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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实现路径
张秋华 龙俊迪//www.workercn.cn2013-12-16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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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社会管理是对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现实要求,而在建设法治化国家进程中,社会管理也需要在法治的语境下讨论,笔者将从完善社会管理法律体系、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彰显司法功能四个方面探析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路径。

  第一、完善社会管理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化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的首要任务在于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社会管理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完善可促使社会管理创新在法治的轨道内稳定进行,不致出现有损法律尊严的“良性违法”情况,从而在制度上保障社会管理创新的进行。社会管理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以人为本,因此,民生工作是社会管理最基础、最经常,也是最根本性的工作。应首先建立健全保障民生法律体系,具体到各领域而言,医疗卫生、劳动就业、分配、教育、社保等方面的立法都需要重点关注。其次,妇联、工会、中介服务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等一系列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管理主体,其法律性质、组织形式、职权地位等方面问题也需要一套系统完整的社会管理法加以确认。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律体系,加快推进社会管理法的出台,有利于实现社会管理各主体的协同与配合。最后,行政权力运行的好坏是评价社会管理活动的重要指标,所以一部完备并且适合的社会行政管理法显得尤为重要。从程序上来讲,当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正处于修订中,此时修订更应着重强调诚信、参与、公正、公开的行政诉讼原则;在实体方面,可适当缩减政府权力范围,将部分社会管理权限下放,扩大社会自治空间。

  第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应是有限有为、廉洁透明、诚信负责、高效便民的政府,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的法治化首先要从改变政府管理理念开始,建立以群众为中心、以服务社会需求为导向的新型政府治理模式。推动法治型政府建设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经法律授权,在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内活动,行政自由裁量权要合理行使,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严肃追究非法行政。同时妥善处置执法过程中的矛盾与冲突,严厉惩处聚众抗法、暴力抗法等行为。最后,严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程序要以“公开透明”和“社会监督”为特征,以实现行政执法规范化为目标,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对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告知义务与听证、回避程序的具体落实,都可有效保护公民权利,减少公众对行政执法的抵触情绪。

  第三,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必然要求。我国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制度体系应当包括调解、裁决、仲裁、复议、诉讼、信访和基层设置的专门纠纷解决委员会制度。应加快司法体制改革,着力完善由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社会矛盾化解体系,坚持调判结合、当调则调、当判则判原则。其次,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实行公民广泛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模式,也是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一环。对公民参与管理的方式、内容、途径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其政治参与有法可依,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的目的。

  第四,彰显司法功能。司法机关的权力属性决定了它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而司法作为多元化解决社会纠纷机制的重要一环,其在引导民众行为、监督制约权力中的作用不可替代。司法机关应在坚持公正司法和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自身对社会的威慑作用,通过引导、制裁等方式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当前,司法机关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在司法实践中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使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符,使法理与情理相互融合,使司法调节功能得到社会认可。在司法实践中完善和创新机制,进一步深化和落实司法体制改革,规范司法程序,为社会管理法治化铺平道路。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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