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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进依法治国中勇于担当检察职责
朱雅频//www.workercn.cn2014-05-09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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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法治建设发表重要讲话,进一步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方向和道路,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其中对加强司法工作、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出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要深刻理解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勇于担当检察职责,推进依法治国。

    一、建设法治国家首先要树立法律权威。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法治已成为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推动形成依法办事、遇事找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二、法治的前提是实现良法之治。这一良好局面的形成源自对已经制定的法律普遍遵从,而普遍遵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充分体现党的主张、人民意志的法律。用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是古今中外治国的通用手段。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保护生态环境,都会对立法提出新的要求。立法要成为社会的稳定器,须强化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通过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立法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地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三、依法治权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法治意味着不仅要使权力的行使能够有效维护法律秩序,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的生活条件,而且要对制止权力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从一定意义上讲,法治的真谛就是“治权”。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还要做到法律面前不为私心所扰、不为人情所困、不为关系所累、不为利益所惑。特别是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既不能以权压法、以身试法,也不能法外开恩、徇情枉法,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四、公平正义是司法的安身立命之本。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的安身立命之本。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类社会正是基于司法的公正性,才能实现由“自力救济”时代向“公力救济”时代转变。司法工作应当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深化改革,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五、法律监督是法治实施的重要支撑。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监督是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制度设计与安排。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司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地位重要,职责重大,使命光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全社会对法治期盼的注意力和关注点必然从立法转向法律实施。能否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思考、谋划、推进检察工作,通过着力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法律实施和法治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是衡量检察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性观念强弱的重要标志。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既要求我们着眼于保障与服务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也要求我们着眼于推进自身科学发展,立足各地实际,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与期待。要把检察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有效对接起来,更加自觉地将检察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之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保障与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有所作为,进而汇聚成保障与服务的新能力和正能量。(作者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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