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理论频道社会关注-正文
“众筹”法律风险待解
母 冰//www.workercn.cn2014-02-19来源:北京日报
分享到:更多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业者可以通过网络,向千千万万素未谋面的陌生人争取资金支持,这样募集资金的方式叫“众筹”。众筹的最大特点是任何人都可以出资,投资者不是某个财大气粗的金融机构,而是很多普通人。一群陌生人因为对一个创意或者项目的共同赏识走到一起,让这个创意或者项目有了能够实现的可能。

  作为面向公众的集资模式,尤其是在缺乏法律法规监管的情况下,这种类似于松散合伙性质的众筹极易发生纠纷,一旦出现项目亏损或者利益分配等问题,矛盾就可能随时爆发。

  众筹变身“预售团购”

  众筹模式最早出现在美国,其标志是2009年4月Kickstarter网站的上线。据这家网站介绍,自从2009年上线以来,已经有550万人为5.5万个创新项目提供了95.3亿美元的支持。2011年,众筹模式漂洋过海来到了中国,以“点名时间”成立为起点,国内的众筹网站快速发展。“点名时间”上线不到两年接到了6000多个项目提案,有近600多个项目上线,但是由于国内互联网的信用监控机制较为脆弱,公众对众筹平台缺乏信任,因此参与度普遍不高,成功率很低。

  众筹包括四种基本类型,即:基于捐赠的众筹、基于奖励或事前销售的众筹、基于股权的众筹、基于贷款或债务的众筹。作为面向公众的集资,众筹很容易被套上非法集资的帽子,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众筹的鼻祖网站Kickstarter曾经明确规定“通过网络面向公众筹集资金,融资方以相应的产品或服务作为回报,禁止股权、债券、分红、利息形式的交易”。 因为忌惮非法集资这条红线,国内的众筹网站也基本遵照此规定,项目发起人对投资者的回报形式必须是实物、服务或者媒体内容。因此在实践中,国内的众筹基本上都是基于捐赠的众筹和基于奖励或事前销售的众筹,众筹本质上就演变成了捐资、团购或者网上预售。

  在众筹网上筹集到17万元资金的江西脐橙果农,投资者按照投资数额不同可以得到数量不等的橙子,看起来就像是一种预售方式的团购,只是披上众筹的外衣后,就变成了一种时髦的营销。项目所有人不仅可以通过众筹进行融资,还可以通过众筹对产品进行宣传造势,同时在产品进入市场前获得批评或反馈信息,以便更好地改进产品。项目所有人可以通过众筹融资与客户互动获得价格信息、需求信息、潜在买者的数量或特征等信息。也就是说,项目所有者可以通过众筹平台直接与客户建立联系。

  法律风险“步步惊心”

  众筹在中国才刚刚起步,目前国内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众筹行业予以规范,对于众筹网站的批准设立、业务经营范围许可、资金风险控制没有明确规定,日常监管方面几乎处于空白。在外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此类平台非常容易变成诈骗或者非法集资的工具。

  对于项目的审核和信用评判,法律或者整个众筹行业都没有形成标准化评判体系。项目发起前,众筹网站会核实发起人的身份,并调查对方是否有完成项目的能力。但是对于创意或者项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是否经过官方或正规检测机构的检验,尚未有完整或者统一的评判检测标准,因此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存在很大的风险。资金筹集完毕以后,网站并不对项目能否按时完成负责,也不会对创业者是否有能力完成该项目进行考察。

  尽管在法律上创业者有实现承诺的义务,但如果创业者将资金使用完毕也未能实现承诺,也没有任何退款机制。甚至于目前几乎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能判定如果项目出现诈骗,平台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对普通投资者而言,他们根本不具有专业的投资风险预估和辨别能力,对项目的了解几乎都来自于网站上的材料和创业者制作的视频。对于一些所谓的“高科技项目”,投资者被制作者精心准备的充斥特效和专业参数的视频所迷惑,轻而易举就掏空了自己的钱包。由于国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对于创业者而言,如果过于详细地将自己的创意或者项目在众筹网站上表述,有可能会导致自己的智力成果被人剽窃。而为了维护自己的智力成果只是对创意或者项目进行简单表述的话,则有可能导致自己不能完成融资计划,使得创业者陷入两难的境地。

  “股权众筹”障碍重重

  股权众筹是指众筹平台通过向出资者提供证券来为项目所有人筹集大量资金。通常,股权众筹常用于初创企业或中小企业的开始阶段,尤其在软件、网络、计算机和通讯、消费产品、媒体等企业中应用比较广泛。在2012年美国JOBS法案出台之前,由于以股权作为众筹的标的物缺少法律上的支持,众筹平台基本上采取给投资者一次性短期回报的形式,而股权回报的形式比较缺乏。

  2012年4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JOBS法案(全称《2012年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法案允许小企业在众筹融资平台上进行股权融资,不再局限于实物回报,同时法案也作出了一些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规定。法案规定,对每一个项目来讲,其融资规模在12个月内不能超过100万美元;同时也限制了每一个特定投资人的融资规模,不可超过其年收入的5%。美国的JOBS法案开启了股权式众筹合法化的大门。英国和德国已经将股权式众筹融资看作合法的融资模式。但两国均没有专门针对股权众筹立法,而是将其纳入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意大利在美国之后通过了类似的关于股权众筹的DecretoCrescitaBis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股权众筹合法化的国家。加拿大没有设定全国性的众筹监管规则,而是由各州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股权模式的众筹融资在安大略省已经被合法化,并受安大略省证券委员会的监管,但在加拿大其他省份仍属于违法的融资形式。

  在我国,大家投是国内第一个踏进股权融资“雷池”的众筹平台。按照我国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算是公开发行证券,而公开发行证券则必须通过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为规避政策风险,“大家投”采取了以有限合伙公司形式入股项目的做法:最低跟投门槛为融资额度的2.5%,参与项目集资人数不超过40人;所设立公司走有限合伙制,不走协议代持;不做高额利润承诺;设立第三方资金托管账户,投资款项分期到位,不会产生资金沉淀。然而,许多法律界人士认为 “大家投”钻了法律的空子,把投资者置身于巨大的风险当中,仍有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嫌疑。

  延伸阅读

  发展众筹

  亟须制度支撑

  未来将是“指尖上的Internet”,很多投资都通过网络在线展开。作为创意之都的深圳,已将“众筹”一词列入2014年的一号文件中,提出“加大对网络第三方支付和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支持力度”。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首当其冲就是要有法可依,方能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要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建设,借鉴境外在众筹监管方面的做法,明确监管措施。

  应加强市场准入监管,即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批。对众筹平台的信息技术水平、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设定准入标准。取缔未经监管批准的众筹平台,建立统一的数据平台。同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如银行、券商)负责资金托管,代理众筹平台在投资者账户、平台账户与发行人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由于信息不对等、实力不一致的现实情况,投资者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监管方要从制度层面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对众筹平台的监管可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操作和融资的透明度;加大资金管控确保支付的安全;完善平台操作流程规范,确保投资人掌握更多的信息,避免欺诈发生。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其合理控制风险。

  最后要加强对创业者和创业项目的信息披露制度,详细规定创业者通过平台向投资者披露企业和项目的情况,避免创业者隐藏关键信息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同时对于项目募资金额设定限额,对于挪用资金等行为进行严厉惩罚,力求避免出现资金风险,损害投资人利益。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0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