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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认识司法改革的四个重要问题
江国华//www.workercn.cn2014-11-26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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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针对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再次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据此目标,我们需要深刻认识司法改革的四个必要前提。

  司法改革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司法领域还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使司法公正面临一些挑战和质疑,因此全面梳理、准确分析和客观评价这些问题构成了司法改革的首要的基本的前提。我国司法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不健全,表现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依法抵制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缺乏有效的依据,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缺乏必要的保护屏障等;二是司法权力配置不科学,表现为: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力界限不清、衔接机制不畅、制约机制乏力;审判权与执行权合二为一,法院既是裁判者,又是执行者(民刑案件);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高度重叠,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严重等;三是司法评价机制缺失,表现为:事实认定缺乏科学的标准,办案结果评判缺乏科学的指标体系,法律适用缺乏统一的标准,证据认定缺乏科学的检验指标,裁判质量缺乏科学的评估体系等;四是司法参与机制不完善,表现为: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缺乏人民群众参与的保障机制,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有限,陪审员遴选机制缺乏公信力;司法过程的公开性不足等;五是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没有得到应有发挥,表现为: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缺乏制度保障;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缺乏保障落实机制;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不力,冤假错案的防范和纠正机制不健全;司法判决执行不到位等等;六是司法监督机制运行不畅,表现为: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形同虚设,民主监督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检察监督避重就轻,人民监督缺乏规范,等等。正因为我国司法存在上述问题,而且这些问题与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性,因此司法改革势在必行。

  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改革的领导

  《决定》提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这表明,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因此有三个问题需要谨慎考虑:一是“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表明,唯有通过法定程序,党的主张才可能转变为国家意志,才能成其为法律,才可以作为司法改革的依据;二是若党的决定和主张尚未经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那么就需要加强“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即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启动立法程序,将四中全会的司法改革主张转变为法律,以确保司法改革“于法有据”;三是由于司法改革涉及宪政体制的调整,涉及司法改革的法律属于基本法的范畴,因此党的司法改革主张要成为国家意志,需要启动全国人大基本法的创制程序。可以考虑,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四中全会的精神,出台专门的《司法改革法》,对国家司法改革做全盘规划、统筹规范、整体推进。

  司法改革要依法推进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在法理上,司法体制是国家宪政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司法改革内在地属于宪法改革的范畴。所谓宪法改革,就是对宪法所规定的制度作出调整和修正的总称,因此司法改革本质上就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修宪”活动。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享有修改宪法的权力,因此全国人大是司法改革的适当主体。司法体制改革的着力点体现在:一是司法权的配置问题是宪法保留的事项,即只有宪法才是司法权配置的适格规范。如果认为现行的司法权力配置有问题,那么只有通过释宪才可以对司法权的配置格局作出调整;如果穷尽释宪,仍不能解决问题,那么唯有经过修宪,才可以改变司法权的配置格局;二是司法运作程序和方式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如果认为现行的司法运作程序和方式有问题,那么必须通过释法或修法才可以改变或调整;三是司法独立原则,法官只服从法律是一项基本的宪法原则,属于禁止更改的内容,这就是说,一切司法改革都必须有助于司法独立,而不是相反。

  司法改革的顶层目标

  根据四中全会的精神,我国司法改革的顶层目标在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具体有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和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特别是要完善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追惩机制,完善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的保障机制;二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特别是要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完善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设立跨行政区划的司法机构,等等;三是推进严格司法,特别是要建立完整有效的司法评价机制和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等;四是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完善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有效机制和保障机制,特别是要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司法公开制度等;五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特别是要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等;六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特别是要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媒体司法监督制度、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等。(作者系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首席科学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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