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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深化对“市场主体法定原则”的认识
王利明//www.workercn.cn2014-06-09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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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市场主体要根据市场变化具有灵活性;另一方面,市场上出现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显示市场主体规范仍不足——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构建现代市场体系,而构建现代市场体系的核心,是要确立一个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使市场主体充满活力,有序经营。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公司、合伙、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专门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主体。这里就我国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谈几个问题。

  为什么市场主体的类型需要法定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市场主体类型的划分及主体组织规则的确立采取法定主义。也就是说,任何主体只有符合法律的条件,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才能成为合法的市场主体,而不能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类型。还有一些类型的企业,例如合伙制,其成立基础是当事人的约定,但当事人作出约定的前提是遵守法律关于主体的规定。为什么市场主体的类型需要法定?

  第一个原因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其责任形式存在一定的区别,法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类型,有利于提高交易相对人的合理预期,维护交易安全。

  第二个原因在于节省交易费用。科斯认为,企业的本质目的在于降低交易成本。从减少交易费用和维护交易秩序的角度进行考虑,通过法律确认企业的类型和治理结构等,将有助于实现这一目的。因为在交易中,交易主体总是希望能够便捷地获取交易对方的基本信息,比如说治理结构、责任形式、责任财产等,这样有助于当事人准确判断、及时了解对方这些基本的情况,从而防止受到欺诈。采用法定主义之后,法律直接规定了治理结构、责任形态,和对方打交道,如果知道对方是有限责任公司,就能够知道它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承担财产有限的责任,这样就可以极大地节省调查了解的成本,有利于节省交易费用,从这个角度,采取市场主体法定原则,根本上还是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秩序。

  第三个原因是鼓励投资。市场主体本身就是投资的工具,从世界范围来看,市场主体形式改革趋势体现在: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类型得到法律的承认。法律上认可的主体类型越多,就给了投资者更多的选择,使他们能够从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出发,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企业形态。某一种企业形态的选择,其实也是对投资方式的选择,这就好像到食堂吃饭一样,提供的菜谱越多,我们能够选择的菜肴种类就越多,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说市场主体在法律上类型越来越多的原因。

  市场主体如何进一步规范化

  市场主体类型的法定其实也包括了对主体的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规范,不仅仅是承认这种形态,还要包括对它的治理结构、责任形态等等全面的规范。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就提出了要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并把这一点当成完善法律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据了解,当前的市场实践中,不管是国企还是民企中,关于职业经理人制度都需要在法律上不断地完善,特别是怎么强化职业经理人的忠诚义务问题。因为职业经理人不持有公司的股份,一旦违背忠诚义务,可能引发道德风险,现在国企里面曾经发生的内幕交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等,都和职业经理人违背了忠诚义务有很大的关系。在这方面,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地加强和完善。除了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还要进一步完善以外,我们对其它市场主体的规范也还有很多欠缺。比如信托,这种方式过去主要是合同规范的,但是现在信托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商事主体。从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截止到2013年第三季度末,信托管理公司管理的信托财产已经突破了10.13万亿元,预计未来十年,信托财产将要达到80万亿元的规模,现在已经将信托称为影子银行。我们确实要看到,目前信托机构的治理结构还是很不健全的,管理人员违背忠诚义务的情况还是存在的,一旦出现了违反忠诚义务等等,如职业经理人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就很可能产生巨大的交易风险,而且是巨大的金融风险。

  怎样促进市场主体的灵活性

  市场主体的形式需要法律明确规定,但是市场主体又要根据市场变化发展的需求具有灵活性。规范化和灵活性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因为要求灵活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使市场主体始终保持活力,这就需要在强化债权人保护和市场秩序维护的前提下,赋予投资者管理者更多的权利。既要规范也要灵活,不能太过僵硬,这个度怎么把握,也是市场主体制度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比如公司法最初关于市场主体的规定很多都是僵硬的,2005年在修改公司法规定的时候,已经在很多方面都把它软化了,通过任意性规范,给了投资者和公司发起者更多的权利,过去像法定代表人就是董事长,2005年修改的时候就规定法定代表人既可以是董事长也可以是总经理,这就体现了公司发展灵活性的要求,但是在某些方面做得还是不够,还是有些地方显得过于僵硬,比如公司法四十四条第一款就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至13人,对于一般的公司,这可能是对的,但是像巨型公司,甚至是跨国公司,就太过僵硬,比如像华为这样的巨型公司,董事会最多是13个人,对它来说就太少了。在这一点上,其实应该给公司更多的选择。所以,我个人认为法律上应该对公司治理结构这些基本的框架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有一些内部的具体事务,还是可以授权投资者通过合同章程来确定,可以适当增加一些任意性规范,给投资者更多的选择空间,这样才能使市场主体更加充满活力。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

  关键词

  何谓“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Market Entity)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具体来说,就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和资产,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市场主体可以分为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以及消费者、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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