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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法官职业伦理评
左德起//www.workercn.cn2014-08-19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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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职业伦理评价机制的建立,其目的不仅仅在于司法政务的有效管理和实现司法监督的目的,还有激励法官不断提高法律职业伦理水平的目的。

  建立多元化、多维度的法官职业伦理评价机制和公正有序的法官惩戒机制既是促进法治社会进程的必由之路,又是对法官个体严格自律、不断提高法官个体素养,达到激励惩戒、促优劣汰的发展之道。但如何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法官及其职业伦理,是一项充满争议和挑战的社会议题。

  目前我国法院体系的法官评价主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来进行,这五个方面可以说基本涵盖了法官职业伦理的全部内容。但由于这五个方面过于抽象,没有更为切实可行的细化标准,容易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法官职业伦理评价流于形式。因此,有必要将抽象的“法官职业伦理”具象化。以“裁判文书”为例,作为法官的“绩”,即可将裁判文书的文本规范性、法律依据的合理性、裁判内容的合理性、说理的充分性等作为评价法官是否精通业务、是否慎审明判的判断依据之一。也即是,要形成对法官职业伦理的“准确、客观、全面、公正”的评价,必须构建针对法官职业伦理不同内容的多标准评价方式,将抽象的“法官职业伦理”具象化。

  法官职业具有天然的中立性,但不具有天然的独立性。法官的职能在于“定纷止争”,如果没有民事案件里的原、被告或者没有刑事案件里的控辩双方,法官的存在便没有了社会基础,从此意义上讲,法官职业依赖于诉讼两造的存在而存在。不管是刑事案件里的检察官、辩护人、被告人,还是民事案件里的代理人、原告、被告,都因法律的“因缘”而与法官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正是这些人对法官的职业伦理水平有着更为强烈的诉求和最为直接的感受,也才对法官的职业伦理评价有着更具说服力的发言权。因此,有必要从不同评价主体的角度构建多元化评价方式,构建多元化评价体系,法院内、外评价双重考量。

  笔者认为,还应当构建以实现管理、激励、监督为目的的分阶段评价体系。评价的分阶段进行是指按照诉讼程序的进程对法官的职业伦理予以评价,以避免因实体判决而导致的不利一方当事人的恶意贬低评价。以民事立案为例,建议在立案窗口参照银行系统的服务评价体系设置评价机器;在案件庭审结束后,由诉讼两造对法官的开庭情况予以评价;裁判文书生效后,由诉讼两造对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等予以评价。具体评价方式,可以通过设置专门的电子匿名评价器予以评价;或者为了更加准确、全面、客观地评价,可以在各地法院网站开通专门的评价通道,采用“问卷调查”形式,列举具体明确的事项,由当事人就“开庭时是否恶意打断陈述”等具体事项予以直接评价,由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的说理充分性、合理性等参与评价。

  相应地,可以根据法官职业伦理评价的高低建立合理的法官惩戒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恶意贬低”或“故意抬高”不可避免地存在。最终的法官职业伦理评价结果不能单一作为认定“法官好坏”的标准。法官职业伦理评价机制的建立,其目的不仅仅在于司法政务的有效管理和实现司法监督的目的,还有激励法官不断提高法律职业伦理水平的目的。因此,分阶段评价的目的也在于令法官认识到自身某个阶段存在的欠缺和不足,以弥补和改正,不断提高自身水平。

  当然,在构建法官职业伦理评价体系时还要综合考量其他因素,比如法官助理行为对于法官职业道德评价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实际处理具体法律程序事务的一般是法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而非法官本人。但是在程序性事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代理律师经常与之出现冲突的是法官助理,进而可能导致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对于法官的评价降低,因此如何处理和平衡该问题系在设计法官职业伦理评价体系时需要考量的问题之一。又如以特定的某一方面法官职业伦理要求为评价对象,确立评价载体,区别法官庭审中的 “个人言行”与裁判文书中裁判、说理为不同的两类评价对象。并且目前深圳市法院系统已经创建了“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可以开通法官职业伦理评价的网上平台进行电子化操作。

  (作者系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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