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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官能断家务事
王利明//www.workercn.cn2014-11-24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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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旦激发了司法的智慧,法律就能变成调节人情冷暖的“调味剂”——

  最近听说了这样一件事,有一位85岁的老人金赵氏,有三个儿子和八个孙子孙女,因其三个儿子、儿媳之间的积怨甚深,均拒绝赡养老人,导致老人长期生活无着,而且无栖身之地。2013年6月,这位老人一纸诉状将大儿子、三儿子、二儿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多次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老人的子女各家轮流赡养。然而,三儿子却拒绝接回老母亲,甚至最后将其赶出门外,老人被迫搬到村中的垃圾池里居住。后来,负责执行的法官多次协调执行未果,将三儿子拉到垃圾池,要求其亲身感受体验一下老人糟糕的居住环境。经过亲身体会,三儿子终于回心转意,同意给老人提供一间能够居住的房子。

  这个事情发生之后,社会各界对法官的执行方式给予了广泛赞誉,认为其不仅有效执行了法院判决,而且对当事人和整个社会都产生了良好的效果。特别是,这一做法弘扬了赡养老人的中华传统美德,值得广泛宣扬。

  中国有句俗语,叫“清官难断家务事”。中国古代历来注重家庭伦理观念,家庭成为处理一切社会关系的原点。因为在家事关系领域中总是掺杂着情感、伦理等多种主观因素,所以,许多亲属间的关系不像交易关系那样简单、清晰。即便是清官,介入到家事领域,也难以理清楚,即便把道理讲清楚了,裁判的执行效果也十分不理想。所以人们感叹:清官难断家务事。

  再到家事判决的执行环节,这种困难同样存在。在很多人看来,只要涉及家务事,就会有点有理说不清的感觉,所以,一旦法院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反而容易激化家人之间的矛盾,使之无法继续在同一屋檐下生活,如在本案中,假如法官没有给家庭子女做通思想工作,即便老人勉强搬进子女家里,恐怕也难得到善待。而本案法官的执行方式比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对如何将法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这一根本性的问题具有不小的启发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首先,即便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官也不得不断家务事。因为按照现代法治理念,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家庭领域的纠纷,尤其是婚姻、继承等方面的纠纷,在现代社会也趋于复杂,此类案件在全部案件数量中占据了一定的比例,法官不能拒绝对此类案件进行裁判。我国是成文法国家,20世纪70年代就已颁布了婚姻法,此后继承法也得以颁布,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也逐渐颁布,在家庭法领域的有法可依已经实现,法官必须依法对家事纠纷作出裁判,即便家务事难断,法官也必须裁判。

  而且,就家庭事务纠纷的处理而言,由法院通过裁判的方式解决,具有一定的优势:一方面,法院裁判是对家庭事务的法律评价,并通过这种评价发挥导向作用,特别是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之类的触犯基本公共道德的情形,法院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引入舆论监督,能敦促和引导社会形成和保持尊老爱幼、孝敬父母、赡养老人的良好风气。另一方面,与街道、村委会的调解相比,法院裁判具有更大的优势,一是法院是专门的纠纷裁判机关,具有解决纠纷的专业性和职业性的特点;二是法院按照法定的司法程序来审理案件,从而能够充分保障纠纷解决的公正性与合法性;三是法院不仅能够进行裁判,还能够强制执行裁决,所以对于家事领域的纠纷解决也更有优势。上述特点在一些地方法院成立的家事法庭上有突出体现,这些家事法庭专门审理有关婚姻、继承纠纷和家庭成员间的民事纠纷,实践证明其工作更加高效。

  其次,虽然通过法院裁判的方式解决家庭纠纷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我认为,即使是清官,在家务事的裁判方面,也要保持一定的谦抑态度,不应使法律过多介入家庭事务。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远远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不是单靠理性和规则就能说清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表明,家务事之所以难断,确有其复杂的一面,法官必须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在裁判家务纠纷时,切忌简单化。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发挥法律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另一方面,在案件审理、判决、执行过程中,司法也不妨多点责任心和人情味,用情感的感召来弥补法律强制力的不足。法律不是枯燥冰冷的文字,法治也不是不容人情的冷漠治理,一旦激发了司法的智慧,法律就能变成调节人情冷暖的“调味剂”。(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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