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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贯彻群众路线中创新社会治理
//www.workercn.cn2014-08-18来源: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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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是贯穿党的全部工作的实践精髓。当前,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应当从贯彻群众路线入手,强化群众参与的理念,健全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把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贯穿于社会治理的始终。

  要“从群众中来”,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深入群众做细致的调查研究,是做好社会治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不做好这项扎实的基础工作,难免造成情况失察、形势误判,最终导致政策失当。要“到群众中去”,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政策,还必须回到群众中去,尤其是制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要尽可能地向社会公开,给各利益相关群体以平等的机会介入到决策过程中来,从而充分吸纳人民群众的智慧,接纳合理的主张和建议。要“一切为了群众”,满足群众的诉求。社会治理关乎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唯有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社会治理创新才能真正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要“一切依靠群众”,发挥群众的主体性和创造性。进一步畅通诉求表达渠道,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

  贯彻群众路线是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必由之路

  让群众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参与者。坚持问计于民,各级政府在作出民生事务决策前,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使其成为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发展以行业协会、商会等为代表的社会组织,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从而在政府、企业和社会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和连接;用刚性制度保障群众参与,凡是有关群众利益的重大事务都必须召开民情恳谈会、事务协调会、工作听证会和成效评议会,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在有关自身利益的重大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

  让群众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监督者。增强治理事务的公开度和透明度,按照“该让哪些群众知道,就向哪些群众公开”的原则,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渠道,把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为公开的重点,分部门、分系统细化公开内容,规范工作程序,同时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公开监督机构的活动范围、监督活动所依据的方针原则等,真正让群众监督具有可操作的实质内容;建立健全维护群众监督权的规章制度,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不断完善维护群众监督权的实施细则,使群众在社会治理监督中没有后顾之忧。

  让群众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受益者。要把促进就业放在社会治理工作的优先位置,重点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工作;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缩小行业间工资水平差距,创造条件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支出的比重;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阀”作用,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保证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优先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逐步降低药品价格;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稳定房价。

  不断拓宽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渠道

  要实现良好的社会参与,就需要为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社会参与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当前,应围绕影响群众参与的一些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加强制度建设。

  一是民意调查制度。完善民意调查制度体系,最大限度地保持社情民意传递畅通,使政府社会治理的政策和行为真正符合公众的意愿和需求。二是社会公示制度。政府对涉及群众利益的经济社会事项等作出决策前,应及时向社会各界公示,客观、真实地提供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之外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事项和信息,充分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公示后的群众反映、建议和举报,应由有关职能部门受理并予以答复。三是社会听证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共决策的听证制度,逐步实现听证会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扩大听证会的适用范围,注重对听证会结果的处理。四是专家咨询制度。建立专家选拔制度,按照专业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建立专家库;建立专家独立论证制度,杜绝“长官意志”或其他人为因素的干扰;确定专家决策咨询的法律地位,使公共决策的专家咨询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五是反馈回应制度。政府对收集上来的公众意见作出反馈和回应,这样既能督促政府关注公众的意愿表达,又能增加社会公众对政府决策的理解,从而有助于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六是媒体参与制度。大众传媒是公民社会参与的最便捷、最直接、最广泛的渠道,公众可以通过大众传媒实现社会参与,发表自己的观点,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维护社会正义。七是乡村(社区)自治制度。乡村(社区)自治制度作为基层的一种新型组织形态,是城乡基层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内在需求,是城乡居民参与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渠道,今后应着力在制度上进一步加以完善。

  ■ 李志强(作者系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公共管理学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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