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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北京城市运行管理重视哪些环节
尹钧科//www.workercn.cn2014-05-19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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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治安管理

  古代北京的社会治安管理,大致包括城池卫戍、警巡捕盗、刑法律条、狱制诉讼、严肃吏治等方面。金、元、明、清时政府会颁布一些有关社会治安的禁约。

  古代北京的社会治安管理,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城池卫戍、警巡捕盗、刑法律条、狱制诉讼、严肃吏治、其他禁令等。古代主管北京社会治安的主要衙门是兵部、刑部,金、元时的警巡院,明、清时的兵马指挥司、巡检司和清代的步军统领衙门等。

  古代的北京城四周有高大巍峨的城墙。明、清北京的城墙里外都甃以大城砖,十分坚固。尽管如此,保证国都的安全仍然是朝廷重务。因此,在金、元、明、清时,在京城内外都有大批军队驻防,肩负卫戍京城安全之责。尤其明、清时在北京北郊、西郊驻军更多。明代是为了防蒙古军来犯,清代则为了“三山五园”的安全。明、清时,都特别注重皇城的守卫,因为皇城是皇家居住地。如明代,皇城内外的守卫是由侍卫亲军担当的。守卫皇城的官军多达8333名。他们都持有半字铜牌。所谓半字,是“承”、“东”、“西”、“北”四字的一半,代表承天门、东安门、西安门、北安门。佩戴铜牌另一半的巡逻官到来时,一对铜牌即可知真假,以防不测。

  京师地大人众,君子小人杂处,故往往有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而作奸犯科者。若纵恶不治,良民善人就不得安宁。为了打击坏人罪犯,金中都和元大都都设置警巡院。起初元大都只有左、右二警巡院,后来又在大都城四隅增设警巡院,主管大都城的平理狱讼和警巡稽察之事。若发现京城有盗贼奸伪之人之事,则有大都路兵马指挥使司负责拘捕。此外,大都城警巡捕盗也是枢密院、大都留守司、大都路都总管府的一份职责。明代北京设置中、东、西、南、北五城兵马指挥司,有指挥、副指挥、吏目等官,负责指挥巡捕盗贼,梳理街道沟渠及囚犯、火禁等事。凡京城内外,五城兵马司划境分管,境内有游民、奸民就将其逮捕,予以法办。当皇帝出行时,五城兵马司还有派人率夫跟随服务的职责。五城兵马司的履职情况,则由五城巡城御史加以监督考察,若有失职之事,五城巡城御史就进行弹劾。清代,北京外城有五城兵马司,负责外城的社会治安。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除中城外,让东、西、南、北四城的兵马司副指挥使分驻朝阳、永定、阜成、德胜诸门外,管理几个人员往来较多的关厢的社会治安。而北京内城是清八旗军集中驻地,正黄、镶黄二旗分组社会治安事务则由步军统领负责。康熙十三年(1674年)置北京提督九门巡捕五营步军统领,简称步军统领,也称九门提督,统率八旗步军五营将士加强京城的社会治安。步军统领的首领皆以最亲信的满族大臣充任。其属城门领官专掌各城门门禁,稽查人员出入;巡捕营官则负责分讯防守,巡逻纠察。

  任何朝代都有维护其政权的法律。金有《泰和律义》,元有《大元通制》,明有《大明律》,清有《大清律》。这些法律都是各朝代制定的惩恶扬善、维系社会安定的准则和依据。金、元、明、清时的狱讼刑法,都是依据这些律条执行的。例如,《大明律·刑律·失火》条规定:“凡失火烧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烧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一百,罪座失火之人。若延烧宗庙及宫殿者,绞。”又《大明律·工律·侵占街道》条规定:“凡侵占街巷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复旧。其穿墙而出秽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论。”像这样的法律条文很多。任何时候,法律都是社会治安的准绳和保障。

  尽管古代也有法律,但执行起来就常常变样。因此,古代的冤案、错案层出不穷。特别是明代,在权倾朝野的太监主持下的东厂、西厂、内行厂等三个专以缉捕、刑讯为己任的特务机构,充当了明朝镇压人民和不同政见官员的疯狂打手。

  古代北京的牢狱也很多,如元大都有三处监狱,分属大都路、兵马司、南城。明代北京监狱更多,分属刑部、都察院、锦衣卫、东厂、西厂、顺天府及大兴、宛平二县等。这些监狱由司狱司具体管理。狱中的囚犯有的是真正的罪犯,但也有不少蒙冤者。元代管理监狱的政策是“司狱致其慎,狱卒去其虐,提牢官致其诚。”明代对待罪囚也施以人道。如“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禁。违者笞四十。”“若妇人怀孕犯罪,……皆待产后一百日拷决。”不管何种罪犯,只要有冤情,允许申诉。对于一般囚犯,允许纳钱纳米赎罪,或者令其运米、做工、栽树,也就是劳动改造。当然,对于真正的罪大恶极者,行刑是毫不客气的。

