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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十条”告诉我们什么
钟高国 王磊 宁平//www.workercn.cn2014-08-15来源: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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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8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对以微信自媒体为主的即时通信公众信息服务的运营划出“七条底线”。舆论将此《规定》称为“微信十条”或“即时通信十条”,认为即时通信进入了“方圆时代”,指尖掌上的信息传播乱象将得到有效的治理。

  旨在净化移动互联网信息传播空间

  据统计,微信在短短3年多时间用户数量已突破6亿,人们通过朋友圈“晒”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了解家事、国事、天下事。然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渐渐地开始打微信的主意,使微信不再纯粹,背后暗流涌动。一时间,色情、暴恐、欺诈等不良信息,特别是虚假新闻,借助即时通信工具用户规模巨大、信息传递速度快、使用者之间信任度高的特性,被广泛转发和传播,最终形成谣言传播链条迅速扩散,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当路已经修好,车也多了之后,就必须有交通规则才行。为正本清源,《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重点强调了如下三点:

  其一,“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也就是说,要想在具有大众传媒功能的公众账号上发布新闻,就必须具备相应的新闻采编发资质,有义务和责任确保新闻的真实可信。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人人都可以发声,但这并不意味着你可以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捕风捉影听到什么就可以传播什么,而不用担负任何法律和社会责任。

  其二,“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换言之,移动互联世界虽然是虚拟的,但不是没有边界和底线的,公民在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时刻牢记自己的社会责任。

  其三,“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这既要求移动互联企业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同时也要求政府机关、权威部门和组织及时公开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目的就是规范各类信息的发布,让正能量成为主流。

  有利于保护公民正当的言论自由权利

  “微信十条”出台后,绝大多数网民都倍感欣慰和鼓舞,认为此举可以促进我国移动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确保广大网民能够及时获取真实有效的信息,尤其是强化实名认证注册,有利于治理谣言、传递正能量,保障网民权利,是国家给网民发的“红利”。在网络安全关乎国家安全的时代,对信息的采编发环节加以规范,更加具有正本清源的战略意义。

  当然,也有少部分人在发愁,或心存疑虑。比如,提供即时通信服务的互联网企业对信息传播的管理任务增加,责任加大,同时也意味着运营成本会上升,相关产业发展会不会遇到阻碍?同时,严格规范管理后,网民发声的积极性会不会受到影响?实名认证会不会泄露个人隐私、影响个人信息安全?

  “微信十条”总体上是适度的,其出台其实有利于保护公民正当的权利,所列出的“七条底线”是管理的底线,是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普通用户在这“七条底线”之上享有充分言论自由。人们在微信中正常聊天,在朋友圈里正当交流,国家是不会干预的。只是对一些可能会对社会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信息传播行动,比如污蔑、造谣、虚假新闻等等,有关部门才予以规范和制止。

  “实名认证”更多的是一种管理手段和对不当言论的震慑举措,因为这将大大增加不良用户发布不良信息的成本。“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在为网络谣言追责提供基础的同时,也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隐私权,人们在合法基础上一样可以有个性化的表达。

  可以说,“微信十条”更加强调服务商和使用者都应树立与自身享有权利相匹配的责任意识,共同挑起治理移动互联网信息传播乱象的担子。正如一些专家所言,“微信十条”作为即时通讯工具的成人礼,使得微信等网络工具走出“虚拟世界”,有助于将欺诈、诬蔑、中伤等有害信息摒弃于民众视野之外。只要广大公民都具有用理智遏制谣言传播、用真相击碎造谣者不良企图的意识,在网上网下一样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网络社会”与“法治社会”就能实现兼容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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