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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振和他的司法改革方案
侯欣一//www.workercn.cn2013-11-12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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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中国近代法制史稍有了解的人大都知道,晚清以降司法改革似乎成了历届政府一个永恒的话题。各个阶层、各种政治势力、各派代表人物出于各种目的纷纷大声疾呼,要对现行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至于改革的方案更是让人眼花缭乱。

  南京国民政府当然也不例外。南京国民政府创建之初,基本上延续了北京政府的司法制度。1934年1月,自觉大局已定的南京国民政府,由主席林森和司法院院长居正联合发布命令,特派司法院副院长覃振赴欧美考察司法,亦欲发起新的司法改革。

  覃振(1885年—1947年),湖南人,早年留学日本,进早稻田大学研习法律。覃振思想活跃,热心政治,但却极难静心于书斋。读书期间他与同乡宋教仁、黄兴等人过从甚密,为同盟会元老。回国后他投身各种政治运动,系晚清到民国政坛风云人物,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先后任立法院和司法院副院长等要职。还需提及的是,在漫长的政治生涯中覃振曾多次入狱,对现行的司法制度有着不同于一般人的体悟,因而从表面上看由他来担纲司法改革的重任是非常适合的。

  1934年5月5日,覃振乘轮船从上海出发,随行人员包括日后大名鼎鼎的历史学家翦伯赞、中山大学法学系教师郭志超、宋教仁之子宋振吕等。考察团历时六个多月,途经亚、非两大洲,最后到达欧、美,走访了埃及、法国、英国、荷兰、比利时、德国、波兰、意大利、瑞士、美国、日本等四十余国,可谓环球之旅。所到之国多则一周,少则两三天。走马观花似的访问让覃振大开眼界,一些国家的热情接待和客套也使覃振充满了民族的自豪感,他对自己所肩负的司法改革大任开始信心满满。

  “吾国今日之司法,一误于民国建立时之求速,草率从事,未有深切之研究。在当时人才不备,以留日学派主张为多。日采大陆制,吾则间接采用日制也。再则误于促进国际法之主张,侧重形式,而忽略其社会之精神与实际。如法官开庭所御之服帽,人民莫不惊为奇形怪状;监狱建筑之富丽,动费巨万;实际一般社会,不能适应,甚矣。我今日所需要之民族复兴运动,迫切万分,而我之司法之无生气、无作为,不能为国家树威信,于社会增利益,暗淡前途,不大可为痛苦耶!”

  “振此次奉使考察欧美各国司法事宜。按欧美各国社会情景,各有不同,故司法制度互异。……要而言之,一国法律,当取之于一个社会精神,万不可误解他人之组织,以求适用本国。在欧美有同一罗马法与宗教,尚不能彼此合流,而谓吾地方五千年文明之民族,一旦弃其所故有者,追踪欧美,宁非梦呓!”

  这些话足以表明,在覃振看来,导致当下中国司法不张的原因:一是彻底抛弃了自己的司法传统,丢了民族精神;二是学西方学得太过太快;三是未能与政治革命同步。这些话无疑是正确的,但如果听得多了,又会发现,中国近现代史的政治家们在批判中国近代司法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时使用的语言基本大同小异。

  有了底气后,一回到国内,覃振便迫不及待地召见记者,发表演说抛出了自己的关于中国的司法改革方案,内容包括:修改诉讼法,减少民众讼累、试办陪审制度、提高法官待遇、试办巡回审判、限制律师资格、改正法官服帽、整顿监狱、酌采流刑等一揽子方案。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覃振在论述自己的方案时,其立论的角度,要么是民族的立场,即之所以要如此改革,因为中国古已有之;要么是社会之立场,满足民众之需要,也就是说,大都是工具性的思考。

  覃振的改革方案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一定的反响,如《大公报》就发表社论对覃振的司改方案和态度予以积极肯定。在国民党召开的第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覃振又抛出了司法改革的方案,并得到与会者的积极响应,从而使改良司法成了国民党四届五中全会的重要议题。然而,时隔不久抗战爆发,覃振所主导的司法改革亦不了了之。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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