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理论频道社会关注-正文
整治电信诈骗 电信运营商责无旁贷
//www.workercn.cn2014-05-27来源:深圳特区报
分享到:更多

  

漫画:李楚翘

  引子

  深圳市民张女士被诈骗分子使用改号软件诈骗44万元后,认为电信运营商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目前福田区法院已经受理该案。类似这样遭遇信息诈骗的案例近年来不胜枚举。可面对媒体和民众质疑,电信运营商认为自己很无辜,往往声称自己已经尽力了。保障通讯安全,使自己的网络不被攻破,不是电信运营商最起码要做到的吗?从源头上阻止信息诈骗,电信运营商的积极性一直不高,为什么?在反信息诈骗中,电信运营商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本期“思与辨”进行讨论。

  ■ 主持人:尹传刚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 嘉 宾:王 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傅子恒 (万联证券研究所所长、经济学博士)

  刘国强 (四川外国语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

  电信运营商的积极性不高,首先是利益方面的原因

  主持人:要说电信运营商在防范信息诈骗上没有作为,恐怕不是实情;要说电信运营商对防范信息诈骗积极主动,很多民众也没有感受到。从源头阻止信息诈骗,电信运营商的积极性一直不高,原因是什么?

  刘国强:电信诈骗涉及手机改号、信息群发、办卡费用、通话费用、话费余额等电信运营的多项业务,且利润空间和业务量都很大,可以说电信运营商是电话诈骗的“既得利益者”,这使其缺乏从源头阻止信息诈骗的积极性。信息诈骗在某种意义上也可说是无孔不入,运营商如要严格监控,在技术研发上有一定难度,在具体运营上也需要有较大投入,如果没有外界压力,运营商肯定动力不足。这样的态度明显是缺乏现代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感。

  王琳:对诈骗分子来说,发一万条诈骗短信,有几条响应并受骗就够了,对电信运营商来说,不管诈骗分子发的是什么内容,也不管这些内容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何种损害,只要电信业务的数量上去了,利润相应就上去了。从源头防范电信信息诈骗,需要一定的投入,而防范诈骗本身并不能直接给电信运营商带来利润。

  傅子恒:电信运营商的积极性不高,首先是利益方面的原因,电信、网络通信一般按使用数量与流量收费,短信、电话、网络的使用能够给电信运营商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其次,也与政府、相关行业规制与社会监督不力有关,如电信运营商在诈骗中的责任认定,需要有明确规定,让电信运营商自觉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电信运营商应真正具备社会责任意识,不违背商业伦理追求利润

  主持人:在反信息诈骗中,电信运营商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王琳:电信诈骗是通过电信活动来实现的,拦截诈骗短信或电话是运营商应尽的责任。当然运营商会说,没办法对所有用户的通信进行监控,这涉及到公民宪法上的通讯自由与通信秘密。但同一个手机号每天都在发送成千上万的短信,难道不应该警惕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而监控电信用户使用某项业务的数量,并不需要去干涉公民的通讯自由。这跟银行反洗钱是一个道理。

  防御电信诈骗的确需要投入,可保障用户安全使用电信服务是电信运营商最基本的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电信运营商在保障电信服务的基本安全上失职,司法机关理当支持消费者的维权诉求。只有高额的赔偿才能让电信运营商警醒,并将更多的精力和财力放在防范电信诈骗上来。

  刘国强:电信运营商对于电信网络的安全本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分析其在反信息诈骗中的责任,我觉得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严格落实手机卡实名制、不非法转租通信线路、不为非法经营提供条件等;有对其网络系统和运营业务的安全性能给予最大限度保障的责任,包括风险评估、技术保障、限制措施的制定等,否则就是失职的表现;对用户负有提醒和告知的责任,应尽力让用户知晓相应业务的风险和需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当然,最重要的是,电信运营商应真正具备社会责任意识,不违背商业伦理追求利润。

  傅子恒:不管运营商承不承认,在很多电信不法行为中,运营商都是获利者。它们在获取通信费的同时,让消费者承担了巨大的风险,甚至是数以百万千万计的巨大损失。我觉得,有过错的运营商还应当承担对被害人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立法机关应不断完善立法,明确电信运营商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有效整治电信诈骗这一社会顽疾,相关各方可以做些什么?

  刘国强: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电信运营商的管理规范,发现违规现象应及时查处;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及早发现问题,提前介入处理;对广大用户来说,则应提高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以上各方的行动并不是单方面的,还需尽快形成完整的监管、预防和查办环节的长效联动机制。

  傅子恒:西方发达国家许多经验可资借鉴。比如欧美海洋法系国家对这种不法行为的处罚,其罚款数额并不受限于受害损失或非法所得数额,往往可以是数倍、数十倍,处罚与利益受损的严重不对称,可以大大降低电信运营商为小利铤而走险的行为。

  王琳:立法机关应不断完善立法,明确电信运营商的法律责任;监管部门加强对电信运营商以及相关产业链的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应强化监管,及时发现可疑资金流动,并依法干预,让诈骗分子走不完“最后一公里”;对电信运营商而言,需要承担起其社会责任,加强源头治理,为用户提供安全信息服务。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0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