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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摘编:社会治理创新中政府的正面清单
//www.workercn.cn2014-06-24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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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产品理论适用性的再讨论

  ——兼论社会共同需要论的回归

  我们应根据社会共同需要重新找出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领域的理论边界。重新构建起的政府支出理论框架至少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的内容。

  首先,政府支出范畴应根据社会的共同需求来界定,确保经济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共财政活动的本质特征恰恰不在于其“经济性”,而在于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基本目的性,即以“社会共同需要”作为财政学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可以使财政学明显区别于以“资源配置效率”作为理论核心的经济学。世界各国的具体实践也为这一观点提供了有力的佐证。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何种社会制度,各个国家的政府支出范畴大致相同,基本都包括国防、外交、行政事务、教育、医疗、养老、住房和公用事业等项目。这些项目按照公共产品理论的标准界定,除了国防、外交、行政事务,其余项目几乎都是可通过市场有效提供的俱乐部产品或私人产品,尽管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各国根据自身不同的情况和条件,政府参与其中的份额以及方式会有所不同,但这些产品无一例外地由政府承担了“兜底”的最终责任,这种支出范畴正是社会共同需要逐步形成并达成社会共识的客观结果。因此,只有“社会共同需要”论才能正确解读当代社会世界各国的财政支出行为,才是基于“人本主义”的财政活动的应有之义;也是财政事务区别于其他一切事务的基本依据。

  其次,社会共同需要的确定应是全体公民公共选择的结果,以保证政府支出的社会合意性。政府财政支出以社会共同需要为基本依据的最终确立也必须要经过全体公民公共选择的过程,这样才能确保财政支出的社会合意性,这也就意味着,即使是市场能够有效提供的典型的私人产品,如果社会普遍认为是政府的支出的责任,人人都有消费这一产品的权利,在能够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政府就应通过财政提供普惠制的产品和服务。例如在瑞典,孩子年满16周岁之前,父母均可以获得生活津贴,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养育子女这一典型的私人产品的提供。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阿玛蒂亚·森的福利经济学都为社会共识的建立、社会共同需要的确定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再次,政府支出模式应结合市场手段进行创新,提高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资源利用效率。政府支出应根据社会共同需要来界定,由政府承担支出责任。但这种支出责任的履行并不排斥市场手段的运用,而且要借助市场手段,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一方面,政府支出不等于政府生产。政府可利用财政预算安排以及政策制度引导形成经济刺激,发挥私人企业在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优势,参与到社会共同需要产品的生产经营中。另一方面,政府支出不等于政府完全买单。在向社会提供共同需要产品的过程中,为了兼顾获益者和非获益者的负担、平衡不同的受益程度、降低无偿使用此类产品所造成的浪费,提高维护社会公平自愿的使用效率,可以对部分共同需要品按照某种价格标准适当地向消费者收取一定费用。例如,医疗保障产品大多采取以政府无偿供给方式为基础,辅以企业出资、个人付费的方式。邮政、电力、铁路、自来水、煤气、垃圾清理等产品在提供时都是以个人付费的方式来弥补成本,同时政府要制定动态政策对低收入人群的基本消费量进行补贴,即利用市场手段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兼顾社会的共同需求。

  (作者:丁兆君,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博士 《社会科学辑刊》,2014年第3期 笑航/摘编)

  社会治理创新中政府的正面清单

  所谓正面清单是相对于负面清单而言的,即列明哪些是可以做的领域和内容。值得深入研究思考的是,如何结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社会治理创新中的政府职能作用列出正面清单,为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提供参考。

  放权给公众、市场和社会组织。因为放权的程度关系到社会治理中多元主体的成熟度、参与度和互动程度,可以说,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政府放权是前提和基础。

  公开透明地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已经凸显出一些问题,比如程序不够严密科学、过程不够透明公开、监督不够及时有力等,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购买公共服务机制,规范购买流程与强化社会组织评估和服务,使得有实力服务的社会组织真正能够进入、没有能力服务的真正退出竞买,形成政府主动更多的购买意愿、社会组织主体更多的服务意愿,在公开透明的程序设计中实现双赢。

  推进各主体的社会协商制度化。积极推进社会治理中的各个主体在协商中表达意见、阐述诉求和沟通交流,让更多的更加真实的表述在协商中展开,无疑是源头社会治理的重要形式。尤其是社区治理中,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表达、充分协商,哪怕是抱怨发气、埋怨牢骚,充分尊重其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都将极大培育现代社会的公民意识和参与觉悟,对现代化的社会治理而言意义重大。

  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用权处事。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这四句话的用意十分明确,必须尽快改变以文件政策推动治理、创新社会治理的传统做法,推动文件政策向法治化转向是必然选择。

  及时修补社会治理过程之疏漏。市场、政府与社会是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三大主体,每个主体均非完美,市场失灵(无形的手)需要政府修补,政府失灵(有形的手)需要市场弥补,社会失灵(隐形的手)同样需要政府修补,“三只手”协同配合是社会治理良性循环的理想状态。

  (作者:郭祎,《学习时报》2014年6月23日 燕子/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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