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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被撞伤向谁索赔?
//www.workercn.cn2014-02-26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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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法院 赵艳艳

  每到冬季都有不少市民利用闲暇时间去滑雪场滑雪,如果在滑雪时遭受意外伤害,特别是被撞伤,该如何厘清责任又该如何索赔呢?

  撞人者和滑雪场的责任划分

  康女士在滑雪过程中不慎摔倒,被工作人员带到拖牵迂回站下侧,这里放置了几个锥形警示桶。和康女士在同一雪道的刘某试图从警示桶的中间滑过时失控将康女士撞伤。为此康女士住院治疗14天,花费医疗费3.3万余元,并鉴定为十级伤残。康女士将刘某和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双方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5.8万余元。

  法院认为,刘某在已看到警示桶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的减速、避让措施,直接从锥形警示桶间穿过,由此导致康女士被撞伤,其行为与康女士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当对康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滑雪场工作人员将康女士带到事发地点,即应对康女士人身安全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所设置的锥形警示桶并不足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故应该承担在其能够防止损害发生的范围内对康女士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赔偿11.6万余元,滑雪场支付康女士合理损失的40%即4万余元,滑雪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向刘某追偿。

  补充责任不同于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对“补充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即“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结合本案,虽然直接侵权人是刘某,但滑雪场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并未尽到其义务,所以应该承担补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8条,在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因本案中发生事故的场所属于娱乐场所,其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法律规定了其负有特殊的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不同于连带责任,其差异主要表现在执行工作中。以本案为例,滑雪场对康女士合理损失的40%,即4万余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刘某与滑雪场在规定期限内都不履行义务,法院在执行时,只有在刘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才可能对滑雪场采取执行措施。而如果滑雪场承担连带责任,则法院可以选择执行任一被执行人,无需在查证刘某无财产后再执行滑雪场的财产。两者相同之处是滑雪场承担责任后,可进一步追偿。

  签署事故证明书要谨慎

  对于滑雪场而言,加强安全保护措施是重中之重,安全无死角,事故才能少。实践中,事故多发的原因主要为滑雪道路况及两侧安全护栏不符合要求,在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未做好防护工作。依照规定,滑雪场所应当在危险地段设有安全防护措施,应为消费者提供配套、合格的滑雪用具,检查滑雪板是否牢靠、滑雪杖是否齐整、设备有无老化等。此外,滑雪场还要设置医务室,为消费者购买保险,以便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补救。

  对消费者而言,要按照规定要求上道,在滑行过程中注意自身安全,根据自身水平选择适合的滑雪道,切勿逞强。事故发生后,要保留好证据,尤其是事故现场证据,应第一时间拍下现场照片。照相时要有参照物,以证明事故发生地为该滑雪场。此外,要保留好门票、入场券等证据。

  需特别提醒的是,在实践中,事故发生后,部分滑雪场会为消费者出具《滑雪场事故证明书》,要求消费者在上面签字,确认事故发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对事故经过及伤情的确认。这时候,消费者要谨慎阅读后再签字,千万别因为听信滑雪场的口头承诺而放松警惕。在描述事故经过中慎用“不慎摔倒”的表述方式,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地写明事发经过。此外,消费者起诉的诉求不包括尚未发生的医疗费用,这些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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