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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法律救赎
刘蓓//www.workercn.cn2013-12-10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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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女在2003年与离异的B男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同居,至今十年没有子女。同居期间,B名下购买铺面两间、房屋一套、现金自己支配。由于双方不和,B男让A女搬走并不给补偿。A女非常生气,认为做了十多年“夫妻”是一种事实婚姻,自己照顾家庭、扶养B的孩子,为家庭作出了许多贡献,财产应当一人一半。A女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1994年2月1日后,法律上已不再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皆按同居处理,即双方是非婚状态。具体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依据我国法律,同居有两种情形:一种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种是无配偶者同居。做这种分类的目的在于针对两种不同类型的同居模式,其在法律上处理方式有所区别。第一种同居模式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时,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而对于上述案例中第二种同居关系,并非法律上保护的社会关系,若双方不成立夫妻关系,分手时担心对方纠缠,诉至法院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双方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则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居状态下的财产分割与合法夫妻的财产分割的法律后果差异很大。在同居关系中,财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认定其是所有者。另一方有相反意见,则必须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该财产为其所有。在具体分割财产时,一般情况下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而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这是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

  由此可见,非婚状态的同居是被抛弃在婚姻法保护之外的,但现在社会的发展又给予了同居更多的宽容和松绑,现实中存在的大量的同居是一种极不稳定的社会关系,一旦这种社会关系解体之后的,没有相关法律的调整,仅靠援引其他法条处理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当事人双方的权益就变得动荡不安。如果两人未婚同居的话,倘若能签署一份同居协议或者同居期间财产协议就可以有效定纷止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同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中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且具有可操作的部分有法律效力,但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或缺乏合理可行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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