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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正确理念 搞好古城保护
励小捷//www.workercn.cn2014-01-21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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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城,是历史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古城中的物质和非物质的文化遗产,赋予我们民族记忆的真实感和生活环境的延续感。在新型城镇化发展进程中,树立正确的古城保护理念,保护传承古城的历史文化价值,是我们负有的历史使命。

  古城保护是城镇化整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几十年的不断探索和实践,我国在古城保护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古城中价值较高的文化遗存都已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国务院先后公布了123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丽江、平遥等古城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当前,我国古城保护已经初步建立起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古城整体格局这样一个点、线、面相结合的三级保护体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应对人口变迁、环境变化、经济发展等问题时,古城保护也面临巨大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一方面存在拆古建新、拆真建假、破坏空间格局、改变山水脉络、过度商业开发、过多外迁居民等错误倾向;另一方面存在缺乏对古城历史文化价值的深入研究,保护意识淡薄、开发理念不正确,造成了古城保护和利用的随意和无序,出现了简单化和趋同化的倾向。

  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的重要讲话中,明确将传承文化作为新型城镇化建设必须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提高历史文物保护水平,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处理古城保护与城镇化建设的关系,把古城保护、文化传承作为城镇化发展中的“软实力”和“助推器”,作为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因素,作为实现城市现代化的有效途径,为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做出贡献。

  树立正确古城保护理念

  (一)重在保护古城的历史文化价值。保护古城历史文化价值就是保护古城的根基,也是保护古城的未来。重视历史文化价值的研究与发掘,是古城建设管理、开发利用的前提。城市的历史记忆、民族特色和地域特点,反映着一方水土、一方民众的历史、社会和思想的变迁,建筑诗章、历史风貌、民族风情、市井民俗等传统文化,使得城市的记忆真实可触、家园多姿多彩。要基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基于人民群众世世代代的文化创造,深入发掘和研究古城历史文化价值,并通过保护、利用和展示等途径,使之得到彰显和传承。

  (二)古城保护应坚持以人为本。古城保护发展要以居民的生存需求、发展要求、公平诉求为导向,以和谐、包容、活力为目标,尊重公众对古城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让古城具有现代“装备”,让居民在古城中住得方便、住得舒心。要在有利于古城保护的前提下,促进发展适宜产业,增加就业。要探索建立对古城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的补偿机制,让老百姓在履行保护古城义务的同时,切实享受到古城保护的实惠。

  (三)古城保护应注重整体保护。一是保护古城与保护生态相结合。我国古城的兴起原因多种多样,有因商埠而兴、有因衙府而建、有因防御而设,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体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天人合一的理念。因此,保护古城包括要保护其所依托的自然生态环境,而不应破坏环境,主观臆造人工景观,劈山建园、人工挖湖、砍伐树木等。要让古城融入自然环境之中,实现人类生产生活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相处。杭州与西湖“三面云山一面城”的关系,就是其中典范。

  二是保护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如果把古城内的物质文化遗产比做人的“肌肉和骨架”,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人体里流淌的“血液”,两者密不可分。既要保护古城历史文化遗存、历史街区等物质载体,也要传承风土人情、生活习俗、传统技艺等文化生态,实现传统文化生活和古城文明的延续。现在有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或政府或公司把古城里的一条街区甚至整体城区买下来,把原来居民安置到城外,然后引来天南地北的商户进城经营。尽管人口流动和杂居是城市区别于乡村的一个明显特点,但那是一个长时期自然发展的过程,让世代居住在古城的居民全搬到城外,破坏了历史街区的真实与完整性,不利于古城文化遗产和原生态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仅就商业运营来说,这种模式在一些地方也并不成功。

  三是坚持保护与发展相结合。古城虽然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城市,也应符合一般城市的发展要求。必须在保护、发展间综合考量,取得平衡,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不能因为发展就忽略了保护,那样的古城只会成为过度商业化的牺牲品,丢失掉文化之魂;也不能只讲保护不讲发展,那样的保护也难以持续,最终将使古城失去生命力。

  (四)古城保护应突出特色。古城特色是因其年代、地域、民族及其经济、文化等因素的不同而形成的,是古城历史文化价值的具体体现,也是一座古城区别于其他城市的重要特征。保护古城,一定要以敬畏祖先、尊重历史的态度,发掘和保护好每个古城独有的特色,而不能人为地捏造特色,想当然地打造空头名片。古城保护不等于简单的复古,古城发展不等于盲目扩大规模。应提倡保护古城,不做加法只做减法;建设好新区适应发展需要。让古城古得经典,让新区新得现代。

  (五)古城保护应体现城乡一体化。要把古城保护、古镇保护和古村落保护作为一个整体,用古城保护带动周边古镇古村的保护。不能只强调保护古城,却漠视乃至放弃古镇古村的保护。推进城镇化必然带来农村的减少,但不可能把村镇都变成城市。目前,全国有350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有一千个传统村落,平均两个县合不到一个,要尽可能地保下来。在保留古村落传统文化和历史风貌的同时,政府采取扶持措施,积极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发展特色农业,再现“小桥流水人家”,“鸡犬之声相闻”的田园风光。

  认真履行保护职责

  保护好传承好古城的历史文化价值,各级文物部门义不容辞。要加强古城历史文化价值的研究,充分发掘古城历史文化内涵和特色,与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一起科学编制规划,指导古城保护与发展。要从实际出发,实施分层次、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对不同价值、不同用途的古建筑,分别提出整体保护,外观保护和局部保护的要求。古城保护要坚持集约使用土地,该保的一定要保住,保下来的一定要用好,同时防止过度扩大保护区域、奢侈建设保护设施的问题。要严格执法,对破坏古城的违法行为采取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要发挥政府在古城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坚持底线思维,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街区、优秀历史建筑都要立足于保,而不是拆。在此基础上,妥善、慎重地搞好古城开发利用。古城保护是政府职责、是公益事业,利及当代,福泽后世。各级政府应加大古城历史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消防设施和环境保护整治的资金投入,同时要加强古城保护的“软投入”,探索建立古城保护的补偿机制。用古城建设开发权的让渡换投资的做法,既有利也有弊,常带来“拆古建新”、突破控制、盲目上项目的问题。趋利避害的关键是严格按保护规划办事。各级政府要牵头制订规划,带头执行规划,在制定和执行规划中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不能“政府一换届,规划就换届”。

  (作者为文化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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