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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要摒弃不良心态
延庆县法院 徐小飞//www.workercn.cn2014-06-25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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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官司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其本身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是对立的、利己的,一些当事人在打官司过程中会产生不良诉讼心态,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诉讼权利义务。

  一是斗气心态。司法实践中,一些人打官司并不是为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主要是为了“不蒸馒头争口气”,为了面子可以不惜代价,得理不饶人寸步不让,如有的当事人为了几块钱偏执地打官司,即使赢了官司,却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成本。

  二是依赖心态。诉讼中,有的当事人缺乏举证意识,不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原则,不积极提供证据佐证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而严重依赖法官,要求法官“下去调查”替他们寻找证据和证人,把胜诉的希望全部寄托在法官的身上。

  三是侥幸心态。为了保障当事人打得起官司,目前法院收缴的案件诉讼费相对低廉,有的当事人不管有理没理,抱着赢了就赚一把输了也无所谓的心理,动辄诉讼随意打官司,甚至进行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还有的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故意夸大自己的损失,要求对方赔偿过高损失的现象比比皆是。

  四是抵触心态。有的当事人认为被告上法庭是一件丢人的事情,便在心理上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对法院工作也产生错误认识,在诉讼中能拖就拖、能躲就躲、能赖就赖,往往采取不应诉、不出庭、不答辩、不履行等消极措施。一些人不遵守法庭秩序,哄闹法庭或中途退庭,甚至辱骂、殴打法官,严重损害了法院正常诉讼活动。

  五是怀疑心态。一些人打官司赢得起输不起,如果案件一旦败诉或者未达到自己认定的标准,他们就心理不平衡,认为法官肯定收受对方好处,怀疑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怀疑司法的公正性和法官的办案能力,进而不断上访、上告、申诉,导致大量案件缠讼、累讼,终审不终。

  当事人的诉讼心态对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都有重要的影响。当事人的不良诉讼心态会导致当事人诉讼行为出现偏差,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法官要对当事人在打官司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诉讼心态进行疏通、控制,引导当事人摒弃不良诉讼心态,在法治的轨道内依法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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