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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社区矫正制度
王吉吉 赵彦双//www.workercn.cn2013-12-30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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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断、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拉开了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的序幕。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修订也对社区矫正予以规定,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已经初步确立。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虽已建立,但是随着社区矫正的大范围铺开,各地社区矫正工作的瓶颈也逐步显现,社区矫正制度没有完全落实:一方面,社区的人力物力资源不足。由于目前社区矫正经费投入与工作主体主要来自于政府,导致罪犯矫正经费不足、工作人员紧缺,实践中更倾向于对罪犯的控制、管理,忽视了对罪犯进行教育和帮助,偏离了社区矫正的初衷;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社区矫正基础理论的系统研究,社区矫正工作欠缺科学理论支撑,特别是社区矫正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致使实务部门往往从刑事执法的角度出发,工作方法单一,无法体现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具有的刑事执法、社会工作、社会福利及跨部门的综合性质,社区矫正效果差强人意。

  针对社区矫正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一是提升矫正人员的专业化素质,扩大社会志愿者准入平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来执行刑罚,需要具备综合的科学知识与素养,因此社区矫正第一线的的工作人员的素质必须得到切实保证。在矫正人员的组成上,可以由审判、检查、公安司法行政人员中抽调出一部分人,同时聘请心理学专家、教育学专家、资深律师组成一支专业水准较高的矫正队伍,可以针对犯罪人的特点从心理、行为、法律知识方面充分调查,制定适合的矫正方案。当然,为了统一矫正人员的专业素质,使矫正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对矫正人员要进行统一的岗前培训,让矫正人员具有亲和力和感召力,更容易为服刑人员所接受,从而达到良好的矫正效果。同时,由于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数量的限制,社会志愿者的参与将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组成力量,为志愿者提供参与平台,政府应投入相当的财力设立志愿者服务基金等方式,来维持社会志愿者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积极性;二是着力提高社区居民对矫正工作的认同度。鉴于社区居民对矫正工作的认同度低,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努力更新社区居民的刑罚理念和社区参与意识,加深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了解。为此,相关部门要加大社区矫正理念宣传,社区做好社区矫正发展现状宣传,使群众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发展的动态情况,同时社区居民参与矫正工作重要性的宣传,使群众充分认识到自己在社区矫正中的功能,增加一份责任感与义务感,以便更积极地投入到此项工作中去;三是落实分类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方法。分类管理原则是在对矫正对象进行不同的人格测评和其他各方面的个人情况归纳分析后,根据其本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分别给予不同的分类处遇。在此基础上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以期达到社区矫正在个别化层面最佳效果。我国已经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分类管理制度,但实际操作中并未得到深入贯彻落实。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社区矫正制度不留余地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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