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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解汽车售后市场反垄断之道
苏华//www.workercn.cn2014-06-24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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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汽车售后市场,零整比能达到畸高的12:1,而国外市场通常为3:1。英国《金融时报》称,中国成跨国车企摇钱树。汽车买得起、修不起,根源在哪里?

  ●在刘大华案和徐亮案中,原告的请求分别被长沙法院和青岛法院一审驳回,两案的争议均为4S店销售原厂配件时搭售维修服务。消费者诉诸《反垄断法》为何总是输?

  ●原厂配件专供,维修技术信息封闭,是畸高零整比和4S店搭售维修服务的根源。对汽车售后市场进行反垄断规制已势在必行。

  我国汽车市场已呈现整车利润下降,产业链、价值链向售后市场延伸的态势。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长,汽车维修业成为消费者离不开的民生行业。但是,近年来,4S店配件贵、维修费用高,路边店维修质量无保证引发各类问题。

  对汽车售后市场进行反垄断规制已势在必行,我们需要对汽车售后市场进行界定,对原厂配件专供和维修技术信息封闭所导致的限制竞争效果和福利损失进行分析,并且追溯畸高零整比、原厂配件搭售维修服务的根源。

  汽车售后市场的价格、地域和客户限制

  根据调研,在我国汽车4S渠道配件经销中,转售价格限制和客户限制较为常见。对于实行全国联保的汽车,配件经销的地域限制被打破。在维修服务中,一些地区出现整车厂纵向限定工时费以及4S店之间横向限定工时费相交织的现象。

  纵向价格、地域和客户限制无论出现在汽车经销还是售后,其竞争分析本质上一致。其中,转售价格限制由于扭曲经营者的自由定价权,反竞争效果尤为显著。

  4S店之间横向限定工时费是《反垄断法》禁止的价格卡特尔行为,证明该行为符合豁免条件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如何界定汽车售后市场

  根据汽车市场涉及的业务类型,可界定的相关市场包括汽车经销、融资、保险、租赁、售后市场等。目前我国汽车经销与售后市场上纵向垄断行为较为显著。

  在汽车经销市场,由于同车型、同价位汽车之间存在显著的需求替代,因而没有理由按品牌界定汽车经销市场。而汽车售后与经销不同,售后市场有可能按品牌界定。基于美欧判例发展出的反垄断理论和执法记录,在特定条件下有必要按品牌界定耐用品的售后市场,主要包括售后配件和维修市场。

  特定品牌、车型的维修保养要求采用适用的配件,包括原厂配件及非原厂件(俗称“副厂件”)。其中,质量相当的非原厂件有可能成为原厂配件有力的竞争对手。当与整车兼容的非原厂件有限时,用户购买新车后即被锁定。锁定效应是导致畸高零整比的客观原因,也是按品牌界定汽车售后市场的根本理据。

  特别是,由于与高端品牌汽车兼容的、质量相当的非原厂件非常有限,车主高度依赖原厂配件,高端汽车供应商将在其品牌汽车售后市场上被认定为具有支配地位。

  配件与维修技术信息应当可获得

  汽车维修保养安全性要求高、技术含量高、对环境的影响大,要求有资质的技工使用原厂配件或质量相当的非原厂件,基于特定品牌汽车的维修技术信息而完成。

  售后市场上存在授权与独立两类维修商。前者指汽车供应商授权维修网络的成员(我国目前主要为4S店与特约维修站);后者包括独立维修中心、快修店、道路救援运营商等。

  独立维修商通过较低的工时费和配件费与授权维修商展开竞争,两类维修商之间竞争匮乏将导致消费者支付高价。独立维修商的竞争力取决于能否获取配件和维修技术信息。欧美韩日等均通过竞争法与汽车排放法规保障配件与维修技术信息的可获得性。

  质疑原厂配件过高定价

  2014年4月,中保协和中汽修协发布18种常见车型零整比数据,调查涉及的车型零整比最高可达12:1,而数据显示国外市场零整比通常为3:1。

  一旦认定某汽车供应商在其品牌汽车售后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且有证据证明其向4S店供应的原厂配件在扣除税费等客观因素后依然涉嫌过高定价,导致畸高零整比,除非该供应商能够证明其定价具有公平性,否则其行为将构成《反垄断法》第17条所禁止的不公平高价。

  质疑原厂配件搭售维修服务

  在刘大华诉东风日产垄断经营汽配案和徐亮诉广州本田通宝4S店案中,原告的请求于2011年和2013年分别被长沙法院和青岛法院一审驳回。两案的争议均为4S店向车主销售原厂配件时搭售维修服务,起诉被驳回的关键均是原告未完成认定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举证责任。

  两案原告依据《反垄断法》第17条起诉,首先需要界定相关市场,进而证明被告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然后证明被告滥用了支配地位。完成前述三步证明责任极为困难,在挑战原厂配件搭售维修服务上,反垄断民事诉讼几乎走进死胡同。

  实践中,4S店销售配件时搭售维修服务时有发生。一些4S店采取明示搭售,主张其搭售行为依据经销协议,整车厂要求其不得单独销售配件;还有一些4S店采取隐蔽搭售,声称不在4S店维修将导致排除保修责任。反垄断行政执法能给消费者讨个说法吗?

  搭售有可能构成对搭卖品的排他购买义务,是一种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14条兜底条款加以规制。车主要求单独购买原厂配件,是为了到工时费低的独立维修商处修车。4S店销售配件时搭售维修服务,排斥了来自独立维修商的竞争。

  难题是,反垄断法纵向规则调整生产与供应链上处于不同环节的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如经销协议和供应协议。4S店与最终用户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反垄断法》第14条的规制对象。然而,通过启动第14条兜底条款,打破原厂配件专供与维修技术信息封闭,能够从根源上调整搭售行为,同时矫正畸高零整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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