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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分配如何公平
常凯//www.workercn.cn2014-08-01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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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北京大学发布报告称,2012年我国家庭净财产的基尼系数达到0.73,顶端1%的家庭占有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财产,底端25%的家庭拥有的财产总量仅在1%左右。这一数据作为家庭净财产的存量统计,比起作为年收入流量统计的收入基尼系数的0.474来,更能实际地反映我国社会的贫富差距现状。应该说,这是一个令人忧虑的数据。中国的贫富差距已经越过国际通行的“警戒线”,目前形势严峻。如何防止扩大并努力缩小贫富差距,是政府面临的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

  在缩小贫富差距中,首先是要初次分配更加公平,而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限高、扩中、提低”策略中,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则是最基础的任务。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可以有多种途径,包括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劳动力市场价位指导、劳动监察制度等。但这些措施仍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分配机制,劳动者在其中还只是一个被动的受惠者,工资决定权仍然还由企业方所控制,仍然无法实现初次分配的公平。

  实现初次分配的公平,最重要的是改善工资决定机制,核心在于工资分配的权利不应由单方独享。这其实是市场经济下工资决定的一个原则。一般而言,市场条件下工资决定的基本途径应该是劳资工资集体协商谈判。集体协商谈判有三个要点,一是工资是由劳资双方共同决定;二是要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三是协商谈判是工人集体劳权的具体实施。

  作为一种劳动法律制度,集体协商谈判在我国已经推行多年,但实际效果有待于进一步提升。要防止集体合同制度推行中形式化、数字化的倾向,防止使其沦为政绩工程。需要通过科学有效的方式保障工人正确行使权利。否则,这一制度只能流于形式而不能实现其工资决定的机能和作用。

  需要关注的是,今年以来,通过集体行动要求进行真正的集体协商谈判以提高工资改善待遇,已经成为广东地区劳资关系和工资分配中一种新的动向。这是促进完善我国工资决定机制的一种正向推动力。可以预计,作为一种趋向,劳动者的介入参与,将会有效促进工资决定机制的改善,并进而抑制贫富差距的扩大。(新闻观察员 常 凯)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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