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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重大核心问题为导向全面深化改革
//www.workercn.cn2013-12-24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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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心鉴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三中全会《决定》)的一个鲜明特点是以重大现实问题为导向,渗透着强烈的问题意识。正如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的:“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当前我国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必须抓住核心问题全面深化各个重要领域改革。所谓核心问题,即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各个层面的资源能否合理配置、制度能否最大优化的现实问题,直接影响到能否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能否激发和凝聚社会创造力、能否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的要害问题。实践表明,只有抓住核心问题全面深化改革,才能发挥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

  一、紧紧抓住“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这一核心问题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更加充分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加规范地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促进社会治理的作用

  在深入总结以往市场化改革成就、经验和深入分析我国发展面临现实问题的基础上,三中全会《决定》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改为“决定性作用”,这深刻表明了我们党在运用现代经济规律指导我国现代化发展上的新的觉醒,表明了我们党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上的新的自觉。

  我国改革开放历程以及当前面临的现实问题表明,在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进一步解放和激发社会活力中,必须高度重视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并在这一基点上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市场配置资源是有效的资源配置形式;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基本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在如何认识和处理政府和市场这一核心关系问题上,一些人往往更多地看到市场带来的消极作用,而对政府干预所产生的消极作用则估计不足或视而不见。事实上,无论是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还是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都不是万能的,都有“失灵”的可能。市场运作“失灵”,主要表现为由于利益的驱动而导致的对公平正义的干扰和破坏;而政府干预“失灵”,则主要表现为由于权力的驱动而导致的对市场规则的干扰和破坏。这两种“失灵”,都会各自走向极端,给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危害。从一定意义上说,政府干预“失灵”所产生的负面社会影响,要比市场运作“失灵”所产生的消极社会作用大得多。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许多矛盾和问题,都与政府调控“失灵”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必须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基点上,把市场运作同政府调控有机地结合起来。

  关键在如何“结合”,“结合点”选在哪里?这是当前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需要下功夫解决的最关键问题。实践表明,市场运作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关键点”,在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在这一基点上更好地规范政府职能和行为。需要突出地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制度与规范;二是道德与情操。首先要建立健全制度与规范。按照现代市场规律确立制度化的市场规范,以使市场运作在规范的制度体系中进行;同时按照现代政府职能确立制度化的政府规范,把政府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以使政府调控在规范化的制度体系中进行。其次要树立和张扬道德与情操。现代市场经济也是“道德经济”,不可没有道德内涵;现代政府机构是“道德政府”,不可没有道德内力。在市场化过程中,任何市场经营实体都应具有起码的道德底线,绝不可违背规律、损人利己。而在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行政监管过程中,任何政府工作人员都应具有起码的公共服务道德,绝不可滥用权力、以权谋私。

  二、紧紧抓住“权力和权利”的关系这一核心问题全面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更加充分地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更加有效地加强对权力运作的制约与监督

  政治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决定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质。政治体制改革,归根到底是要解决好公共权力配置和使用问题,即解决好各级领导干部手中权力的来源、运作、制约与归宿问题。是坚持“权力本位”还是固守“权利本位”,这是关于国家权力运行的实质与要害,也是能否果敢而有效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质和要害。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指明,权力不是国家机构所固有的,而是社会对国家机构的一种委托,是社会赋予国家的一种功能与责任。权力来自于社会又服务于社会,同时受社会监督、最终回归社会,这是一切国家权力运行的本质。权力不是为少数人所私有,而是为全体人民所共有。公民所以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是由于公民已经成为国家的主人,每个公民都有一份主人的权力。凡享有公民权利的人,都有一定的主人权力。权力是权利的基础,也是权利的保证。这就是广义上的权力。

  然而现实生活中人们看重的往往是另外一种权力,这就是只能为少数人所掌握的政治上的强制力量。这可以说是狭义上的权力。这种狭义上的权力,具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权力同国家职位紧密相联系;二是权力与利益紧密相联系。权力的上述两个基本特征,表现于经济社会生活中,尤其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现实环境中,很容易生成一种负面政治效应,这就是,少数掌权者手中的权力游离权力的本质而导致以权谋私甚至权力腐败。突出地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权力错位,再一种是权力失控。偏离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价值指向,介入公共利益之外的利益交易,从而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这是权力的错位;而权力高度集中,凌驾于集体和民主之上,失去应有的监督,从而依恃权力和滥用权力,这是权力的失控。

