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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权于社会和市场
//www.workercn.cn2014-04-13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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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而简政放权就是处理好这个关系的总开关。2013年3月17日,李克强总理首次提出简政放权。2014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简政放权作为本届政府开门第一件大事,一年来,花了大力气,分批取消下放416项行政审批事项。”接着在记者会上又说:“开弓没有回头箭,要一抓到底,一往无前。”2014年1月8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上指出:“今后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设立面向社会公众的审批事项。”3月13日,他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又强调:“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

  为什么要简政放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需要有新的发展平台,这就需要减少和剔除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阻碍因素。一句话,为了更高效更公平地配置资源。配置资源有两个手,一是“看不见的手”,二是“看得见的手”,这两个手就是市场和政府。无数经验教训警示我们:唯有简政放权,经济社会才有生机与活力。

  我国市场经济搞了30多年,迈出很大的步伐,但政府管理相对滞后。比如,一个项目审批下来要跑几十个部门及下属单位,开出上百份文件,盖上几百个公章。这么烦琐的程序走完一遍,浪费人力财力不说,可能早就错过了时机。比如,某单位1981年建的厂房,单位办事人员去申办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时,到房产部门,要求必须先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部门,又要求必须先有房产证,弄得办事人员来回跑也没有办成事。《吉林省房屋登记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第13条1款规定:1984年1月5日前建设的无规划许可的房屋,应当予以登记。按照这个规定很容易办理。再比如,目前社会上有这样的现象,个别卖房人已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有的已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有的在协商时全家人都参与了,当房价暴涨时,或遇到征税时就利益熏心,就以夫妻都没签字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原《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目前我国有六部国家级法律法规,共九条法律条款,明确房屋转移登记权属,规定得既具体又明确。《房地产法》、《物权法》强调“国家实行物权登记制度”,《物权法》第九条又特殊强调“登记的有法律效力,没登记的没法律效力”;《房屋登记办法》第13条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房屋是否是共有财产以登记为准,以产权证为凭。《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转移登记需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的产权证、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和其他材料。这里所指的申请人是买卖双方产权人,产权人有完全处分权,房屋买卖不需要法定产权人以外的人签字。非夫妻共有产权证的房屋,转移登记不需要双方夫妻都签字画押,产权人一人签字画押即可。像上述纠纷,完全可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去办,就很容易解决。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经常节外生枝,不该受理的案件却受理了,不该插手的纠纷插手了,不但没有把纠纷调解好,反而使事情更为复杂。

  从上面的事例中可以看出,简政放权是多么的必要。那么,怎么简政放权?从字面上理解,简政放权就是指精简政府机构及人员、下放权力于社会和市场。实际上,机构为外在形式,权力才是实质内容,因而放权比简政更重要、也更困难。因此,要简政放权,一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二是把权力放回社会手掌中。具体来说,就是减少对资源的占有权、控制权、审批权、决策权和分配权等,把相关的权力及其利益放还给企业、社会和市场。简政放权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事情,必须要在顶层设计的框架内去实施。但是,作为地方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一定要解放思想,在思想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行动上要紧跟中央的战略部署,不折不扣执行中央关于简政放权的有关文件精神,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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