习惯和意识,逐渐内化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观念,并将这种观念贯彻到日常生活的所有层面。只有在这种法治社会精神的指引下,才有利于真正建成法治中国。

  建设法治社会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对上层建筑的要求。《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意味着政府“有形之手”不但要从微观经济活动中退出,也要改革宏观调控手段。凡是市场能解决的一律交给市场,行政权力退出之后,就必须有相应的规则来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人类经济史表明,凡是成功的市场经济必定是法治经济。而法治经济有其自身的内在含义和要求。就当前我国建设法治经济而言,首先,要完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改革现行的对公司等市场主体成立要求过于严苛的法律,修订公司法、金融法等经济组织法,壮大企业数量,降低市场主体设立的制度成本,为培育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其次,要有良好的法治保障市场活动的透明和竞争规则的公平。欲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而非特权经济,就必须以公开的法律形式确立市场规则,并得到良好的执行。我国现行经济体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弊端就是市场规则的透明度不够,一些经济领域表面上并不禁止一般企业进入,但非公有制企业欲从事相关经济活动,就可能遭遇各种壁垒。唯有改革行政管制,建立统一透明的以负面清单为代表的经济活动规则,将这种规则法律化、制度化,才能营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进一步推动我国市场经济走向繁荣。

  建设法治社会是保障各种经济主体合法财产权益的必然要求。一个高度发达文明的法治社会,必然是各种经济主体充满生机与活力,愿意将其经营所得的财产投入经济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创造力的社会。欲达到这一目标,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制度充分保障一切类型经济主体的合法财产权。“有恒产者有恒心”这一古老的格言正是对这一现象的深刻概括。为此,《决定》明确提出“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产权法治目标;针对社会上存在的对非公有制财产权保护不够重视的现象,明确指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而保护产权最基本和最核心的方式,就是以国家宪法为依据,贯彻实施物权法等各种保护财产权的基本民事法律,并通过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为各种经济主体的财产权利提供切实的保护。唯有如此,经济主体才有投资的信心,才有财产安全的保障。同时,这也为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在法治的轨道上发展社会组织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方面。《决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目标,涉及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党的建设制度等诸多方面,各个领域的具体改革目标虽然各有不同,但基本上都遵循政府权力从微观领域退出、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由直接向间接转变的原则。这种转变不但要求法律制度对政府各部门进行控权,同时,也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对行政权力从社会的直接管理退出后形成的真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管理,为各种社会事务的管理和社会组织的培育提供法治保障。社会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健全法治化的社会组织。《决定》指出,要“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引导它们依法开展活动”。而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建立适合各类社会组织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各类社会组织的设立、法律地位、组织机构、活动程序和社会监督等一系列事项,都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确保各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社会活动,推动社会组织实现健康发展。

  城镇化进程呼唤法治保障,对法治社会建设提出了特殊要求。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里,我国社会结构最显著的变迁之一就是城镇化。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农村分散个体经营向集中经营转变,是城镇化必须经历的过程。为此,《决定》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无论是农村土地的征收,还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虽然允许各地进行试点,最终还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必须实施全国统一的以农民市民化为目标,保护农民利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科学的用地规范和用途管理,以及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合理兼顾的土地制度,并将这种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程序化和规范化,进而最终通过合理的权力配置,确保这些法律的有效实施。

  (作者系省社科院研究员)

  ■ 赖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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