  不管是权力错位还是权力失控,如果得不到及时警醒与有效纠正,导致的结果必然是权力腐败。这是当前不少领域腐败现象禁而不止、难以根除的制度性根源。这就要求,一方面,一切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必须清醒认识权力的本质,时刻牢记“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自觉防止“权为私所有、权为私所用”;另一方面,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以完善的制度和健全的体制确保权力的本质与运行路线,让一切权力都在阳光下运行。这两个方面,归根到底还是后一个方面起决定性作用。正如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的:“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是在新的基点上深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三、紧紧抓住“个性和共性”的关系这一核心问题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以更加广阔的世界视野提升中国文化境界,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文化软实力和竞争力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传统的积淀与升华。任何文化都首先具有鲜明的民族“个性”特征,是一定民族的传统性和本土性的集中体现。同时,文化又具有极强烈的交流性和交融性,随着各民族相互之间交往的扩大,不同文化形态相互交流和交融,潜移默化出更高层次与更新内容的文化形态。尤其在信息化愈益强烈和全球化愈益凸显的今天,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不同语言乃至不同价值观之间的文化交流与文化交融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大潮流和大趋势,这就决定了现代文化又必然呈现出鲜明的“文化共性”特征。

  坚持“文化个性”与“文化共性”相统一,既从本国和本民族的文化传统与文化现实出发,充分地尊重传统,保持文化的本土性和特色性,又密切顺应时代潮流,尊重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和互动性,积极学习和借鉴各国各民族的优秀文化,是一个现代化国家文化发展与文化繁荣的必由之路。正是从这样一种文化变革规律与趋势出发,我们党明确提出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伟大任务。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就是“文化个性”与“文化共性”的有机统一,就是在既尊重和弘扬传统文化、又学习和吸纳外国文化的基础上“建设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正是顺应了“文化个性”与“文化共性”有机统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大背景与大趋势。

  四、紧紧抓住“管治和共治”的关系这一核心问题全面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加快形成多元化的社会治理体制和充满活力的社会发展机制

  三中全会《决定》鲜明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改革任务,强调“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这些创新理念和改革部署,是对传统“管治”模式的重大突破,深刻表明我们党在如何认识和处理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上的警醒与自觉。

  这里所说的“管治”,是指在一元化社会体制下所形成的传统管理模式,即党委、政府对社会的单向管理与治理;这里所说的“共治”,是指在多元化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构建的包括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多元力量共同参与的社会共同治理新格局。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趋势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党的十八大把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构建多元力量共同治理社会的任务提到十分重要位置上来。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明:“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我们党关于社会体制改革的新理念、新体制、新机制、新目标,贯穿一条主线,这就是,发挥和依靠多元社会力量共同治理社会。

  实现社会“共治”,必须着力解决好三个关键性问题:

  一是党委如何领导和治理社会?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在社会治理中的领导与推进作用,首先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从一定意义上说,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首当其冲的是必须进一步改革权力过分集中、权力脱离社会的管理体制弊端。二是政府如何履行社会治理职能?政府履行社会治理职能,要害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发挥政府的社会治理职能,必须切实完成变“控制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这个历史性的改革任务。三是如何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社会组织是让党和政府与广大人民密切联系的重要桥梁与纽带,必须大力扶持和促进社会自治组织健康成长,给予社会自治组织以更加充分的信任和更加宽广的发展空间。

  五、紧紧抓住“人和自然”的关系这一核心问题全面深化生态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可以生存,人类理当倍加珍惜和爱护自然。然而随着工业文明的兴起,尤其是进入现代社会,在“人和自然”这个重大关系问题上,人类陷入了盲目乃至麻木。为了谋求发展,不惜以损害自然、牺牲环境作为代价;无视大自然的尊严和承受力,向大自然无尽地索取甚至肆无忌惮地破坏;物欲膨胀、过度消费,甚至暴殄天物,极大地浪费自然资源。由此,人类蒙受了来自大自然一次又一次严厉惩罚甚至毁灭性报复。总结在处理“人和自然”关系问题上的正反经验,我们党将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提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突出的地位。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明:“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从严格制度层面推进生态文明、深化生态体制改革,充分表明我们党在如何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的真正觉醒。

  在处理“人和自然”这一核心关系问题上,人无疑是最重要最关键的因素;深化生态体制改革,首先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制约人的行为的制度体系和法律体系。一是要把生态文明建设切实提升到科学发展大局,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二是要用完善的制度和健全的法律促使人们珍惜资源、节约资源,对那些浪费资源、暴殄天物的行为给予制度的制约或法律的惩处。三是要用完善的制度和健全的法律促使人们爱护环境、保护环境,对那些破坏环境、损伤生态的行为给予制度的制约或法律的惩处。四是要用完善的制度和健全的法律规范政府职能和行政行为,把生态文明指标纳入政府绩效和官员政绩,实行制度化乃至法律化的奖惩。

  (作者为中国科学社会主义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治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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