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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经济学对“理性”概念的滥用
朱海就//www.workercn.cn2013-10-24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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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性人”假设是经济学的基础,但是,近年来,在新古典经济学“效用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行为经济学,却提出了“非理性”、“有限理性”、“过程理性”或“潜在理性”等等在不同程度上否定人的理性的概念,也有人认为人的行为是“理性与非理性的融合”。

  行为经济学家提出这些概念的依据是,受认知有限、信息不充分以及环境的不确定的影响,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有时是非理性的,他们用人的非理性解释某些经济现象,较为典型的是对市场波动的解释,如希勒的“非理性繁荣”理论就是这方面的代表。某种程度上,凯恩斯用于说明市场失效或市场需求不足的“动物精神”或“流动性偏好”等概念与这种行为经济学也有一定的关系。但是,用人的认知有限、信息不充分以及环境的不确定来否定人的理性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这实际上是经济学家用自己的理性去代替研究对象的理性,换句话说,经济学家用一个他们自己确定的外在标准去判断研究对象的行为究竟是理性还是非理性。这个外在的标准是什么呢?就是经济学家根据当事人的认知、信息和环境,计算出的最大化水平,如行为人达到了这个经济学家认为的最大化水平,则在他看来是理性的,反之则是非理性的。

  显然,这在方法论上是难以成立的,因为这相当于假设行为经济学家知道有关当事人的认知、信息和环境等方面的信息,也知道当事人是如何处理这些信息的,事实上,这些信息只能为当事人自己所知,而不可能为行为经济学家所知。

  这里包含了两种“最大化”,一是经济学家自己的“最大化”,二是研究对象的“最大化”。“目的-手段”框架中的“最大化”是研究对象的最大化,行为经济学中的最大化是经济学家自己的最大化,在行为经济学家对当事人的理性程度作出判别时,他是用自己的最大化代替当事人的最大化,换句话说,是行为经济学家用自己的理性计算去代替研究对象的理性计算。这种研究方法,典型地表现在行为经济学家根据自己的设想构建“效用函数”,用这个函数去表示当事人的偏好、期望价格等等,而事实上我们知道,这些函数都是行为经济学家的臆造,不仅是相关的数值不可能为行为经济学家获得,更为重要的是,行为人既然是活生生的人,就有可能随时改变他的偏好、期望价格等等。

  人采取某种行为,取决于他的目的,有什么目的,采取什么行为,这就是说人并不是被动地对周围的环境或自己的认知作出反应。行为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事实上是“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从本质上说,忽视了人的行动的目的性。根据行为经济学的理论,创新性的投机、冒险或如乔布斯那样对某件事情的坚持会被视为“非理性”,而一般来说,当事人自己绝不会认为自己的行为是“非理性的”。

  哈耶克说,经济学研究的是有意识的人的行为所产生的无意识的结果,也就是说,经济学关注的应该是不同人互动过程及其结果,而不是研究单个“个体”的行为,研究个体行为的理性或非理性属于“决策学”或“管理学”,如西蒙所做的研究,但不属于经济学。行为经济学分析社会现象时,把目光聚集在单个个体行为的分析上,直接把某种社会现象看做是个体行为的简单加总,或个体行为的简单放大,而我们知道,任何社会现象都是人与人之间互动的产物,而非个体行为的简单放大,这个互动的过程及结果,才是经济学研究的对象。

  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不是一个“本体论”概念,也就是说,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理性”还是“非理性”判断的,应该是当事人自己,而非经济学家,而且这种判断是“事后的”,事前没有人会去做自己认为“非理性”的事,经济学家事后去分析他的行为为何理性或为何非理性意义不大。如米塞斯所言,经济学应该把行为作为分析的起点,把“人的行为”视为“极据”(Ultimate given)。

  经济学中,意义上的“理性”概念应该是关乎“当事人之间”的行为,而不是关乎“经济学家与当事人”之间的行为,行为经济学的错误就在于把“当事人的理性”这样一个属于自然科学的问题作为研究对象。

  (作者为浙江工商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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