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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增长是法治演进的动力
//www.workercn.cn2014-05-05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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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法治论》,付子堂、赵树坤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丁国强

  转型社会是推进法治建设最复杂、最困难的一个时期,在推行法治的积极愿望下,可能存在着不同主体受益状况的失衡——

  付子堂、赵树坤等著《发展中法治论——当代中国转型期的法律与社会研究》对转型社会的法治建设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社会转型必然带来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变动,这其中,最根本的转型是法治的转型,法治用法律的形式将转型的制度成果固定下来,也开启了转型之后的社会治理的规则之治。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发展的最大红利是法治。

  要从传统文化资源中汲取重振社会精神的良性因子,通过“引礼入法”,构建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

  恩格斯认为:“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法治的发展是社会历史进程的一部分。法律是规范复杂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无论是法律实践,还是法学研究,都必须富有开阔的社会视野。脱离社会实践空谈法治注定徒劳无功。钱穆说:“中国人对国家观念之重视,乃不如其重视‘社会’观念之甚。社会构成于个人,国家亦社会组织之一种,故曰身、家、国、天下。”《发展中法治论》一书认为,中国古代社会是礼治社会或礼法社会,礼作为一种社会精神,强调对社会个体的教化,从而形成从人的内部影响社会秩序的强大力量。社会转型时期,人的价值观念、道德伦理、精神追求呈现断裂和冲突状态,而法律制度对于人心的自我约束是有限的,《发展中法治论》提出要从传统文化资源中汲取重振社会精神的良性因子,通过“引礼入法”,构建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

  以法治精神引导社会价值

  社会转型时期,也是生活常规被改变、被打断的时期,社会生活充满变数,人的不确定感、不安全感在上升。人们对法治的依赖感增强。法律在社会变革中发挥着缓冲和稳定作用。《发展中法治论》一书指出:“法律发展的道路从来不是建立在个人或群体主观任意上的,法律发展是可以预见的,这种预见是从历史中去瞻仰未来。社会精神所具有的超时性,决定了社会精神所决定的法律永远都是具有继承性的。”(该书第26页,以下只标页码)该书认为,社会需要有一种精神上的联系,从而形成基本的社会信任、社会合作。法治精神无疑是社会精神的核心。法律不是个人或群体的主观任意的产物,它不但体现着社会秩序,也折射社会内部深层的精神本质。社会治理的经验在法律的历史演进中以法律制度凝固下来,也给社会精神的表达提供了合法性、稳固性较强的渠道。法律信仰只有植根于社会现实和法治实践,才能对社会心灵、社会行为产生影响。“一个法治社会,并不是标榜法律至上的社会,而是一个事实上法律至上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因为法律和人们的价值理想获得了完全的统一,法律获得了至上的地位。”(第51页)法治是基本的社会共识,也是多元价值的契合点,是各种社会利益的平衡器,应以法治精神引导社会价值。

  转型社会因其价值多元而对法治的理解和把握也呈现碎片化

  托克维尔认为,没有对权利的尊重,就不可能有社会。权利的增长既是法治发展的结果,又是法治演进的动力。转型社会的权利诉求在努力接近法治路径的同时,往往也表现出对法治价值的某种排斥。转型社会是推进法治建设最复杂最困难的一个时期。法治原本是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和演变而来的,转型社会来不及提供这样一个潜移默化的漫长过程,因而加剧了人们内心的不安。在这种焦躁状态下,加强法治虽然是不同社会阶层都极力呼吁的,却反映着截然不同的利益诉求。学者顾培东说:“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推行法治的积极动机下,可能存在着不同主体受益状态的严重失衡。”法律是社会价值的反映。转型社会因其价值多元而对法治的理解和把握也呈现碎片化。

  法之理在法外,法治的运行说到底就是社会的健康运转

  转型社会既强化了人们的法治期待,又加剧了法治紧张感。一方面,社会结构的失衡导致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不断出现,另一方面,社会多样化放大了人们的权利空间,而国家对社会整合的诉求日趋强烈。这就使得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法定权利与现实权利的差距拉得很大,解决这一问题单纯靠法治启蒙、法律设计是不够的,必须要通过社会转型的全面性、平衡性和人文性来实现。《发展中法治论》提醒人们:“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其效力的发挥受制于其所处社会的各种结构要素的制约。在试图通过法律改变社会的同时,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社会也在塑造着、甚至扭曲着法律。”(第83页)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变革应当保持谨慎和适度。法律作为建构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但不是唯一的力量,必须与各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

  《发展中法治论》一书提出一种“有限度”的法律发展观,认为“科学的法律发展观不应该是刺激法律万能奢望的滋长,而应是对法律限度保有理性的自觉”。(第115页)这一观念承认了法律的有限性、法治的渐进性。法治不是法学家书斋里臆造的,也不仅仅是国家创制出来的,而是从社会需求中生长和建构起来的。法之理在法外,法治的运行说到底就是社会的健康运转。法治是对社会的透彻把握,而非一种生硬的简化或削足适履。(作者单位: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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