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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与刑法调整
//www.workercn.cn2013-11-12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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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律体系中,刑法居于保障法的地位,对各方面重要的社会关系都能起到调节作用,必然与其他部门法发生法律关系调节的竞合,产生诸多理论和实践的疑难问题,从根本上影响刑事法治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法治的建构和发展,因而亟待进行全面、深入的研讨。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主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法学会承办的“2013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日前在天津市召开,与会代表围绕理论议题“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协调发展”和实务议题“当代中国腐败犯罪的防制对策”展开研讨。

  刑事一体化视阈下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互动。有论者提倡以“刑事一体化”为理论支撑,在两个部门法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加强二者的融合与贯通,以实现静态平衡和动态平衡,但这需要克服我国刑法与刑诉法在立法理念、立法模式、制度设计等方面存在的协调性不够的问题。例如,需要对“社会危险性”概念在刑法和刑诉法中的不同解释作出回应;应当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层面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进行界定,确定证据采用标准;应当结合新刑诉法的修改,对刑法文本进行重新审视和完善等。

  发展与变革:民法理念影响下的现代刑法。有论者认为,刑法谦抑观、恢复性司法等理念的兴起以及刑事自诉制度的扩大适用等现象均表明,现代的刑法理念与民法理念在权利保障上有所契合,并将此现象称为“刑法民法化”。但亦有论者通过分析刑法与民法的性质归属,指出刑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存在质的差别,所谓“刑法民法化”不过是刑法本质的回归。此外,有论者在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调解问题时引入博弈均衡的方法;有论者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并提出破解之道。

  “行刑衔接”立法形式之完善。有论者从行政刑法的角度提出“实用主义的行政刑法”概念,认为通过制定与刑法相衔接的“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具体操作标准来实现行政处罚的司法化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但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出现交叉时应当适用的原则方面,尚未达成共识。另有论者认为应确立“以刑定罪”的新观念,提高定罪门槛,废止单处罚金刑,将分流出去的各种危害行为由不同领域的行政法规加以处置,刑法则集中力量对危害及其严重的行为进行制裁。

  此外,与会者还探讨了刑法与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金融法、环境法、食品安全法等部门法的衔接与协调问题。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打通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研究壁垒,有利于更加全面地保护法益,这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司法。(王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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