  除上述几方面外,金、元、明、清时政府还颁布其他一些有关社会治安的禁约。例如,元代“禁以俘掠妇女为娼”;“申严大都酒禁,犯者籍其家资,散之贫民”;“凡伪造宝钞,同情者并处死,分用者减死,杖之”;“禁医人非选试及著籍者,毋行医药”等。清代,不许闲人在御道上坐立;夜晚关闭街道栅栏后,禁止亲王以下的官民在街上行走;禁止在北京内城开设戏院;禁止集会、赌博、吸水烟、吸鸦片等。像这样的一些禁令,对于维护社会治安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

  文化教育管理

  金、元、明、清时期,北京的学校最重要的是国子监与国子学,是全国最高学府,是用儒家之道培养高级人才的地方。金、元时期,还有专门为少数民族设立的国子学,如女真国子学、蒙古国子学、回回国子学等。

  自金贞元年(1153年)完颜亮由上京会宁府(在今哈尔滨市东南之阿城)迁都燕京并改名中都之后,元大都、明清北京城都成为全国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雅称“首善之区”。所谓“首善之区”,用今天的理念去理解,可以说就是精神文明建设是全国最先进、最好的地方。而精神文明建设主要在于教育和文化。

  教育主要是指学校。古人有训:“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道。故古之王者,建国君民,教学为先。”金、元、明、清时期,北京的学校最重要的是国子监与国子学,又称国学或太学,是全国最高学府,是用儒家之道培养高级人才的地方。金、元时期,还有专门为少数民族设立的国子学,如女真国子学、蒙古国子学、回回国子学等。其他学校则有皇家的中学、元大都路学、明清顺天府学及大兴县学、宛平县学、医学、武学等。

  国子学在东城成贤街国子监,由国子监主管。国子学设祭酒、司业、博士、助教、学正、典簿等官,负责教授和管理生员。国子学的生员无论从哪条渠道进来的,大多是男青年中有强势背景的有才有志的俊秀者。他们入学后,再经过考试,分出等级,分堂肄业。在条件优越的国子学苦读几年儒家经典,通过考试合格后,就授予各种官职,有的则从事传统学术研究,著书立说。清末,维新变法,推行新式教育,国子学废止,而京师大学堂兴盛起来,学生所学也由传统的儒家经典增加了现代的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知识。

  科举取士制度,肇始于隋代,终结于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在我国流行了一千三百余年,是我国古代选拔人才的主要方式。金、元、明、清时,科举有乡试、省试、殿试等不同名号。所谓“乡试”是每隔三年,各省的士子集中于省城参加科举考试,朝廷派官员主考,主要考试四书、五经、策问、八股文等,考中者为举人。省试本是唐宋时由尚书省主管的考试,故称省试,也称会试。元以后在各省举行的科举考试也称省试,实际上就是乡试。若皇帝在京城宫殿内亲自主持考试贡生,称为殿试,每三年举行一次。元代没有殿试,由翰林院主持同性质的考试。明清两代,省试之后,优胜者集中京师参加会试。会试后,再参加殿试,以定甲第。一甲三名,为进士及第;二甲若干名,为进士出身;三甲若干名,为同进士出身。殿试中成绩最高的前三名,即分别是状元、榜眼、探花。元明时,每当殿试过后,中进士的学子常常邀约到什刹海边聚会相庆。科举制度,沽名钓誉,引诱得古代青年学子废寝忘食,全力以赴,并产生了许多动人的故事。

  宗教管理也是古代北京文化管理的重要方面。不同朝代,崇尚不同的宗教。如元代崇尚佛、道、伊斯兰教,明代崇尚佛、道教,清代又特别崇尚萨满教。这些宗教教化人们崇善行善。但是,有的朝代因过于崇佛信道,以至大力修建佛寺道观,胜过学校的建设。例如,明正统间,吏部主事李贤建言:“国家建都北京以来,佛寺时复修建,太学日就废弛。举措舛错,何以示法天下?请以佛寺之费修太学。”尽管这样的建议撼动人心,但明正德年间,仅太监们就在西山新建了三百七十座佛寺。明代崇尚佛教的情况可见一斑。

  清代,因为北京内城都让给八旗军居住,原在内城居住的汉人都被赶到外城去。一些著名的汉族官员及学者也迁往外城。于是,在宣武门外集中居住了一大批高官学人,如纪晓岚、戴震、朱彝尊等等。这些人在宣南地区潜心著述,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大家,并由他们共同营造了独具特色的宣南文化。

  (作者为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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