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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典的期待
苏航//www.workercn.cn2014-11-15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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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部民法典从未像此时此刻一样“呼之欲出”。

  一般来说,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内容上通常涵盖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物权、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关系等与国民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规则,并通过精心编排将这些法律领域系统有机地串联起来。民法典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并为公民的生活、交往提供了基本框架。民法典被视为一国法律制度与理论高度发展的产物,是一国法律体系走向成熟的标志。统一民法典的制定,意味着对于涉及社会最多数人利益的民法领域有了唯一的规范性权威,意味着民法学界对于民法的主要问题已能够提供确定的理论准备,意味着民法在司法活动中的统一适用具有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受历史遗留、经验储备等的限制并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条件。长期以来,我国采用 “成熟一部,制定一部”的立法思路,分别制定了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规范,逐步完善并初步构建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事法律体系,在民事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各民事法律因制定时的社会背景、发展情况,面临的突出问题不同,对同一问题或均无规定,或规定模糊,或存在分歧,由此导致了在理论界、实务界对部分“疑难问题”莫衷一是,各行其是。法律理解与适用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法律的权威性,而部分法律条文因时间久远,更是与当前社会发展、人民意愿相脱离,乃至背道而驰。遗憾的是,上述法律均为民事法律领域的“基本法”,相互之间颇多牵连掣肘,如进行修订则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修改起来便更显艰难。

  问题不容回避。当保守的“缝缝补补”已经不能适应法律生活需要时,全局性、根本性的变革已势在必行。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成的今天,中国已经有能力对既往的经验积累进行梳理总结,有能力对法律原则进行更为提纲挈领的提炼,有能力对法律体系进行更为周延完备的设计。因此,借助于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契机对民事法律进行总体性考察评估、破旧立新,并以民法典的形式“继往开来”可谓正当其时。

  当然,在这一关键时刻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应当看到即使是已经有了丰富的理论与经验储备,民法典的制定仍非朝夕之功。首先,如果要对未来的法律实践产生切实的指导作用,民法典就不能只是对现行民事法律的简单汇编,更要对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性地编排与修改,既要以贯彻于整体的法律原则统领全局,又要有具备指引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法律细节。

  其次,民法典的制定必然要“破旧立新”,尤其是对于制定已有三十余年,而未经修改的民法通则、继承法,仅进行微调恐难以适应社会需求,而对这些基础性法律进行较大幅度修改必定要以广泛的调研与讨论为先导。

  再次,为缓解部分民事法律因形势变化而造成的功能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大量以对相关法律进行解读、调整、发展为内容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为立法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是民法典的制定首先就带来对现行司法解释的全局审视,大部分司法解释都将面临清理,而其中的部分内容将被新的民法典吸收,这又是一件繁重的工作。

  最后,徒法不足以自行,现行民事诸法如此,未来的民法典也是如此。为执行相关民事法律而建立的,以各类行政法规、通知与实施细则为内容的行政规范体系同样面临着打碎与重建,而这恐怕要消耗不少于民法典制定所耗费的智慧与精力。

  宝剑锋从磨砺出。经历多番砥砺的民法典必将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又一座里程碑。(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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