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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安全岛”体现国家监护
北京师范大学 管元梓//www.workercn.cn2013-12-04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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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安全岛”可以让弃婴存活率提高20%。

  新闻背景

  11月29日,为弃婴提供室内庇护场所的南京市首个“婴儿安全岛”安装在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门口,预计12月上旬正式投入使用。“婴儿安全岛”内部安装空调,配备保温箱、婴儿床及婴儿用品,不安装任何摄像头或者拍照设备,屋内设有延时报警铃,弃婴者按下延时按键后5-10分钟报警。

  弃婴在任何社会都无法杜绝

  弃婴的出现是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杜绝的,父母因为种种原因抛弃自己的孩子,即使是发达国家,这些现象仍然无法避免。被遗弃的孩子往往面临着恶劣的生存环境。为了减少人工流产以及避免新生儿被杀害或被弃置于危险之中,各国均在尝试保护弃婴的方法。早在中世纪和18至19世纪间,国外就曾出现“弃婴轮盘”,到19世纪80年代晚期,“弃婴轮盘”渐渐消失,直到近代以“弃婴安全岛”或“弃婴保护舱”的形态出现。

  从1996年开始,德国、瑞士、俄罗斯、匈牙利、比利时、荷兰、捷克、日本、韩国、奥地利、意大利、印度、巴基斯坦、菲律宾、南非等国陆续建立弃婴的庇护所,称为“弃婴安全岛”。美国于1999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制定有关保护被遗弃婴儿的法案,允许因某些特殊原因而无法继续养育新生儿的父母匿名将婴儿放入国家设立的保护舱内,以保护婴儿的安全,该法案取名为“婴儿摩西法案”(又名“安全港法案”),摩西取自圣经人物,寓意通过国家的养育,被遗弃的婴儿可以长大成才。

  “婴儿安全岛”引发的争议

  2011年6月,河北省石家庄福利院首设“婴儿安全岛”接收弃婴;近日,深圳福利中心透露2014年初将在深圳建立第一个“婴儿安全岛”。这是尊重生命还是纵容遗弃?一时成为全国热议的话题。

  反对者认为,遗弃既是违法行为,又涉及伦理道德问题。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行为情节恶劣一般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或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等等。

  如果国家设置专门接收弃婴的设施,那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情节恶劣的情况发生,同时,准备抛弃婴儿的父母内心煎熬很可能会减少,他们作出最后选择的痛苦、挣扎会被缩小,从而变相地纵容遗弃行为,伴随而来的则可能是弃婴数量的增加。有人甚至认为“婴儿安全岛”的设立无异于“鼓励不负责任的人做不负责任的事”。

  赞成者则认为,“婴儿安全岛”可以防止婴儿被杀害或者被遗弃在不良环境之中,充满人性关怀。现实中,一些孩子被遗弃在野外,无法被及时发现,饿死、冻死、被动物啃食等情况时有发生。“婴儿安全岛”虽不能杜绝弃婴现象,却可以提高弃婴存活率,保障弃婴的安全、健康和尊严,把弃婴的社会伤害降到最低。

  从个人权利保障意义上讲,“婴儿安全岛”可能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有可能侵犯弃婴了解自己身份信息的权利;其二,不知晓孩子被遗弃的父或母一方可能会丧失了解孩子状况的权利。

  父母失职国家干预监护行为

  尽管“纵容”遗弃的质疑声不绝于耳,但是“婴儿安全岛”是否应当建立的问题,首先应当从婴儿生命权保障、国家监护的角度分析。

  从宪法角度来看,生命权的宪法保护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主体应有的社会关系。生命权本身构成人类尊严的本质,而人类尊严的实现需要共同体秩序的存在。这种共同秩序就是当前国家及社会机构对弃婴生命权的一种重视。简言之,生命权的本质就是国家对一切侵害生命价值的行为的防御。当一个婴儿被其父母抛弃后,婴儿的生命已经处于一种危险的状态,父母行为的责任暂且不论,此刻国家作为公民生命价值的守护载体,应当尽其能力承担保护婴儿生命的义务。宪法意义上国家对婴儿生命权的保护是生命价值得到实现的重要形式。可以说,生命权是否得到社会的尊重,社会成员的生命权是否得到切实保护,不仅标志着基本权利实现的程度,而且是衡量整个社会人权发展水平的评价指标。

  依据国家监护理论,父母是婴儿的法定监护人,当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父母出现缺位、失职时,国家权力对监护行为进行干预,通过直接代行监护权或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方式,保护婴儿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国家监护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体现。当父母遗弃婴儿时,该婴儿的生命、安危与尊严受到了威胁,国家对于弃婴而言,其作为监护主体有义务保护这个弃婴的安全。

  遗弃婴儿是一个社会问题,该行为是不人道和应被谴责的。但是遗弃发生的原因千差万别,家庭贫困、婴儿先天性疾病等情况的发生,使得某些遗弃行为无法通过立法杜绝。遗弃行为是违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婴儿安全岛”并不等于国家就要对遗弃行为视而不见,甚至鼓励遗弃行为。从根本上说,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在婴儿之监护人缺位的情形下,国家成为独立的监护人,保障婴儿最基本的安全和生活需要,而国家的福利机构的义务则是代行国家的义务,让弃婴的生命、健康以及尊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如若父母的遗弃行为确实构成犯罪,则应由国家依法制裁,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冲突,当然也不是简单的非此即彼关系。

  能否建立专门的弃婴收养制度

  国家监护职能的有效发挥有赖于一个国家健全的社会保障体制。“婴儿安全岛”为被遗弃的婴儿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但是这仅仅是国家保护弃婴的第一步,尚需多层次、多方位和综合性配套机制支持。

  福利机构应对被送到“婴儿安全岛”的弃婴进行详细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收养状态登记,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联网备案,一来有利于不知晓子女被遗弃的父或母一方查找弃婴信息,二来为弃婴父母反悔而取回弃婴提供方便,三来为查找弃婴亲生父母提供便利。一项完善、清晰的登记备案制度,可以为今后弃婴真正走向社会和正常的生活提供数据基础。

  被遗弃的婴儿许多都身患重病,或者先天残疾,对于身患疾病的弃婴,国家应当加强医疗保障,为其提供免费的或由保险承担的医疗服务,以尽量减轻被遗弃婴儿的疾患,使其可以尽快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可以被收养。针对“婴儿安全岛”的情况,国家应出台相应的、专门的弃婴收养制度,如被遗弃超过两个月的婴儿可以向社会开放收养,通过国家数据库平台,为弃婴找到合适的家庭。这样一方面可以为弃婴提供更加健全的、完整的家庭生活抚养环境,有利于弃婴的健康成长;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婴儿安全岛”的实际运行压力。

  现代福利国家思潮的发展与完善,促成了国家监护在婴儿家庭监护失能后的救济功能。宪法理念意义上与人权保障视野中的弃婴生命权问题,将会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相关配套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必然任重而道远。“婴儿安全岛”作为探索的重要一步,将为切实保障弃婴生命健康权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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