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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悬判词为哪般
杨兴培//www.workercn.cn2013-12-09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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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词(判决书的旧称)是中国古代社会为解决民间纠纷、平息你争我斗、了断是非矛盾、实现止争定纷的一种法律裁判文书。判词要进行规范评价、旁征博引,就有一个引经据典的叙事说理过程,从而使判词具有强大的穿透力和不可违拗的说服力。虽然今天的司法实践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判词不仅是一种时代印迹,更是一种文化的传承,仍然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

    中国古代判词自西周起始,历经三千余年而传承于世,其表现形式从秦汉的比附援引依律定罪到西汉时期的春秋决狱、原心定罪再到唐代以事实作为铺陈、援引律例为据制作判词;从唐代判词的“语必骄俪、文必四六”到宋代的判词变骄判为散判、凸现司法功能,再到明清判词的“简当为贵”风格,直至民国时期接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形成“主文一事实一理由”三段式定罪判案模式。虽然不同历史时期的判词风格各有特点,但其中所具有的法律价值与文学价值却一直得到传承和延续。一些上好的判词在时人的整理汇总下记载于书籍,传播于官场,甚至通过民间的口口相传深深烙进百姓的心间。

    从现存的历史资料看,古代判词的制作十分严肃。唐律对判词的制作有严格的规定,官吏制作判词时“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以至于“用法权衡,真锱铢必慎哉”,这表明制作判词必须十分慎重,反复推敲,方能达到下笔如铸、一字千金的效果,同时又十分讲究技巧,许多判词不但引经据典、对仗工整,而且辞藻华丽,文采飞扬,从而使得本应引律作判、重在说理的古代判词因文情并茂而充满了浓郁的文学色彩。这不仅得益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达和历代文风的浸润,而且还得益于中国古代开科取士制度重视对判词的写作,使得断案者不但要秉承良心,熟稔法律,机巧聪慧,还要具有人文底蕴,通晓古今人事。

    古代的判词既有洋洋洒洒长篇大论者,如清朝康熙年间的《徐公谳词》、同治年间的《樊山判牍》中有些判词达数千字之多,亦有言简意赅、精练短巧者。如,北宋年间崇阳县县令张咏发现管理钱库的小吏每日都将一枚小钱放在帽子里带走,便以盗窃国库罪把他打入死牢。小吏认为判得太重,遂高喊冤枉。张咏提笔写下判词:“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小吏无话可说只得服罪。再如清乾隆年间,一寡妇改嫁,但遭到家人与邻居的阻挠,她就向官府呈上状子:“豆蔻年华,失偶孀寡。翁尚壮,叔已大,正瓜田李下,当嫁不当嫁?”知县接状,挥笔断案,只判了一个字:“嫁!”

    当然,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判词的制作不过是判案定谳过程的体现,精美的判词形式有时并不一定与内容相一致。清代陆敬安的《冷庐杂识》里有“犬门”一文,说的是通州胡长龄的父亲“尝为州吏,承行盗案”,首犯供认纠集同伙,自大门而入,抢劫财物已被定案。胡翁却以“众犯因贫苦偶作窃,非真巨盗”而跟主审官说情:“这犯人归案后就从实招来,一定不是惯犯。如果首犯、从犯统统处以斩首,似乎不合情理。”主审法官因为上级催逼甚急婉言谢绝:“已来不及更改卷宗”。胡翁灵机一动,便请求在卷宗上记载的首犯“自大门而入”的“大”字上添一点为“犬”,于是主审官“悟而从之”。其中之意不言自明,盗贼自大门而入者,咸胆大妄为之辈;而“自犬门而入”者,皆胆小如鼠之徒。清朝的官员颟顸,量刑竟以“胆大”“胆小”为标准,故而胡翁聪明的这一“点”,竟保住了十几个犯人的脑袋。当然这一判词看上去是胡翁的“功德无量”,“添一点”即力挽狂澜,但这是一种“义”中之不义,是践踏法律、舞弊枉法的行为。

    由此,我们也想到了在中国古代专制体制下,皇帝的圣旨是最有权威的判词,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由于史料未作详细记载,我们一时无法知道对岳飞、袁崇焕的死刑判词是如何写就的,但大致可以推断,这些判词在形式上肯定也是字斟句酌,形式完美,依律引例旁说法理。但史实告诉后人,墨写的谎言无法掩盖血腥的事实,那种专权者指鹿为马、颠倒黑白之作,后人亦当要引以为戒,去其糟粕。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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