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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的司法改革运动
侯欣一//www.workercn.cn2014-06-03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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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持中立,强调规则,重视证据,注重程序等,其结果便是使自己与行政人员、党务工作者等其他公职人员形成了鲜明的区别。

  现代司法以专业化和中立化为基本特征。尽管现代司法制度在中国出现较晚,起步于晚清,但到民国初期,不过一二十年这套制度所遵循的理念和价值、乃至行事风格就已被广大从业人员所接受,并逐渐形成了一种新的司法传统:保持中立,强调规则,重视证据,注重程序等,其结果便是使自己与行政人员、党务工作者等其他公职人员形成了鲜明的区别。当然,这些理念与办事风格用另外一种语言来表述可能就成了办事刻板、作风官僚、机械教条甚至职业傲慢等,如在许多基层民众和绝大多数政治家眼中便是如此。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坚持党的领导、司法为民的口号下,通过整风运动,对以李默庵为首的一批系统接受过现代法学教育的从业人员进行批判,确立了马锡五等工农干部在边区司法队伍中的主流地位。但伴随着中国共产党在全国的胜利,国统区内原有的大批司法人员被新政府所接收,“新”和“旧”的矛盾彰显。据说当时全国范围内有24%左右的司法人员存在着严重的政治、组织或思想方面的问题,也就是说近四分之一的司法人员不符合新中国的要求。于是,为了配合新的即将开展的系列运动,经中央批准,自1952年6月至1953年2月在全国司法系统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司法改革运动。

  改革运动的内容包括:一、清除旧司法人员。其时,全国各级法院有司法人员2.8万,其中旧的司法人员为6000人,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并从事审判工作。二、清除旧的思想。三、纠正旧的司法作风。包括坐堂办案,不走群众路线;强调诉讼程序,手续繁琐;使用法言、法语,愚弄民众等。

  据重庆市人民法院院长介绍,对于这次司法改革,一开始“很多同志的思想相当混乱,认识很不一致”。有恐惧的:一些旧的司法人员怕就此丢了饭碗,怕被群众杀头,怕工作中出错;有无所谓的:一些学生出身或是来自于老解放区的司法人员认为“虽学过旧法律,但没干过” 或根本就“没学过旧法律”,因而觉得运动与自己无关;还有不明白的:认为“既然是搞旧司法人员的,把他们工作调动一下就行了,何必这样大搞特搞。”该院针对这些观点,按照上级要求确立了“大张旗鼓的、雷厉风行的,不是清风细雨的、无声无息的”运动方针,并创造出了思想教育、群众检举、内部检查、公开改判、调离工作等具体措施,运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根据事后总结,经过司法改革旧的司法人员被彻底清除。据悉“大批非党的司法工作者(尤其是审判人员)调出司法机关之外,有的被派到医院去担任事务及x光挂号登记工作,有的被派到火葬场做杂务,有的被派往房管处等机关去工作,有的被派到中小学校当教员,有的在家赋闲。”与此同时,从转业军人、其他党政机关、土改、“三反”等运动中表现积极的农民和工人中各抽调一部分调进法院,填补了旧司法人员留下的空白。此外,旧的法治思想及旧的司法作风被彻底抛弃。懂政治,依靠群众成为行业新的宗旨。尽管这次司法改革运动已过去了半个多世纪,但它奠定了政法合一司法新传统,同时确立了一套新的司法运行机制和新的司法作风。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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