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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军事正常化”的六道坎
//www.workercn.cn2013-12-20来源: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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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器出口三原则

  二战结束后,日本在国际社会的监督下被迫进行非军事化改造,国家永远放弃拥有军队和交战权的条款被写入宪法。1967年4月,日本针对出口武器问题提出三项基本原则,即不向共产主义阵营国家出售武器、不向联合国禁止的国家出口武器、不向发生或可能发生国际争端的当事国出售武器。1981年1月,日本国会作出了《关于武器出口问题的决议》,此后,日本一直实行禁止对任何国家出口武器的方针。

  2006年6月1日,小泉政府决定放宽武器出口三原则,利用政府开发援助向印尼提供3艘武装巡逻艇。此后,日本几任内阁都不同程度地推动突破武器出口三原则。2013年12月17日,日本内阁通过首个国家安全保障战略,称将修改武器出口三原则。

  无核三原则

  无核三原则即不拥有、不制造、不运进核武器。1967年12月,时任日本首相佐藤荣作在国会演说中正式提出了无核三原则方针。在翌年1月的施政演说中,佐藤荣作进一步阐明了包括“三原则”在内的核政策的“四个支柱”,即“无核三原则”、核弃绝核裁军、对美核威慑的依存及核能的和平利用。1971年11月,日本众议院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使无核三原则成为日本政府关于核武器的基本政策。

  近年来,日本政坛修改无核三原则的呼声不断提高。

  国防基本方针

  1957年,日本制定了作为防卫政策基础的《国防基本方针》,它指出国防的目的在于将直接和间接侵略防患于未然,一旦遭到侵略时,即予以反击。

  这一方针内容包括:支持联合国的活动,谋求国际间的协调,实现世界和平;安定民生,发扬爱国主义,建立保障国家安全所必要的基础;根据国力和国情,在自卫所必需的限度内,逐步发展有效的防卫力量;对于外来侵略,依靠同美国的安全保障体制予以阻止,直至将来联合国有能力有效地制止这种侵略时为止。

  集体自卫权

  集体自卫权是指在与本国关系密切的国家遭受其他国家武力攻击时,无论自身是否受到攻击,都有使用武力进行干预和阻止的权利。

  根据1945年制定的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主权国家拥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但是根据日本现行宪法规定,日本实行放弃战争、不维持武力、不拥有宣战权的和平主义,明确禁止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美国屡次要求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

  专守防卫承诺

  专守防卫是指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所实行的军事战略。其核心要义在于,日本承诺即使有防御上的需要也不会对对方实行先制攻击,仅对真正攻击过来的敌军实行打击,并予以击退的方针。日本向国际社会承诺不做军事大国,防卫力量的发展限制在自卫范围内。

  尽管至今日本仍未公开放弃这一基本原则,但随着国内外环境的改变及其国家战略的调整,日本正在推动其专守防卫承诺进行根本性改变。

  和平宪法第九条

  战后初期,美军对日本实施了一系列“民主化改革”措施,其中最重要一点是制定新宪法《日本国宪法》。《日本国宪法》第九条规定:

  “日本国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在“和平宪法”指引下,日本迅速崛起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亚洲也保持了大体的和平稳定。

  近年来,日本政坛呼吁修改宪法第九条的声音不断升高,同时美国政要也在各种场合怂恿日本修改宪法。日本首相安倍晋三日前在出席参院决算委员会会议时,暗示为了“允许行使集体自卫权”,考虑修改内阁法制局的宪法解释。

  (钱 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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