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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与“三农”共赢发展
——银监会负责人就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答记者问
温源 邱玥//www.workercn.cn2014-04-24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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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积极顺应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新情况新趋势新要求,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农村金融与“三农”的共赢发展。今后将对哪些农村重点领域加大金融支持?在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方面将推出哪些措施?如何稳步培育发展农村资本市场?记者就此采访了银监会有关负责人。

  问:请问《意见》出台的思路是什么?

  答:《意见》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要加强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能力建设。坚持强存量与引增量的原则,构建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主体。二是要改进和提升“三农”的金融服务水平。《意见》明确要求通过适度降低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存款准备金率,释放一批资金;通过优化支农再贷款机制,发放支小再贷款,发行专项用于“三农”金融债,补充一批资金;通过对涉农资产开展证券化试点,盘活一批资金。三是要健全金融支持“三农”配套体系。《意见》一方面在农村信用体系、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农村评估中介等方面提出了政策要求;另一方面要求完善政策体系,加大支持力度。

  问:如何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

  答:当前,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是制约“三农”发展的主要瓶颈。下一步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落实《意见》的要求:一是拓展资金来源。要优化支农再贷款投放机制,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发放支小再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用于“三农”的金融债;开展涉农资产证券化试点。二是强化政策引导。要切实落实县域银行业法人机构一定比例存款投放当地的政策,探索建立商业银行新设县域分支机构信贷投放承诺制度。三是完善信贷机制。要在强化涉农业务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上,鼓励商业银行单列涉农信贷计划,下放贷款审批权限。

  问:在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方面将推出哪些措施?

  答:在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方面,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农户信贷模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加快微贷技术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大力发展农村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在创新农村抵(质)押担保方式方面,要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在经批准的地区开展试点。慎重稳妥地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健全完善林权抵押登记系统,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推广以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水域滩涂养殖权等为标的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

  问:今后将对哪些农村重点领域加大金融支持?

  答:一是支持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在部分地区开展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试点。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等方面创新。二是支持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重点支持农业科技进步、现代种业、农机装备制造等现代农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三是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发展。支持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等服务设施建设。四是支持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促进节水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五是探索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有效方式。创新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金融服务机制,重点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

  问:如何稳步培育发展农村资本市场?

  答:一是大力发展农村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二是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功能。积极推动农产品期货新品种开发,拓展农产品期货业务。完善商品期货交易机制,加强信息服务,推动农民合作社等农村经济组织参与期货交易。三是谨慎稳妥地发展农村地区证券服务业和期货服务业。根据农村地区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风险意识教育和风险管理培训,提升证券和期货机构的专业能力,探索建立农村地区证券和期货服务模式。(本报记者 温 源 邱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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