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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利大国到专利强国之问
王逸吟 殷泓//www.workercn.cn2014-06-12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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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转化困难重重

  2013年,中山大学全校的专利申请量为645件,授权量为416件。这些专利许可转让出去的,还不到10%。

  公立高校和科研院所申请的专利,绝大部分都是职务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还明确,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纪红兵分析说,专利法的这些规定落实起来有不少困难。首先,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公立高校的专利是国有无形资产,对外转让要向教育部、财政部备案,如果金额较高还需审批,流程非常漫长。其次,专利转让前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目前还缺乏权威的评估机构。如果评估价过高,企业不接受,专利的价值无法实现;如果评估价低了,又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再次,当前对科研人员只能现金奖励,股权激励还没有政策依据。个体利益得不到体现,科研人员进行专利实施、转让就没有积极性。

  探索遭遇瓶颈

  为了推动专利的转化实施,近些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想了很多办法。

  纪红兵介绍,中山大学在2006年出台了科技成果转化规定,明确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两个“三七开”政策,以保障科技人员的收益,激发专利转化的动力。学校还加强产学研结合,通过委托开发、技术协作、共同研发等方式与企业开展技术合作,构建产学研专利联合体,进行了部分专利的转让及许可。

  “专利的价值在于实施。”珠海市市长何宁卡说,珠海是广东确定的科技金融试点城市。2010年,珠海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将“市政府对本市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业务给予风险准备金支持”明确下来。当年,珠海普乐美厨卫公司即质押了78项专利权融资500万元,实现了全市专利抵押融资的突破。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从2008年开始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至2013年,全国实现3482项专利质押贷款项目,涉及13117件专利,质押金额合计648亿元。

  “专利成果怎样实现资本化、产业化,我们搞了一些探索,但遇到了瓶颈。根本上,还需要更清晰的政策指引。”纪红兵说。

  放宽科研院所自主权

  随着我国专利申请量、授权量的剧增,对于专利价值的实现和运用已经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专利成果长期躺在学校里、实验室里‘睡觉’,只是用来发表论文、评个职称。怎样转移到企业去,变成实实在在的生产力,这是一个大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强调。

  在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副院长李定强看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与专利法、科技进步法等法律存在不一致之处。“这个暂行办法部分否定了项目承担单位在技术转移转化中自主决策权的完整性,也未从操作层面明确财政部门、行政主管单位和事业单位三方的责权边界。”

  “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转化率低,很大程度上是受制于现有体制机制。”贺旻表示,“应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时效性。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可考虑适当放宽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

  科技部副部长李萌日前透露,将推动出台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意见,授权科研机构、高校对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转让、许可和投资。

  更多沉睡中的专利能否唤醒,人们拭目以待。

  打一场专利官司费时费力,“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是老大难问题——

  三问:何以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只花一个月时间就解决了纠纷,这让吴凤玲非常意外。

  吴凤玲是广东省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不久前,其公司设计生产的蘑菇灯遭遇侵权。在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协调下,仅仅一个月,这场纠纷就得以化解。“知识产权的案子普遍费时费力,没想到这回这么快就解决了。”吴凤玲说。

  原因在于,这个中心不仅具有专利行政执法权,而且还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设立的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办案效率大大提高。

  说起专利维权,“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赢了官司,输了市场”一直是老大难问题。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让人眼前一亮。但要从根本上改变维权难,还有很多坎要过。

  行政执法之弱

  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是1662件,到2013年则变成16227件,6年间案件增长近10倍。

  现代社会,产品更新换代越来越快,侵权仿冒也越来越快。维权的时间拖得越长,企业损失也就越大。但实践中,行政执法部门普遍缺乏与快速维权相匹配的措施。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邓佑满表示,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于假冒专利的行为,执法机关可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资料;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但对于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法并未规定执法手段和措施。

  申长雨说:“行政执法权限不足、手段少、力量弱,不能充分发挥快速解决纠纷、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作用。”

  “为了强化专利执法的权威,建议从法律层面上对执法手段和执法力度等予以明确和加强。”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局长马宪民说。

  调查取证之难

  作为家电行业的领军企业,珠海格力集团经常遭遇专利侵权。肖彪告诉记者,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周期很长,一个官司打下来,三年、四年甚至五年都很正常。“家电产品的更新周期短。官司打下来,很可能产品已经退出市场了,这样即便赢了官司也没有意义。”

  案件的专业性,是审理周期长的一个原因。专利侵权案件一般都涉及复杂的技术知识,但我国多数法官都不具备理工科背景,需要花大量时间熟悉专业知识。

  调查取证难,也是案件审理周期长的重要原因。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李钜镇表示,专利侵权事实的证据难以取得,特别是一些出口加工型企业,其侵权产品在国内很难拿到,在国外买到的产品又很难证明是其生产的。

  “当我们发现侵犯公司专利权的情况,就要进行取证。但专利侵权一般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而且有些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上,侵权单位大都是流动性的空壳公司,都给取证带来了很大难度。”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总监易洪斌说。

  郭驰表示,应该修改专利法,完善证据制度,显著提高专利侵权的难度和代价。

  侵权赔偿之惑

  历时三年,格力集团与另一家知名家电企业打了一场“睡眠曲线”专利官司。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败诉,赔偿格力集团200万元。

  “这200万元还不够我们支付律师费、差旅费和调查取证费用,更谈不上弥补损失了。”肖彪苦笑着说。

  侵权赔偿数额偏低,是专利审判中广受诟病的问题。我国专利法规定,侵权赔偿的数额依次按照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专利许可费用的倍数确定。三者都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但不少法官对这个赔偿范围有看法。徐春建表示,按照一般原理,赔偿的目的一是填平损失,二是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100万元的上限明显偏低,连填平损失都不够,更谈不上起到惩罚作用。

  另一方面,在一些小案件中,侵权人往往是个体户,仅仅从事销售,销售规模小、侵权时间短,获利很少。如果按照1万元的下限来确定赔偿额,仍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也超过其赔偿能力。

  “因此,专利侵权的法定赔偿额,建议不设上限。至于下限,是修正还是取消,立法机关也应引起重视。”徐春建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孟建民表示,“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的状况亟待改变。他建议进一步加大侵权赔偿力度,健全执法机制,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提高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本报记者 王逸吟 殷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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