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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知假送假”应担什么责
//www.workercn.cn2014-02-26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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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头沟区法院 付金

  新闻背景

  网购已然成为人们熟悉的购物方式。“网购达人”们不时收到诸如“恭喜淘宝用户中奖”、“1号店反馈客户送礼品”、“卓越赠送老客户礼品”等短信或电话,实际上这些都是骗子惯用的伎俩,而为骗子送货的快递公司、快递员常常是“知假送假”。骗子的法律责任不难厘清,那么深知内情的快递有没有责任呢?

  快递送假货习以为常

  经常网购的张女士接到一名自称电商工作人员电话:“老客户免费送法国化妆品,需要支付298元运费”。为减少张女士顾虑,这名“工作人员”还“体贴”地提出“再赠送300元电话卡”。张女士将信将疑地答应了。很快货送到了,张女士被快递公司要求先交钱签字再拆包装,张女士拆开包装一看就明白上当了,但此时送货员已经没影儿了。

  出乎张女士意料的是,打电话给送货员时,对方似乎一点也不惊讶,而且暗示此事可以协调退款。张女士上网一查,原来这种情况早已发生过多次,而且确有人通过各种方式成功退款。果然,接下来在张女士和快递公司交涉过程中,对方也没有否认递送假货的事实。

  结合网友提供的情况,可以总结出这类诈骗的路线图是:行骗组织假冒电商客服中心电话联系收件人,以赠送价值千元的护肤品等物品为诱饵,要求收件人承担运费或关税等。行骗组织承诺赠送收件人等值的电话充值卡或超市购物卡作为补贴。收件人应允后,行骗组织委托快递企业按照收件人在电商平台预留的送货地址送货上门,由快递员代为收取现金。

  快递负有提供犯罪人线索义务

  快递企业因其业务的特殊性,能方便获得大量寄件人及收件人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隐秘信息。一方面,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企业及快递员不得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快递公司或快递员应当坚守隐秘信息保护原则。如快递公司或快递员将快递单信息出售给他人,或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仍予以提供的,就给行骗组织实施诈骗提供了便利。一是帮助行骗组织锁定行骗对象群体,如网购频率较高、收货地址较为固定的收件人;二是为行骗组织能够联系到收件人并准确说出收件人基本信息,降低收件人防范意识,提供了信息基础。

  另一方面,对于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快递业务,快递企业或快递员应当实行隐秘信息保密原则例外。一种情形是,快递员或快递企业发现寄件人利用其快递服务实施诈骗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主动提供寄件人、收件人通讯信息。另一种情形是,收件人发现被骗后,按照快递单所记载的寄件人通讯信息无法找到行骗组织时,快递公司在充分听取收件人完整叙述后,应当退还代收现金并帮助收件人办理拒收手续,及时挽回损失。如代收现金已经交付给行骗组织,快递公司应当向收件人提供快递员收取邮件的具体地址、寄件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为收件人寻求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提供条件。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调取证据,不得拒绝。故司法机关对行骗组织的诈骗行为予以立案后,快递企业或快递员均应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快递员“知假送假”可认定为职务行为

  快递企业为了提高业务量,会选择与一些组织或个人达成协议,快递企业为该寄件客户提供物流服务后,该寄件客户按月结清快递费用。行骗组织因“货量”大,常常是快递公司的“大客户”。

  快递员受快递企业雇佣,按照单位要求完成工作内容,快递员的投递行为系职务行为。如果快递企业明知寄件人是利用其快递业务实施诈骗行为,仍然为其提供快递服务,而快递员不得不按照单位要求为寄件人投递邮件,此时,快递员只是寄件人实施诈骗行为的工具,因快递员不具有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故其无需对此职务行为承担责任。

  如果快递企业不知道寄件人的行骗目的,快递员应寄件人要求帮忙代收现金,发现诈骗行为后不向单位提请拒绝投递,而擅自帮助代收现金,则超出了其职权范围。因快递员的代收现金行为与投递邮件行为同时发生,故善意收件人有理由相信快递员在履行职务行为。所以,收件人可以快递员“知假送假”行为系职务行为为由向快递企业追责,快递公司再以代收现金为超出职权范围为由向快递员追责。

  快递企业及快递员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快递企业在明知寄件人利用其快递业务向收件人进行诈骗后,仍然为其提供物流服务,应当理解为快递企业以默示方式表示同意帮助行骗组织完成诈骗行为,可以认定快递企业与行骗组织具有诈骗行为的共同故意。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快递企业与行骗组织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快递员在发现寄件人行骗事实后,不向单位汇报,擅自决定继续为寄件人行骗提供便利时,快递员的代收现金行为已经超出职权范围,则认定为快递员个人与行骗组织之间形成通谋。由快递员个人及行骗组织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

  在此情形中,收件人具有主观善意,其根据快递员的衣着、驾驶车辆等信息有理由相信快递员在履行职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件人可以向快递企业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快递企业可另行就此损失向快递员追偿。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价值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酌情从严惩处。

  根据前文分析,如快递企业与行骗组织具有共同犯罪故意,诈骗数额达到最低入罪门槛,快递企业与行骗组织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因快递员系履行职务行为,缺乏主观故意而不构成犯罪。但如快递员明知诈骗事实擅自帮助寄件人完成诈骗行为,其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的帮助犯。

  延伸阅读

  快递服务国家标准

  需落到实处

  《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于2012年5月1日实施,对快递件分拣操作掷物高度、投递时间长度等快递服务流程均用具体数字予以明确规定。但《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只是指导性意见,并不具有强制性。去年起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虽然明确了违反快递服务标准的行政责任,但该规章中的快递服务标准并不像国家标准那般详细具体。《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因缺乏配套处罚措施,对于快递企业而言实属“海市蜃楼”。《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均规定,快递企业代收货款的,应当建立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权利义务。所以,快递企业及快递员务必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合同的基础上从事代收货款业务,以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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