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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协管员”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王景龙 李峰 冯石亮//www.workercn.cn2014-06-19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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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社会管理任务加重,管理人员不足,管理机关在编制外雇佣了大量协管员、协警等临时人员,俗称“临时工”。这些临时人员无合同,无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挣最低的工资,单位福利没他们的份。可为了能被留用,力求有一个好的表现,“得罪人的事”他们抢先干,“危险时刻”他们抢先冲。一旦管理出了问题,被公众举报,他们往往被推出来“挡事”。社会管理队伍执法人员中“临时人员”很不易,“临时工”很受伤。

  城管“协管”要求工伤医疗报销

  某老城街道狭窄,摆摊占道,堵塞交通,是让当地城管部门的心病。为此,该机构成立了路摊整治大队,从待业青年、进城农民工中招用了一批“协管”。前不久,整治大队队长在执法中掀翻了路旁的水果摊,撅折了摊贩的秤杆,协管员小程等受队长指派往执法车上拉人,与摊主发生肢体冲突,程某被摊主打伤。事后,新闻部门介入,被爆“野蛮执法”、“暴力执法”。执法大队对外宣布,称掀摊、撅秤、拉人上车均为协管程某等所为,属个人行为。程某因此被辞退,由于没上工伤保险,他的“野蛮执法属个人行为”,致其医药等费用无处核销。

  说法:程某等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其在执法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其应享工伤医疗、停工留薪等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期,用人单位以“个人行为”推脱责任,不承担程某的医疗费用,在停工留薪期辞退程某是违法的。

  派出所“协警”要求辞退补偿金

  退伍军人谢某在村里任治安员多年,被乡公安派出所抽去作协警8年。前不久,谢某因年龄大而被解聘。因为不是国家正式职工,他没有拿到分文经济补偿。

  说法: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没有正式职工与非正式职工的区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税收协管员要求最低工资补偿

  小张大学毕业后,在某税务所找到税收协管员的工作,每天定期到市场按摊位收税。因为不是在编固定人员,无养老等社会保险,工资按收得税款比例开。

  因所负责市场在老旧居民区内,摊位少,交易额小,提成不多。小张每月工资只有600元,而当地最低工资也有1200元。因此,他向单位提出要求保障最低工资水平。

  说法:《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即使是临时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依法支付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小张要求保障最低工资水平,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交通协警可申请公租房

  武警部队的农村兵小何退伍后自谋职业,被某交警队聘为交通协警,在某路口站岗5年。

  到了结婚年龄,对象已有,就差房子。因无钱,房租贵,他渴望申请公租房,由于不是在编职工,单位告诉他没有权利排队申请。

  说法:公租房制度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解决方案,旨在为住房困难人群,提供住房帮助。

  自2012年7月15日施行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该办法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政策中,没有在编职工与非在编职工的区别。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根据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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