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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长治久安的根本制度保障
任晓伟//www.workercn.cn2014-11-03来源: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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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在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是中华民族发展历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十八届四中全会围绕着党的十八大关于“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创新理念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设计,标志着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治国理政规律的认识、继而对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把握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历史性成就。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事业蒸蒸日上,中华民族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再次开创出一个让世界炫目的盛世。但在繁荣和发展面前,一个重大的问题也开始日益凸显出来,即改革开放以来实现的这种繁荣发展能够持续多久?如何才能实现这种繁荣的可持续性?回顾中华民族的历史,我们在历史上并不缺少繁荣时期,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康乾盛世等等,但中华民族并没有因此就走出一治一乱、治乱相循的“历史周期率”的支配。这正如同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在中华民族发展史上“既包括升平之世社会发展进步的成功经验,也有衰乱之世社会动荡的深刻教训。”那么,中国共产党如何才能在根本上走出这种“历史周期率”的支配,实现中华民族的长治久安,这是肩负实现民族复兴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中国梦”的历史和时代任务的中国共产党必须要用心思考、认真回答和艰辛探索的重大课题。在中华民族历史发展和未来命运的“大历史观”视野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的前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中华民族的前途三者紧紧结合在一起,把依法治国牢牢地确立为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核心和当代中国制度建设的主线,这在深层次上是对当代中国如何实现持续性繁荣发展的科学回答,更是对中华民族如何实现长治久安的科学回答。

  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我认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程中,必须要牢牢扭住以下四个重大问题:

  一是执政党的自我约束。科学把握和处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实现执政党权力运行的法治化和制度化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首要问题。任何一个社会中的法从来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决定》提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确立起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的意志的统治,即以法的意志来实现和巩固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坚持党的领导,是正确制定反映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根本要求的法的政治基础,但是党的领导又必须要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种依靠的实质在于党在治国理政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循自己领导人民所建立的法的制约,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在这一问题上,《决定》有一个重大的观点和判断,即“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党治国理政的根基所在。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首先是确立起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至高性和至上性,这也是执政党自身的自我约束。

  二是把公共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个国家的法治化水平和程度是要通过作为国家主权象征的政府的行政过程的法治化水平和程度作为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表征的。无论是法治国家还是法治政府,都是对公共权力的制约,或者说,是对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的制约,用制度来规范权力过程,把公共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建设的着力点在于治“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影响的不仅仅是一个阶段、一个时期国家的治理状态,而且是一个国家民族长远的稳定运行、和谐发展和长治久安。

  三是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建设的生命线。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已经形成了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上解决了国家治理过程中无法可依的问题。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却仍然存在,各种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强烈地影响着司法公开,对整个社会公正具有致命性的破坏作用。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从生命线的高度提出了司法建设的问题,并以去地方行政化的大思路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追究制度、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分权和制衡、建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建立跨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建立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一系列的创新性制度举措。这些重大制度举措都立足于当代中国的司法现实,是对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价值彰显,也是对人民群众心声的制度性表达。

  四是法治的基础在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养成。法治建设不仅是执政党、政府的公事,而且也是所有人民群众的公事。法的权威在根本上源于人民对法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实践点。因此,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必须要致力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培育,使所有人民敬畏法律、崇尚法律、捍卫法律,只有这样才能使守法光荣、违法可耻成为社会的准则和人们行为的底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围绕着权和法的关系从国家制度设计的层面深刻而具体地回答了如何运用法治进行治国理政这一当代中国发展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了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重大制度性战略部署,从而为改革开放的持续性繁荣发展,进而最终为中华民族的长治久安奠定了根本制度保障。 (作者系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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