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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建文:以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凝聚社会价值共识
龚建文//www.workercn.cn2014-02-24来源: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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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了重要论述,提出要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从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三个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提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提到一个新高度。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从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问题作出了一系列新的、系统化的概括与阐述。对于当代中国而言,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系到人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国家的强盛、民族的复兴。从社会层面看,着眼于确立社会发展的价值导向,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属性,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精神要素和价值追求。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内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聚全社会正能量的精神纽带。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密切相关。人类社会在本质上是由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所构成的利益共同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当代中国社会利益共同体价值追求的集中反映,构成了国家、集体、个人和谐共处、协同发展的精神纽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三个倡导”确立了当代中国最基本的价值观念,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远大理想转化为具体价值追求,使人们超越民族、血缘、语言、地域等方面的差异,超越阶层、行业、职业、利益等方面的差异,凝聚了国家、社会、个人不同层面的价值认识,汇聚起磅礴力量,最大限度地激发起人民群众投身民族复兴伟业的热情。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引领现代文明走向的人类共同价值准则和理想社会目标,更是我们党和国家始终奉为圭臬的核心价值理念。在全社会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理念,使之成为全民族的思想认同和价值认同,并形成主流价值体系,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最深层次的内容,是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支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繁荣,有赖于释放社会活力、激发内生动力。崇尚自由、平等,市场经济才有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公正与法治更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条件。没有法治也就没有社会主义的民主,没有公平正义也就难以实现社会主义对于和谐的理想价值追求。当“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追求,当公平正义的阳光洒遍社会的每个角落,内生动力才会充分涌流,社会活力才会竞相迸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才能获得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动力源泉。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之间既具有相对独立的内涵,又具有不可分割的统一性。自由、平等是社会活力的“源头活水”,公正是社会活力的“阳光雨露”,法治是社会活力的可靠保障,它们之间相互作用、密不可分,形成了社会的共同价值追求。自由,是个人对自觉、自愿、自主的意志与行为的向往和追求,尊重自由、追求自由、保护自由,让个人实现自由全面的发展,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义所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所在。平等,是指人们平等享有社会权益,平等履行社会义务,追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权利的平等享有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框架下,自由、平等有其更加符合人民群众利益的要求和含义,如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保障、就业等公共服务均等化就体现了平等。公正,即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和本质特征,“让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就是公平正义价值观的生动体现。法治,就是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是公正的政治和法权形式,是社会有序运行的基本保障。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凝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价值共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核心理念,充分体现了人类发展史上的优秀思想成果。无论是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所描绘的“理想国”,还是欧洲启蒙运动反映现实社会的客观诉求,都把自由、平等等作为社会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中华民族历来崇尚公平正义、追求自由平等。千百年来,从古代的孔子、孟子,到近现代的康有为、孙中山,中国的先贤们都不懈努力追寻着一个理想的“大同社会”。 在儒家经典著作《礼记》中,对“大同社会”做过这样美妙的阐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到了近代,康有为在其《大同书》中,也曾描绘出一幅没有剥削、没有压迫的人人相亲、人人平等的“大同”世界,主张实现人类真正的人权、平等、自由、博爱、独立。而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更是把“天下为公”当作自己的追求目标。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中国的先贤们没有真正找到通往“大同社会”的途径,但是,建立大同社会的理想在中国社会进步的思想动力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社会主义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与其他社会形态的价值理念有着本质的区别。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指出,共产党人的最终目标是建立“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是“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轫于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始终把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价值追求,充分吸取了人类社会的优秀思想成果,摈弃了资本主义社会抽象的自由平等和空洞的人权。同时,吸收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在实践中通过发展公平的政治和经济权利,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在当代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成为凝聚社会共识的核心价值追求。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价值追求。中国共产党自走上历史舞台那天起,就把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与广大人民追求“劳工神圣”、“阶级平等”等社会公正的群众性运动内在统一起来,把带领人民实现自由、平等写到自己的旗帜上,并为之而不懈奋斗。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又把这一价值目标写到社会主义旗帜上,使之成为激励人们发愤图强的强大精神力量。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自由、平等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民主法治意识也越来越强。为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的这种新期待、新要求,我们党更加自觉地把“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理念融入治国理政的各个环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

  以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推“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社会的实现

  制度是核心价值观的载体,核心价值观是制度之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社会治理体系中,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任务,现代化的社会治理体系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当前,社会利益多元化、社会结构复杂化特征明显,国际国内各种社会思潮相互激荡,对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我们一方面,要把“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理念全面融入社会治理的具体实践中;另一方面,社会治理实践要以“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理念为指导,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来抓。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针对制度规范提出的价值要求。实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理想社会目标,不仅关乎意识形态,也关乎制度体系建设。《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不仅强调在社会治理中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而且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实践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创新社会治理与社会公正联系起来,明确要求“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深化改革,从体制机制上构建现代化的社会治理体系和运作模式,重点就是要打破传统社会治理方式,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必须着眼于促进社会公平,以解决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大力推进社会建设,更加注重保障民生,确保社会稳定、和谐、有序地发展。为此,必须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创新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机制,理顺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形成政府、市场、社会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制约、相互支撑的开放性治理结构,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建立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完善现代化的社会治理体系,保证社会善治常态化、长效化;坚持社会治理法治化,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导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一切权力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运行,切实转变领导干部作风,优化社会治理的政治生态。总之,在社会治理实践中,要把“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理念融入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和党的建设各领域,促进各种制度和机制的优化,保障现实社会在“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作者系省社科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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