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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更加注重城乡一体化发展
//www.workercn.cn2013-12-24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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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 刘林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要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城乡一体化的内涵,是打破城乡社会二元结构,推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促进全体居民自由迁徙,强化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把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作为一个有机统一整体,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其核心,是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障农民的权利公平,拓展农民的发展空间。城乡一体化需要联动推进土地、户籍、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改革,《决定》这一部分的改革意见对此进行了通盘考虑,相关配套改革措施衔接紧密。

  首先,《决定》指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这就意味着,在对农村土地、集体资产确权之后,拥有更为完整的土地权利的农民将会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上,获取更多财产权利。这表明了党中央对农民财产权的高度尊重。农民对农村集体资产拥有所有权,土地是农民手中最具市场价值的生产要素,最具增值潜力的宝贵资产,但在经济上缺乏有效的实现形式,还没有成为他们投入市场化运营的资本和积累财产性收入的源泉。财产权利的不足,严重制约农户财富的培育和增加,制约农户财产进入社会财产增值体系、信用体系、流动体系,制约农民同城镇居民在经济权利上的平等,制约城乡一体化发展。赋予农民平等的财产权利,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这是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实现城乡居民在权利上平等,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必然要求。

  其次,《决定》指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意味着将来土地市场上的土地不论其所有制身份,而仅仅依据市场进行定价,同一区域内会有根据同一定价原则形成的地价,最终目标是同地、同权、同价。人口城镇化跟不上土地城镇化的症结在于农民收入问题。农民收入问题直接关系到他们进入城市以后的生活保障。农民收入水平低、增长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成为人口城镇化迟缓的重要原因。增加农民收入,需要培育新空间和开辟新途径。在农民的收入构成中,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很低,是增加农民收入最大的潜力所在。一旦通过改革促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某种形式在市场上流转,将使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推动财产成为农民发展和致富的手段之一,进而为人口城镇化提供坚实的保障。

  第三,《决定》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新”,不是简单的人口在城镇的集聚,而是要在产业支撑、人居环境、社会保障、生活方式等方面帮助农村人口实现由“乡”到“城”的转变,真正使城镇成为农村转移人口的宜居之所。《决定》明确提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这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出了明确方向和要求。只要把以中心镇为载体的小城市的基础设施搞好,就可以用较低的成本容纳更多的农民就近转化为市民。这样,不但减轻了大中城市的压力,促使大中城市房价合理回归,环境污染和交通拥挤得以缓解,而且有利于农村生产实施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毫无疑问,新的城镇化,应该是低成本、低污染并且是可持续发展的,是以农业现代化为基础的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城镇化。

  新型城镇化是破解当前我国经济结构性矛盾、促进经济转型的重要利器。我省是农业大省,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有利于破解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由偏重经济发展向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转变,由原来城镇化过分依赖工业化,改变为同时结合农业现代化、现代服务业等的多力支撑体系,走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产为代价的有龙江特色的生态型城镇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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